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谈老年婚姻的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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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的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年底,我国有1.32亿老年人,单是60岁以上丧偶的老年人就有4500万,而且这个数字还在不断增大。
  “少年夫妻老来伴”的传统观念,让越来越多的丧偶老人选择再婚。再婚后的老年人,不论是在精神上还是生理上都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著名老年婚姻专家、有着30多年老年人再婚研究经验的郝麦收对此有他的看法。
  
  失败率畸高,银发婚姻的尴尬
  
  郝麦收说,老年人除了老有所养、老有所医等生存的基本需求外,老有所乐,追求精神享乐是一个重要内容。如果这种需求得不到很好的满足,老年人的婚姻基础就不牢固,很容易出现矛盾。
  社会观念的转变对老年再婚的推动很明显。研究资料显示,中国的老龄婚介是1982年起步的。在此之前,老年人再婚,尤其是女性老年人再婚大多是半遮半掩,1982年以后,尊重老人婚姻自由的问题就摆到桌面上,老年婚介随之增多。在主观上,老年人的主体意识和独立意识也在逐渐增强,许多老人认为人老了,更应该自己主宰自己,子女和外界的意见,只能作为参考。
  于是,从上世纪80年代末起,老人再婚上升趋势明显,直至形成90年代以来的银发再婚潮。当时,人们只注意到了老年人的情感诉求,再婚是他们排遣寂寞的需要,而此后的事实表明,老人再婚更是一种有效的养老模式。
  郝麦收认为,老年人再婚的养老意义已经大于婚姻意义,夫妻养老日益成为社会转型期最主要的养老方式。因为此时,中国的社会养老制度还不完善;另一方面,社会竞争的加剧,使得年轻人忙于事业发展无暇陪伴年老的父母;另外,经济条件,尤其是住房条件的改善使得年轻人和父母更趋向于各自独立居住。
  从抚慰孤寂到夫妻养老,老人再婚的社会需求越来越大。然而,在天然的和制度的重重阻碍之下,老人“再婚热”的幻景仍处于一触即破的边缘。
  不能回避的一个问题是:老年人再婚失败率非常之高。在老龄研究领域里,对老人再婚,早就流行着“十对再婚离八九”“短平快”(恋爱时间短、感情平、离得快)的说法。在法院审判实践中,再婚老人离婚的案件占了老年人离婚案件的绝大部分。
  上世纪80年代末后出现的老人“再婚潮”中组成的家庭,到现在大半以上已经解体;诉诸司法体系的老人离婚案里,90%是再婚离婚。在社会变得越来越宽容的时候,很多再婚老人自己却没能挺住。这对于曾经举国上下呼吁给老年人再婚关怀的社会来说,无疑是迎头一击。在畸高的离婚率背后,隐藏着时代的多少无奈与酸涩。
  
  “游戏规则”保证银发再婚稳定性
  
  实践证明,只要遵循一定的“游戏规则”,大面积降低老人再婚离婚率,并非不可能。
  郝麦收曾与政府机关合作开办了天津市老年再婚鉴证处,将自己多年的探索付诸实践。而目前,鉴证处服务过的老年再婚家庭,有90%处于稳定状态。
  在鉴证处,一对准备再婚的老人,会就婚前财产归属和婚后生活规则进行详细约定,约定内容细到房产、生活费、医疗费、子女关系、离婚、其他财产(企业、汽车等)、一方去世、两方去世,直至骨灰安置等。
  郝麦收说:“老年人需要知道一些再婚的‘游戏规则’。据我们的调查,凡是按着这些规则办事的老年人离婚率不到5%。”郝麦收所指的“游戏规则”可以简称为“三不变”。
  具体来说,第一个不变是“双方婚前财产所有权不变”。即再婚前财产属于谁的,再婚后仍然属于谁。对对方的房产和室内家具等生活资料,夫妻之间有使用权、管理权、维护权,没有所有权和处分权。这就需要双方在婚前进行财产公证。
  第二个不变是“双方婚前财产继承权不变”。谁的婚前财产由谁的子女继承,这是第二个不变的核心内容。
  第三个不变是“双方亲子关系不变”。这一条中,双方子女对老年人的称呼、 赡养关系、护理关系、养老送终的关系、继承关系等,都和老人再婚前一样,不发生改变。
  2001年新《婚姻法》修订时,郝麦收提出的关于老年再婚的1600字建议,被全部采纳。目前实施的《婚姻法(修正草案)》中,第一次将保护老年人的再婚自由列为法律条款。
  事实上,即便在对婚前财产和婚后生活规则做过周全考虑的再婚老人家庭中,隐患依然存在。最大的隐患就是隔代抚育问题。
  当其中一位老人需要为自己的子女带孩子的时候,要么与现在的老伴分离,要么让现老伴一起帮带孩子,矛盾就产生了。据调查,50%以上的再婚老人家庭都会碰到这个问题,因此而导致离婚的情况也确实不少。
  再过几年,全国9000万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即将步入老年。如果说,银发再婚将是急速奔向老龄社会的最为可行的养老途径,那么,一个将重心落在老人和儿童身上的社区服务体系的建立,才是保障“银发”养老的根本解决之道。
  
  “非婚同居”老人迫不得已
  
  据有关调查,目前老年人非婚同居现象越来越普遍,北京市的统计数据表明,在以配偶形式共同生活的老人中,非婚同居率占到60%,天津的数据是50%。从表面来看,老人再婚的最大障碍似乎是来自子女的态度。但究其根本,子女的反对绝大部分来源于对财产的担心。
  郝麦收认为:很多老人之所以选择“同居”,首先是受财产所有制观念的束缚。在“夫妻财产和家庭财产共有”“离婚有一半,死后全占有”等观念影响下,很多老年女性再婚就怀有占有对方财产的目的,但这不能全怪她们,这是几千年形成的财产制度造成的。
  双方子女怕财产流失而坚决反对老人再婚,而这也促成了老年人的“非婚同居”。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子女为防老人再婚设置了很多障碍,如对女性老人来说,再婚要净身出门,对男性老人来说,要把房本上的名字换成子女的。
  从统计数字上看,中国的人口红利已经释放完毕,老龄人口迅速增加,比例迅速扩大。更为严重的是,为了控制人口的增长,中国已经实行了30年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这个政策导致非常多的家庭只有一个孩子,而且目前独生子女已经进入结婚成家阶段,开始承担家庭责任。
  我国实行夫妻财产共有制,不管老人是否再婚,一方死后,财产中大部分由另一方法定继承,这样一来,死去一方的子女就有可能失去本应属于自己的遗产。在现实中常见到这样的情景:老太太的再婚老伴故去后,老太太继承了老头儿的房子,然后转手给了自己的亲生子女,而老头儿的亲生子女没得到只檐片瓦。
  另外,社会对老年人再婚存在偏见,很多老人在登记时,怕花钱,怕麻烦,尤其怕丢人。
  
  “同居”,生活化的婚姻
  
  新《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婚后所得财产、婚前财产,夫妻都可以通过书面的形式约定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许多老人、子女担心的住房、存款的所有权问题经过约定,可以完全不因再婚而改变。同样,《老年法》中也明确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法律条文清清楚楚地告诉人们,老人再婚受法律保护,但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许多老人和子女对新《婚姻法》根本不了解,对《老年法》和《继承法》更是知之甚少。正是出于这种对法律的无知,“父子反目”“母女成仇”的闹剧才会一幕幕上演,很多老人才会被逼走上“同居之路”。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老年人选择不婚的背后更多的是对现实的一种妥协和让步。
  就老人“非婚同居”现象,人们看法不一。有人认为无所谓,有人认为是老不正经,还有人认为这是他们追求幸福的权利,应该鼓励。
  郝麦收指出,首先来讲,我们对老年人同居不能以“非法同居”视之,它和新《婚姻法》中提到的“非法同居”不是一个概念。无偶老人同居多属于生活扶助性的搭伴生活,性不再是婚姻生活的主要部分,也不再具备生育功能,对其他人没有危害性,法律不予干涉,只受道德约束。
  作为老年人问题专家,郝麦收一直主张老年人“同居”合法。“我认为同居是两性合力养老,是养老的一种模式,很符合中国传统的老话‘少年夫妻老来伴’。”郝麦收说。
  对此,郝麦收有专门的理论支持:人越到老年家庭功能就越单一,原有的生活功能、生育功能、监护功能、经营功能和对父母的养老功能,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功能只剩下一个最基本的功能——养老功能。相应的家庭作用也由原来的抚养、赡养、扶养而演变成单一的扶养了,而同居就是共同的扶养。其实,老年人同居就是一种“生活化的婚姻”。
  
  相关链接
  
  郝麦收
  中国家庭文化研究会理事,天津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员、专家调研组组长。1980年初开始调查和研究老年问题,1982年在《人口与经济》第三期发表的《谈谈人口老龄化》的论文中,提出了“五个老有”的老年事业目标,被国家采纳并在全国推广。
  从1992年到1996年,郝麦收帮助老人签订婚前协议。1996年9月10日,郝麦收促成我国首例老年再婚的婚前约定见证。中央电视台的“实话实说”节目于1996年12月1日和12月8日,以“相约黄昏后”为题(上下集)报道了这个老年再婚的故事。
  1998年2月12日,天津市老龄工作委员会以当年2号文件的形式,批准了天津市老年婚姻研究所的申请。1999年12月,中央电视台“夕阳红”节目以“郝麦收和他的三不变原则”为题,对老年再婚约定见证进行了专题报道。
  同时,致力于老年问题研究20多年的郝教授,希望能找到一个避免婚姻中投机与功利的办法。在了解了国外相关的法律之后,他发现中国的《婚姻法》有一些漏洞,就此提出建议并在新《婚姻法》中得到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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