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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诚实信用原则纳入民事诉讼体系,并期冀其真正发挥作用,必须从两方面加以注意:其一。应当建立和健全相应的程序规范来对其予以体现;其二,将此原则的适用主体界定为与案件争议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而将作为审判法律关系主体一方的法官排除在此原则规制主体范围之外。进而再将诚信原则具体展开,从而真正对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发挥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