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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控辩双方享有质证权,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它们之间的对抗,在对抗中澄清争议,发现案件真相,使庭审不走过场.然而,审判实践中质证大都以书面形式出现,往往流于形式,与立法初衷相去甚远.其症结在于:我国缺失有关质证权实现的保障措施.该保障措施来源于:交叉询问规则之完善和相关配套措施之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