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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教育不是我国的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而是类似于我国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性质的行政强制措施。安置教育是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制度的继续,其凸显了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制度严重侵害公民人身自由、违反诸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曾经违反的法律原则等重大缺陷。安置教育制度因与《反恐法》终极价值目标相悖,可能会导致愈反愈恐、导致反恐机关权力寻租以及人身危险性标准难以把握等问题出现,从而不利于反恐法的立法目的的实现。安置教育制度设置存在立法价值偏差、立法思想错误运用以及反恐方法本末倒置等不足。安置教育制度废除后,弥补措施应当包括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