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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国家教委相继颁布了《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和《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经过十几年的实践,各高校对教学档案分类范畴的界定,客观上保证了分类体系的连续性。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别是由于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需要,我们发现原来确定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已不能适应当前教学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因此,笔者认为高职高专院校应在继续保持《实体分类法》和《工作规范》优势的前提下,对教学档案实体分类进行必要的修订,以适应档案管理现代化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