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律规制的探讨

来源 :中国外资·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trengthandhon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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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缺乏完善的立法体系、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缺乏较强的依法行政意识、缺乏健全的区域经济发展利益协调机制以及存在阻碍区域经济发展的“地方保护主义”,然后从加强经济立法,完善法律体系、转变政府职能,坚持依法执政、建立健全区域政策体系以及加强区域之间的经济合作四个方面详细论述了完善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律规制的措施。
  关键词:区域经济 协调发展 法律规制 问题 措施
  一、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完善的立法体系
  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经过长期的发展依然处于较低水平,致使存在这种问题的原因主要有颁布的法律法规缺乏较强的系统性,并且在立法方面还存在大量空白。虽然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但大都属于地方性质的法规和规章,缺乏经济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并且对地域的约束力比较低,也没有较强的权威性,具有较浓的行政色彩,无法适应区域经济快速发展的要求。
  (二)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缺乏较强的依法行政意识
  我国行政管理体制自改革开放以来经历了多次改革,改革以后微观经济受政府干预的程度逐渐降低,初步形成了以间接管理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框架,实现了建立市场体系的目的。然而,部分地方政府还没有使自身的职能得到正确的转变,管理观念和方式依然比较落后,依然无法摆脱传统的自上而下的“指挥式”计划管理的模式,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管理存在较多不足的地方,但却过多地干预微观经济主体,尤其重要的是工作人员缺乏较强的依法行政的意识。我国区域政策采用命令等方式提出,较少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采用的手段主要是行政手段,交易水平处于比较低的水平,不仅无法满市场主体多元化发展的需要,同样也不能适应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要求。
  (三)缺乏健全的区域经济发展利益协调机制
  我国由于受到经济发展水平、地理位置、国家政策以及环境资源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在医疗、基础设施、教育以及社会保障等基本服务方面,四大区域间存在较大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差异,差异比较明显的是东部、中部以及西部等地区,差异最为明显的是西部地区。在社会经济管理中存在生态补偿机制不完备,资源开发补偿机制不健全,财税体制缺失等问题,亟须进一步完善,严重制约了区域经济的整体协调发展。当前,我国区域合作组织中有不少都是以协商组织的形式存在,并且这种组织形式比较松散,再加上相关合作协议缺乏较强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没有较强的法律约束力,致使区域之间形成的利益冲突问题在短时间内很难得到有效的解决,非常不利于区域之间经济的合作和发展。
  (四)存在阻碍区域经济发展的“地方保护主义”
  体制性障碍问题在区域经济发展一体化的过程中依然存在,行政区域板块是大部分地区经济发展的重点地区,依然存在的贸易壁垒、要素流动障碍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致使市场出现了封锁的问题,对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非常不利。地方政府缺乏整体观念和全局的意识,并且一贯坚持本地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过分地追求经济高速发展,赢得较高的生产价值,因此在投资项目方面比较盲目,并且出现了重复建设的问题,在产业竞争方面并没有严格按照正常的秩序进行,不仅浪费了很多资源,还不利于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特色经营和有所作为的方针并没有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得到真正地落实,区域经济的发展速度受到了严重影响。
  二、完善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律规制的措施
  (一)加强经济立法,完善法律体系
  市场经济实质上就是法治经济,美国在地区开发中对先立法后开发调控的成功做法和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我国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应充分發挥经济法律法规的重要的作用,立法机关主要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区域调控立法进程的加快对调控我们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有了经济法律法规的控制,我国区域开发和调控就不会遭到行政区的干涉,同时又可以为区域开发调控的持续进行提供相应的保证,区域经济能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得到较快较好的发展。具体做法主要有:首先,为了满足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国家应加快立法进程,制定出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区域协调发展法》《区域经济法》等;其次,现存的关于区域经济法律法规依然存在较多的问题和不足,国家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使之更适应经济的发展需求;第三,尽快出台有关区域经济法律的实施细则及配套法规。建立和完善我国区域经济法律体系,保障和促进区域经济健康发展,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而实现促进我国区域经济健康、稳定以及快速发展。
  (二)转变政府职能,坚持依法执政
  在日益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区域经济发展的速度不断加快,这就对政府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不仅需要转变自身的职能,使行政管理体制得到进一步深化和改革,还需要将自身的职责认真落实到位,对区域经济发展进行有效的调节,认真做好公共服务、市场监管以及社会管理等诸多方面的工作,放宽微观经济的发展政策,努力建设一个责任心强、具有较高法制意识、重视资源节约以及服务型的政府。建立统一市场准入政策、市场法制环境,推进市场准入、市场监管和消费维权等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使政府协调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得到不断地提升,提高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水平。
  (三)建立健全区域政策体系
  从理论意义上来说,区域政策是一种为了缩小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差距,并实现提高问题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一种政策。从我国的基本国情来看,需要充分借鉴国外发展国家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经验,建立健全我国的区域政策体系,并使该体系具有中国独有的特色,且具有持续性的特点。我国区域政策的核心内容应涵盖以下几方面:一制定的区域政策要能够使我国各个地区得到比较均等的公共服务,为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二是需要从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营造促进各个地区经济快速发展的社会环境;三是为了加快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速度,并使各个地区的居民都能够在经济快速发展的环境下得到更多的实惠,需要制定符合问题地区发展特点的投资政策,为各个地区的发展提供可靠的资金保障。
  (四)加强区域之间的经济合作
  加强区域合作对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区域之间有了充分协作和科学合理的分工,区域实现共同利益最大化的可能性就会变大。要发挥中央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作用,建议国务院下设一个区域合作调控的专门委员会,全面有效解决跨行政区合作中面临的难题,使各级政府对区域合作中的职责和作用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和了解,使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此外,还需要使行政区域和经济区域之间存在的各种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具体来讲就是消除阻碍经济区域一体化发展的不利因素,如市场分割、行政性壁垒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等,建立健全区域之间的合作机制,形成一种新的发展格局,让各个地区经济发展中能够相互合作、密切联系,实现共同发展的目的,使提高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水平成为可能,为提高各个地区人民的生活水平提高可靠的保障。
  三、结语
  法律规制在保障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主要论述了完善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律规制的措施,通过加强立法,完善法律体系有助于区域开发和调控免遭行政区的干涉,为区域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得到更快更好的发展;转变政府职能,坚持依法执政,有助于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区域政策体系,为加快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速度提供可靠的政策保障;加强区域之间的经济合作,有助于加快区域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从而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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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朱虹,女,汉族,1970年出生,经济师、本科,双学士 企业二级法律顾问,北京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境外运营公司法律管理、运营管理与文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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