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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新《劳动合同法》施行,考虑我国当今不断变换的就业情况和形势,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实属必然。劳动者就业前与用人单位签订试用期进行相互适用,而用人单位也正好利用这个试用期来对劳动者实施各种权益侵害。对于这个试用期的性质及立法目的,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有着不同程度的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