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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国社会对民间纠纷多采用“里断”、“调处”、“私和”的方式,但这些方式都是立足于血缘性的宗法/伦理社会的特征与性质,并且是建基在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同一性以及囿于各种各样的所谓“地方性知识”之上的,故而没有(社会存在意义上的)人、人格(人格权)、财产权(权益)、(社会)法权等等可言。中国共产党在把我们从传统社会逐渐带进现代社会的过程中,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家适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这一方面为仲裁实践指明了方向,划定了范围,为仲裁人员依法行使应有的权力提供了保障;另一方面,它也为广大人民群众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