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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尊重司法的前提是信息透明和程序公正
截至目前,邓玉娇案暂告一阶段,但舆论仍然沸沸扬扬。
我们需要冷静对待这个案子。不管怎么说,邓玉娇毕竟刺死了一个人。在司法程序上,她的行为如何认定,需要法院通过公正审理,在保障控辩双方充分质证、平等辩论的基础上,才能给出最后结论。在此之前的任何说法,都只是“可能”。
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公众应该尊重司法,尤其是尊重司法程序,而不是靠情绪决定言行。当然,公众尊重司法离不开一个前提,即信息透明和程序公正。如果没有这二者的保障,民意和司法最终难以真正融和,达成共识。
从过去的经验来看,中国的司法总是很神秘,办案机关往往以“秘密”为由,拒绝公开。同时,一些司法工作人员素质不高,一些舆论关注的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做法不妥当,给出的说法也不合理。如云南的“躲猫猫”事件、贵州习水案中“嫖宿幼女”事件等,都导致司法机关难以被人信服。
在一定程度上,邓玉娇案走向何方,很大程度上不仅仅关系到邓玉娇个人命运,还涉及中国刑事司法何处去的问题。
今后,中国的司法机关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只要不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就应该公开信息,而且即便是前述两类案件,也要注意只能是内容保密,但程序要透明。这样才有利于引导民意。
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司法机关越不及时、公开地披露真实信息,公众越容易听信其他渠道得到的消息。过去很多案件,公众对政府不信任、民意与司法冲突,核心问题就是信息不透明,程序不公开、公正。
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已经到了变革的十字路口。
现在的刑事制度,审前程序缺乏透明度。用一句通俗的话说,就是“公安机关做饭,检察机关端饭,法官吃饭”,即使公安做的是夹生饭,法官也要吃。
这种制度导致法院对刑事办案机关没有制约,如何能保障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
因此,应该总结诸多案件的教训和借鉴国际经验,建立以法庭为中心、由法院来约束办案权力的刑事审判程序。具体到邓玉娇案,目前该案已经移送审查起诉。按现有制度,律师已可以作为辩护人介入,那就应该允许律师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检察机关形成有效抗辩,确保邓玉娇本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在证据制度上要改革。中国的刑事案件,几乎都是没有证人出庭的,只有证人证言。
今后应该建立起强制证人出庭的制度。因为证人出庭,接受交互质问,对保证案件公正审理是有意义的。
此外,专家证人也要出庭。比如邓玉娇有无精神疾病,专家要接受法庭合理的询问。
在国外,专家在法庭上被法官询问后,其鉴定结果被法庭否决的比例很高。
总之,法治的最终目的,是在确保社会正义的前提下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让社会各方比照法律的规定,有个正常的预期,从而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刑法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