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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们必须在党政职能分开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新型的、规范的党政关系,实现党政关系规范化。党政关系规范化主要包括党与人大、党与政府、党与司法机关之间关系的规范化。
关键词:地方党政;关系;人大;政府;司法
一、规范地方党政关系的必要性
如何认识和处理我党执政过程中地方党政关系问题,是党在新世纪建设和发展面临的核心问题之一。处理好党政关系,对于完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
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一直在努力探索这一重大课题,在实践中也提出了多种改革思路,可谓见仁见智。笔者认为,根据以往处理地方党政关系的经验教训,也根据目前地方党政关系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和优化地方党政关系,关键在于加强地方党政关系的规范化建设,促使地方党政关系走上有序发展、高效运行的轨道。
二、地方党政关系存在的弊端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不断推进的市场化改革浪潮,对党政不分的体制形成了巨大的冲击,党政分开也就自然而然地成为改革过程中一种必然的替代性选择。党政分开的实践表明,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种种原因,对党政如何分开还存在一些难以回避、工作中又难以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从理论层面分析,党政分开这个概念指向明确,但逻辑思维不够严密,容易引起歧义,以为党政分开就意味着党政分家,党只管党务,政只管政务;从操作层面分析,由于我党是唯一的执政党,党与政权相互依存,客观上存着许多天然的密不可分的联系。党政关系有些能分,有些又不能分,分又分到什么程序,此类问题实践中很难把握,很难具体运作。党政完全分开,把领导权和控制权完全交给国家政权机关,党只顾党自身,这势必会削弱党的领导,甚至丧失党的执政地位。
三、规范地方党政关系的方向和重点
(一)规范党与人大的关系
我们要理顺和规范党政关系,核心是党与人大的关系。如果人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人大的地位真正确立,那么现在政治生活中的很多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第一,党对人大的领导必须真正实现间接领导。规范党与人大的关系是实现党政关系规范化的核心内容,其中规范党对人大的领导是关键。党与人大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不是简单的隶属关系,不是上级对下级的直接领导,而是间接的领导关系。党的间接领导是指党通过法定程序进入人大,并通过人大常委会内的党组以及人大代表中党员的宣传和动员来贯彻落实党的意志,使其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党只能推荐国家权力机关的领导人选,而不是任命。党只能“发号”而不能“施令”,决不能凌驾于人大之上直接命令人大应该怎么做,决不能用党委的决策权来代替人大的决定权。也就是说,党对人大的领导不能是上下级之间的直接领导,而是要通过宣传和动员等方式以及通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代表中党员这些中间环节来实现的间接领导。各级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所以人大常委会中的党组在实现党对人大的间接领导中的作用是非常关键的。因此,要努力加强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工作,充分发挥党组中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这对将党的决策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贯彻落实有着重要意义。
第二,必须改革现行的人大制度,提高人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实际地位。首先,精简代表名额,逐步实现人大专职化。诚然,我国人口众多需要一定的人大代表,但是代表人数多并不意味着民主决策程度就高。人大代表的产生,不能只考虑它的代表范围有多广,不能只考虑比例,更为重要的是考虑如何把每一个人大代表的作用最大化,如何保证决策的民主化和提高国家管理效率。有学者指出:“估计有选举权的公民为九亿,每二百万人选一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代表总数约四百五十人左右。地方人大按省和县市两级设置,省人大代表和县市级人大代表的数量,按照选民人口数量不同,设置不同的比例。大致来说,县级人大代表以一百人左右为宜。在精简人数的基础上改善代表的素质结构,更多地体现各阶层精英政治。
第三,政府和两院代表应逐步退出人大。我国目前的人大代表结构中,政府和两院的官员代表人数众多,有的地方甚至达到百分之六十,这就直接导致人大监督权力弱化、工作效率降低。虽然现行宪法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同时担任行政、审判、检查机关的职务。但仅仅如此还不够,应进一步规定各级政府和两院官员不得担任人大代表。原因有以下几方面:第一,官员代表过多,自己监督自己,即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就会导致权力集中和政治腐败。第二,官员代表和其他人大代表同席开会,造成实际地位的不平等,会干扰其他代表的工作,进一步降低工作效率。第三,官员不担任代表,就会大大减少人大代表的数量,这就提供更多的机会给政治素质高的公民来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提高人大的民主决策水平。
(二)探索规范党与政府关系的路径
第一,要继续坚持党政职能分开的改革。党政分开的基本含义就是指党政职能分开,也就是说党管党的事,政管政的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实现党政职能分开就能够有效地解决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办事效率低下的局面,从而提高党和政府的工作效率。
第二,要通过民主实现党对政府的领导。我们党要通过民主实现对政府的科学领导。“通过政党选拔和录用政府领导是现代政治的一大创举。政党通过参加和组织各级各类选举活动,争取使本党推荐或提出的候选人在竞争中当选政府公职,从而取得了政党参与、组织和领导政府的合法性。随着民主化浪潮的推进,党政关系民主化的趋向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潮流。执政党通过推举政党成员出任政府要职,而影响政府政策的制定。通过议会党团的活动影响国家立法。”党在实现对政府的领导时,要以具有实际意义的差额竞争性选举代替传统的政治录用,并制定相应的配套制度以保障其实现。
第三,要实现党对政府领导的法制化。完善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党要如何经过法定程序以及经过什么样的法定程序把党的意志转变为国家意志,如何向人大推荐政府干部等问题,以便实现党对政府领导的法制化。另一方面,在进行党政职能分开的改革过程中,应把改革所取得的成果制度化、法制化,这样才能使已经理顺的党政关系具有稳定性和长期性。
(三)规范党与司法机关的关系
第一,正确处理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历史证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不可等同,把二者混为一谈将会严重破坏我国的政治生活。具体地说,正确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应着力解决以下两个问题。首先,要认识到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调节机制。其次,政策对法律具有指导作用,但政策不能代替法律。任何事物都不是一成不变的,都不断地在发展变化,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也是如此。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其政策对宪法的修改和法律的制定有指导作用。但这种指导是宏观性、原则性的指导,而不是微观的具体的干涉,更不能将政策代替法律。同时,将党的政策上升为国家法律必须通过各项法定程序。
第二,改革司法体制,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司法机关不再受地方党委的直接领导,人、财、物不再由地方主管,从而极大地减少党的组织和领导干部直接干预司法过程的机会,保证司法机关独立于地方党政势力。”法制虽然是在党的领导下建立起来的,但党必须要尊重司法独立原则,这种尊重不仅要靠党的自觉,更要靠制度来规范。只有理顺党法关系、实现司法独立,才能最终实现法治中国的理想。
参考文献:
[1]李恩侠.中国共产党处理党政关系的历史考察与现实思考[J].实事求是.2011(01)
[2]师艳玲.我国党政关系规范化的必然性及其实现途径[J].攀登.2011(01)
[3]孙铭.现行党政关系形成的历史和现实原因分析[J].唯实.2011(03)
关键词:地方党政;关系;人大;政府;司法
一、规范地方党政关系的必要性
如何认识和处理我党执政过程中地方党政关系问题,是党在新世纪建设和发展面临的核心问题之一。处理好党政关系,对于完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
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一直在努力探索这一重大课题,在实践中也提出了多种改革思路,可谓见仁见智。笔者认为,根据以往处理地方党政关系的经验教训,也根据目前地方党政关系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和优化地方党政关系,关键在于加强地方党政关系的规范化建设,促使地方党政关系走上有序发展、高效运行的轨道。
二、地方党政关系存在的弊端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不断推进的市场化改革浪潮,对党政不分的体制形成了巨大的冲击,党政分开也就自然而然地成为改革过程中一种必然的替代性选择。党政分开的实践表明,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种种原因,对党政如何分开还存在一些难以回避、工作中又难以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从理论层面分析,党政分开这个概念指向明确,但逻辑思维不够严密,容易引起歧义,以为党政分开就意味着党政分家,党只管党务,政只管政务;从操作层面分析,由于我党是唯一的执政党,党与政权相互依存,客观上存着许多天然的密不可分的联系。党政关系有些能分,有些又不能分,分又分到什么程序,此类问题实践中很难把握,很难具体运作。党政完全分开,把领导权和控制权完全交给国家政权机关,党只顾党自身,这势必会削弱党的领导,甚至丧失党的执政地位。
三、规范地方党政关系的方向和重点
(一)规范党与人大的关系
我们要理顺和规范党政关系,核心是党与人大的关系。如果人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人大的地位真正确立,那么现在政治生活中的很多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第一,党对人大的领导必须真正实现间接领导。规范党与人大的关系是实现党政关系规范化的核心内容,其中规范党对人大的领导是关键。党与人大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不是简单的隶属关系,不是上级对下级的直接领导,而是间接的领导关系。党的间接领导是指党通过法定程序进入人大,并通过人大常委会内的党组以及人大代表中党员的宣传和动员来贯彻落实党的意志,使其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党只能推荐国家权力机关的领导人选,而不是任命。党只能“发号”而不能“施令”,决不能凌驾于人大之上直接命令人大应该怎么做,决不能用党委的决策权来代替人大的决定权。也就是说,党对人大的领导不能是上下级之间的直接领导,而是要通过宣传和动员等方式以及通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代表中党员这些中间环节来实现的间接领导。各级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所以人大常委会中的党组在实现党对人大的间接领导中的作用是非常关键的。因此,要努力加强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工作,充分发挥党组中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这对将党的决策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贯彻落实有着重要意义。
第二,必须改革现行的人大制度,提高人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实际地位。首先,精简代表名额,逐步实现人大专职化。诚然,我国人口众多需要一定的人大代表,但是代表人数多并不意味着民主决策程度就高。人大代表的产生,不能只考虑它的代表范围有多广,不能只考虑比例,更为重要的是考虑如何把每一个人大代表的作用最大化,如何保证决策的民主化和提高国家管理效率。有学者指出:“估计有选举权的公民为九亿,每二百万人选一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代表总数约四百五十人左右。地方人大按省和县市两级设置,省人大代表和县市级人大代表的数量,按照选民人口数量不同,设置不同的比例。大致来说,县级人大代表以一百人左右为宜。在精简人数的基础上改善代表的素质结构,更多地体现各阶层精英政治。
第三,政府和两院代表应逐步退出人大。我国目前的人大代表结构中,政府和两院的官员代表人数众多,有的地方甚至达到百分之六十,这就直接导致人大监督权力弱化、工作效率降低。虽然现行宪法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同时担任行政、审判、检查机关的职务。但仅仅如此还不够,应进一步规定各级政府和两院官员不得担任人大代表。原因有以下几方面:第一,官员代表过多,自己监督自己,即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就会导致权力集中和政治腐败。第二,官员代表和其他人大代表同席开会,造成实际地位的不平等,会干扰其他代表的工作,进一步降低工作效率。第三,官员不担任代表,就会大大减少人大代表的数量,这就提供更多的机会给政治素质高的公民来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提高人大的民主决策水平。
(二)探索规范党与政府关系的路径
第一,要继续坚持党政职能分开的改革。党政分开的基本含义就是指党政职能分开,也就是说党管党的事,政管政的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实现党政职能分开就能够有效地解决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办事效率低下的局面,从而提高党和政府的工作效率。
第二,要通过民主实现党对政府的领导。我们党要通过民主实现对政府的科学领导。“通过政党选拔和录用政府领导是现代政治的一大创举。政党通过参加和组织各级各类选举活动,争取使本党推荐或提出的候选人在竞争中当选政府公职,从而取得了政党参与、组织和领导政府的合法性。随着民主化浪潮的推进,党政关系民主化的趋向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潮流。执政党通过推举政党成员出任政府要职,而影响政府政策的制定。通过议会党团的活动影响国家立法。”党在实现对政府的领导时,要以具有实际意义的差额竞争性选举代替传统的政治录用,并制定相应的配套制度以保障其实现。
第三,要实现党对政府领导的法制化。完善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党要如何经过法定程序以及经过什么样的法定程序把党的意志转变为国家意志,如何向人大推荐政府干部等问题,以便实现党对政府领导的法制化。另一方面,在进行党政职能分开的改革过程中,应把改革所取得的成果制度化、法制化,这样才能使已经理顺的党政关系具有稳定性和长期性。
(三)规范党与司法机关的关系
第一,正确处理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历史证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不可等同,把二者混为一谈将会严重破坏我国的政治生活。具体地说,正确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应着力解决以下两个问题。首先,要认识到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调节机制。其次,政策对法律具有指导作用,但政策不能代替法律。任何事物都不是一成不变的,都不断地在发展变化,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也是如此。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其政策对宪法的修改和法律的制定有指导作用。但这种指导是宏观性、原则性的指导,而不是微观的具体的干涉,更不能将政策代替法律。同时,将党的政策上升为国家法律必须通过各项法定程序。
第二,改革司法体制,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司法机关不再受地方党委的直接领导,人、财、物不再由地方主管,从而极大地减少党的组织和领导干部直接干预司法过程的机会,保证司法机关独立于地方党政势力。”法制虽然是在党的领导下建立起来的,但党必须要尊重司法独立原则,这种尊重不仅要靠党的自觉,更要靠制度来规范。只有理顺党法关系、实现司法独立,才能最终实现法治中国的理想。
参考文献:
[1]李恩侠.中国共产党处理党政关系的历史考察与现实思考[J].实事求是.2011(01)
[2]师艳玲.我国党政关系规范化的必然性及其实现途径[J].攀登.2011(01)
[3]孙铭.现行党政关系形成的历史和现实原因分析[J].唯实.20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