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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欺诈问题理应适用于所有有相对人的法律行为。这里"第三人"范围要有所限制,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在考虑公平性和利益归属基础上加以确定。现行法律框架下,比照我国法律行为中的错误制度无法对受欺诈人提供充分救济。未来民法典应借鉴《德国民法典》所采纳的效力模式,在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事由情形下,赋予受欺诈人意思表示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