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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性决定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仲裁的基石所在。然而,在当事人就仲裁员的选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即“共任不能”时,我国法律和各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大多数都规定由仲裁机构主任指定产生。这种指定方式不符合国际民商事仲裁中对意思自治限制的弱化的大趋势,并且在实践中也产生了一系列的弊端。有鉴于此,国内一些仲裁机构正积极探索解决“共任不能”更为合理的方式。为了在自治与干预、公正与效率之间寻求平衡点,应当优化处理机制,使当事人获得在仲裁员共任上更为广阔的意思自治发挥空间,而非划界面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