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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远华特大走私案主犯赖昌星遣返回国接受审判,法院对其量刑引起网民异议。对量刑的异议多为感觉判轻了。其实结合数罪并罚的原则和诸多量刑情节,此案宣判是公正的。以普法的视角将诸原则、情节逐一分析也有助于消除误解,强化法治观念。
关键词:赖昌星 从旧兼从轻 数罪并罚 量刑
远华特大走私案可称得上中国第一经济大案,涉案金额巨大,办案时间持续十三年,案件涉及面广,社会影响极其恶劣。随着主犯赖昌星被厦门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该案告一段落。下面对首要分子赖昌星定罪量刑详细分析。
一、该案的追诉时效
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犯罪经过多长期限后不再追诉,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在德国普通法时代,采取的是改善推测说,也即犯罪后长时间没有再犯罪,可预想犯罪人已经得到改善,没有处罚与行刑的必要。法国有准受刑说认为,犯罪人犯罪后虽然没有收到刑事追究,但长时期的逃避与恐惧所造成的痛苦,与执行刑罚没有多大差异。在日本,大塚仁教授的学说认为随着时间的经过,对犯罪的规范感情得以缓和,不一定要求给予现实处罚。
就本案来看,赖昌星想通过诉讼时效制度逃避审判是没有可能的。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远华案1999年案发时,司法机关一直没有停止对该案的审查,所以应该按照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不适用追诉时效。
二、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量刑
赖昌星作为远华案的首要分子,对该犯罪集团所有罪行都要承担责任这一点没有异议。我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也明确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远华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值共计人民币273.95亿元,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39.99亿元[2],按照行为时的九七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是可以判处死刑的。但是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七条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法定最高刑改为无期徒刑。这就涉及到了刑法的“准据法”原则——从旧兼从轻。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具体适用是:对发生在新刑法生效之前的行为,在新刑法生效实施之后案发的,应当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根据行为的性质以及刑法的具体规定,从中选择适用旧法或者新法。
具体到本案,九七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八》都认为该案是犯罪,原则上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适用九七刑法,但由上文可知《刑法修正案八》对该罪处罚较轻,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处无期徒刑。
三、对主刑的数罪并罚方法
赖昌星案中,不仅触犯普通货物物品罪,还触犯行贿罪。1991年至1999年间,赖昌星直接经手或指使犯罪集团成员先后向64名国家工作人员贿送钱款、房产、汽车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912.89万元,主刑处有期徒刑15年。所以,应当对两罪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是指对一个人犯数罪合并处罚所依据的原则[5]。对两主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五年”,应当按照吸收原则,即只执行一个无期徒刑。
需要明确的是,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并罚,采取的是吸收原则,而不可以合并为死刑。如果可以合并为死刑,就扩大了死刑的适用范围。不适用死刑,也就当然不适用死缓。死刑缓期执行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而是一种附条件减刑的死刑适用制度。可见,如果判处死缓,前提是可以適用死刑。
四、对附加刑的数罪并罚方法
赖昌星案中,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附加刑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行贿罪的附加刑是没收个人财产2000万。对于附加刑,我国刑法未明确规定数罪并罚原则。数罪中判处数个附加刑,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7]。就本案来讲,对两个没收个人财产,应合并执行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需要指出,虽然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可以处罚金刑,但是在没收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就不再处罚金,换言之,罚金和没收财产只能择一适用。
五、结论
对赖昌星案的量刑可能难平民愤,但的确是依照罪行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定罪、量刑的。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行贿罪根据具体情节都做出了法定刑中较为严厉的处罚,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刑法溯及力和数罪并罚原则的案件,社会影响大,正确的定罪量刑对维护司法权威,强化法治观念都有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第二版)[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425.
[2]胥立鑫.赖昌星一审被判无期徒刑[EB/OL].
http://www.chinacourt.org/index.php/article/detail/id/518154.shtml 2012-05-18
[3]阮方民. 从旧兼从轻:刑法适用的“准据法原则”--兼论罪行法定原则蕴含的程序法意义[J].法学研究.1999(06):151.
[4]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528.
[5]陈泽宪.论严格限制死刑适用.[J].法学.2003(04):53.
[6]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531.
关键词:赖昌星 从旧兼从轻 数罪并罚 量刑
远华特大走私案可称得上中国第一经济大案,涉案金额巨大,办案时间持续十三年,案件涉及面广,社会影响极其恶劣。随着主犯赖昌星被厦门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该案告一段落。下面对首要分子赖昌星定罪量刑详细分析。
一、该案的追诉时效
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犯罪经过多长期限后不再追诉,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在德国普通法时代,采取的是改善推测说,也即犯罪后长时间没有再犯罪,可预想犯罪人已经得到改善,没有处罚与行刑的必要。法国有准受刑说认为,犯罪人犯罪后虽然没有收到刑事追究,但长时期的逃避与恐惧所造成的痛苦,与执行刑罚没有多大差异。在日本,大塚仁教授的学说认为随着时间的经过,对犯罪的规范感情得以缓和,不一定要求给予现实处罚。
就本案来看,赖昌星想通过诉讼时效制度逃避审判是没有可能的。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远华案1999年案发时,司法机关一直没有停止对该案的审查,所以应该按照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不适用追诉时效。
二、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量刑
赖昌星作为远华案的首要分子,对该犯罪集团所有罪行都要承担责任这一点没有异议。我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也明确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远华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值共计人民币273.95亿元,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39.99亿元[2],按照行为时的九七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是可以判处死刑的。但是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七条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法定最高刑改为无期徒刑。这就涉及到了刑法的“准据法”原则——从旧兼从轻。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具体适用是:对发生在新刑法生效之前的行为,在新刑法生效实施之后案发的,应当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根据行为的性质以及刑法的具体规定,从中选择适用旧法或者新法。
具体到本案,九七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八》都认为该案是犯罪,原则上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适用九七刑法,但由上文可知《刑法修正案八》对该罪处罚较轻,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处无期徒刑。
三、对主刑的数罪并罚方法
赖昌星案中,不仅触犯普通货物物品罪,还触犯行贿罪。1991年至1999年间,赖昌星直接经手或指使犯罪集团成员先后向64名国家工作人员贿送钱款、房产、汽车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912.89万元,主刑处有期徒刑15年。所以,应当对两罪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是指对一个人犯数罪合并处罚所依据的原则[5]。对两主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五年”,应当按照吸收原则,即只执行一个无期徒刑。
需要明确的是,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并罚,采取的是吸收原则,而不可以合并为死刑。如果可以合并为死刑,就扩大了死刑的适用范围。不适用死刑,也就当然不适用死缓。死刑缓期执行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而是一种附条件减刑的死刑适用制度。可见,如果判处死缓,前提是可以適用死刑。
四、对附加刑的数罪并罚方法
赖昌星案中,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附加刑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行贿罪的附加刑是没收个人财产2000万。对于附加刑,我国刑法未明确规定数罪并罚原则。数罪中判处数个附加刑,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7]。就本案来讲,对两个没收个人财产,应合并执行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需要指出,虽然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可以处罚金刑,但是在没收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就不再处罚金,换言之,罚金和没收财产只能择一适用。
五、结论
对赖昌星案的量刑可能难平民愤,但的确是依照罪行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定罪、量刑的。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行贿罪根据具体情节都做出了法定刑中较为严厉的处罚,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刑法溯及力和数罪并罚原则的案件,社会影响大,正确的定罪量刑对维护司法权威,强化法治观念都有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第二版)[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425.
[2]胥立鑫.赖昌星一审被判无期徒刑[EB/OL].
http://www.chinacourt.org/index.php/article/detail/id/518154.shtml 2012-05-18
[3]阮方民. 从旧兼从轻:刑法适用的“准据法原则”--兼论罪行法定原则蕴含的程序法意义[J].法学研究.1999(06):151.
[4]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528.
[5]陈泽宪.论严格限制死刑适用.[J].法学.2003(04):53.
[6]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