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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些年来人们逐渐认识到集体劳动合同的作用,而一份高质量的集体合同离不开集体谈判中劳方和资方的博弈以及政府的调和。结合武汉地区餐饮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订立带来的启示,本文旨在对于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中资方代表权的确定及运行进行研究和探索。
【关键词】集体谈判;资方代表权;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雇主联合会
通过查阅相关的资料,笔者注意到学者们对于集体谈判中职工代表方的主体地位研究颇多,他们研究的主要是发生在企业内部的基层集体谈判,而对于某一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中资方代表的主体地位的确定和法律责任的认定却很不够,对于代表权的界定比较模糊。
一、资方代表权概述
1.资方代表权的概念
行业性、区域性资方代表主要是指在集体协商并着手制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的过程中组织并代表用人单位一方的主体。而资方代表权是指代表用人方意志和利益的资格、权利和义务。
2.资方代表权的性质与特点
这种代表权产生的行为并不同于民法上的代理行为,其具体的原因有二:一方面,在集体谈判中,资方的代表者是从企业中产生的,他们与被代表方是同一个民事主体的内部关系,二者的利益是休戚相关的。但代理行为中,这一行为是发生于两个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另一方面,资方代表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一系列的民事行为,并不发生另外的效力归属问题。而代理人的行为效力仅归属于被代理人。资方代表权不同于一般的政治代表权以及企业法人代表权之处,也就是其特点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资方代表权是限制性权利和限制性义务的统一,而这里所指的权利义务是指社会法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其次,资方代表权是一项基础性的权利,参与谈判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以及进行仲裁、和解的权利都是在代表权的基础之上产生的。没有合法有效的代表权,其他的权利都无法得到有效的落实。最后,许多国家都对资方代表权的产生制订了一系列严格的专门性程序,并且形成了一个相对稳定的组织,来负责集体合同的签订以及运作,如德国的产业雇主联合会。
二、中国资方代表权的运行现状
1.资方主体的缺失
目前,中国企业联合会是国际劳工组织和中国政府承认的中国雇主的代表性组织。由于参加的企业数量有限加之其本身的功能定位不明,许多企业经理人倾向于把中国企业联合会视为与政府接触配合的可利用渠道而非劳动关系领域中雇主方的代表。针对这一问题,当下许多地方采取的做法往往是由地方总工会和下属企业分别签订合同,或者由当地的主要雇主作为代表签订协议。
2.不同所有制企业间代表权的竞合问题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作为资方的企业自然也是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等等。由于各种所有制企业的运行规则不同,规模大小不一,在集体谈判过程中的参与度也不一致。有调查显示,2001年6省市的100家企业中。国有企业签订集体协议的比例是78%,合资企业为38.1%而私营企业仅为15.4%。
众所周知,国有企业的规模和影响力巨大,且有比较深厚的政治色彩,对于集体合同的签订起到了示范效应。但私营企业由于规模小,企业主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考虑,往往不愿意签定集体合同,担心增加自己的成本。因此,不同所有制企业间如何协调,共同与工会签订一份具有约束力的集体合同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3.武汉市的探索与实践——以武汉市餐饮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为例
2011年4月,武汉市餐饮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得以制订。合同的第二条指出该合同对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和餐饮企业从业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企业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值得关注的是这次集体合同谈判的主体。资方的代表是武汉市餐饮业协会,该组织是由武汉地区从事餐饮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人士,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武汉地区中小型餐馆众多,武汉市餐饮业协会对于这些没有成为协会会员的餐馆餐饮企业能否代表这些中小型餐饮企业的利益,以及集体合同的效力能否及于这些企业,我们对此表示疑问。虽然从合同摘录的条款来看,该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针对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均有效力。可是对于违反合同约定的后果,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宣示性的条款对于遍布武汉各地的餐饮业主们是否真的能够产生应有的约束力是值得商榷的。
这也是我国现有的集体合同制度在执行中的真实写照,由于资方缺乏一个具有约束力,专业素养的组织在行业性的集体谈判中行使谈判权,而且缺乏一个有资格的主体代表整个行业的经营者去行使集体谈判权。这导致集体合同的执行有很大的难度,合同的效力难有保障,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使得好不容易争取到的一些宝贵权益成为一纸空文。
三、展望及建议
通过对西方集体谈判制度的介绍对比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具体的实施情况,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集体谈判制度将发挥其更加巨大的作用。而资方代表权合理性问题则非常重要,代表权利是如何产生的,权利的运作应该遵循怎样的规则以及对于权利运行的必要监督等问题,都关系到集体谈判的结果以及集体合同的有效执行。
1.代表权的产生
就更高级别的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而言,资方集体谈判权的产生则更值得思考,我们需要一个谈判主体产生的程序,就我国现状而言,不少行业协会代为履行了这一职责,这需要注意的一个地方是大型企业与中小型企业的负担能力不同,对劳动力的消化程度也不同,需要做到二者的兼顾。代表中应当既有中小型企业的代表也有大型企业的代表,并且还需要具有职业谈判技巧及法律素养的职业化人士参与其中,从而保证集体谈判权利的合理性。
就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而言,由于我国现在中小企业众多,就业者工作变动频繁。应由行业性的谈判在本行业内发挥普遍约束力,各个企业在这一框架下进行基层的集体谈判,结合各自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处理。
2.代表权的运行规则
资方代表权在产生之后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因而需要一些规则去进行规制。比如说企业在进入联合会中需要受到相关的制约,定期的召开会议进行沟通,确保代表权切实代表企业方的利益。此外,谈判代表的产生也需要制订相关的规则,企业联合会的内部可以自行约定以保证具有专业素养且能够全面代表资方利益的人员入选。
3.代表权利的约束
资方代表权得到落实后,也需要防止权利的异化,因而必要的监督是不可或缺的。一方面,我们要保证监督主体的多元化,本地区的企业主体,同级别的工会以及政府,人大代表都可以对其进行监督。资方联合会应该定时的将内部的信息公开,以便个人与集体的监督。
另一方面,监督的形式也应多样化,资方可以定期的公布相关的信息,也可以由个人申请对信息予以公布。
四、结语
自人类步入工业社会以来,劳资双方就一直在为各自的权益进行不懈的斗争,集体谈判作为集体合同的先行步骤为解决劳资纠纷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切实的落实资方代表权并有效的监督其运行必将大大的促进集体谈判制度的发展,为构建我国和谐的劳动关系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董保华 《试析集体合同的主体与法律责任》,《工会理论研究.上海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02期.
[2] 伍学先《集体合同谈判权》,《工会理论与实践.中国工运学院学报》1995年02期.
[3] 赵炜《基于西方文献对集体协商制度几个基本问题的思考》,《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0年05期.
[4] 程延园《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
[5] 朱懂理《试论我国集体協商代表权制度的构建》,《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2年06期.
[6] 刘诚 《集体谈判与工会代表权》, 《社会科学战线》2012年04期.
【关键词】集体谈判;资方代表权;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雇主联合会
通过查阅相关的资料,笔者注意到学者们对于集体谈判中职工代表方的主体地位研究颇多,他们研究的主要是发生在企业内部的基层集体谈判,而对于某一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中资方代表的主体地位的确定和法律责任的认定却很不够,对于代表权的界定比较模糊。
一、资方代表权概述
1.资方代表权的概念
行业性、区域性资方代表主要是指在集体协商并着手制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的过程中组织并代表用人单位一方的主体。而资方代表权是指代表用人方意志和利益的资格、权利和义务。
2.资方代表权的性质与特点
这种代表权产生的行为并不同于民法上的代理行为,其具体的原因有二:一方面,在集体谈判中,资方的代表者是从企业中产生的,他们与被代表方是同一个民事主体的内部关系,二者的利益是休戚相关的。但代理行为中,这一行为是发生于两个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另一方面,资方代表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一系列的民事行为,并不发生另外的效力归属问题。而代理人的行为效力仅归属于被代理人。资方代表权不同于一般的政治代表权以及企业法人代表权之处,也就是其特点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资方代表权是限制性权利和限制性义务的统一,而这里所指的权利义务是指社会法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其次,资方代表权是一项基础性的权利,参与谈判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以及进行仲裁、和解的权利都是在代表权的基础之上产生的。没有合法有效的代表权,其他的权利都无法得到有效的落实。最后,许多国家都对资方代表权的产生制订了一系列严格的专门性程序,并且形成了一个相对稳定的组织,来负责集体合同的签订以及运作,如德国的产业雇主联合会。
二、中国资方代表权的运行现状
1.资方主体的缺失
目前,中国企业联合会是国际劳工组织和中国政府承认的中国雇主的代表性组织。由于参加的企业数量有限加之其本身的功能定位不明,许多企业经理人倾向于把中国企业联合会视为与政府接触配合的可利用渠道而非劳动关系领域中雇主方的代表。针对这一问题,当下许多地方采取的做法往往是由地方总工会和下属企业分别签订合同,或者由当地的主要雇主作为代表签订协议。
2.不同所有制企业间代表权的竞合问题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作为资方的企业自然也是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等等。由于各种所有制企业的运行规则不同,规模大小不一,在集体谈判过程中的参与度也不一致。有调查显示,2001年6省市的100家企业中。国有企业签订集体协议的比例是78%,合资企业为38.1%而私营企业仅为15.4%。
众所周知,国有企业的规模和影响力巨大,且有比较深厚的政治色彩,对于集体合同的签订起到了示范效应。但私营企业由于规模小,企业主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考虑,往往不愿意签定集体合同,担心增加自己的成本。因此,不同所有制企业间如何协调,共同与工会签订一份具有约束力的集体合同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3.武汉市的探索与实践——以武汉市餐饮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为例
2011年4月,武汉市餐饮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得以制订。合同的第二条指出该合同对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和餐饮企业从业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企业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值得关注的是这次集体合同谈判的主体。资方的代表是武汉市餐饮业协会,该组织是由武汉地区从事餐饮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人士,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武汉地区中小型餐馆众多,武汉市餐饮业协会对于这些没有成为协会会员的餐馆餐饮企业能否代表这些中小型餐饮企业的利益,以及集体合同的效力能否及于这些企业,我们对此表示疑问。虽然从合同摘录的条款来看,该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针对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均有效力。可是对于违反合同约定的后果,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宣示性的条款对于遍布武汉各地的餐饮业主们是否真的能够产生应有的约束力是值得商榷的。
这也是我国现有的集体合同制度在执行中的真实写照,由于资方缺乏一个具有约束力,专业素养的组织在行业性的集体谈判中行使谈判权,而且缺乏一个有资格的主体代表整个行业的经营者去行使集体谈判权。这导致集体合同的执行有很大的难度,合同的效力难有保障,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使得好不容易争取到的一些宝贵权益成为一纸空文。
三、展望及建议
通过对西方集体谈判制度的介绍对比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具体的实施情况,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集体谈判制度将发挥其更加巨大的作用。而资方代表权合理性问题则非常重要,代表权利是如何产生的,权利的运作应该遵循怎样的规则以及对于权利运行的必要监督等问题,都关系到集体谈判的结果以及集体合同的有效执行。
1.代表权的产生
就更高级别的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而言,资方集体谈判权的产生则更值得思考,我们需要一个谈判主体产生的程序,就我国现状而言,不少行业协会代为履行了这一职责,这需要注意的一个地方是大型企业与中小型企业的负担能力不同,对劳动力的消化程度也不同,需要做到二者的兼顾。代表中应当既有中小型企业的代表也有大型企业的代表,并且还需要具有职业谈判技巧及法律素养的职业化人士参与其中,从而保证集体谈判权利的合理性。
就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而言,由于我国现在中小企业众多,就业者工作变动频繁。应由行业性的谈判在本行业内发挥普遍约束力,各个企业在这一框架下进行基层的集体谈判,结合各自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处理。
2.代表权的运行规则
资方代表权在产生之后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因而需要一些规则去进行规制。比如说企业在进入联合会中需要受到相关的制约,定期的召开会议进行沟通,确保代表权切实代表企业方的利益。此外,谈判代表的产生也需要制订相关的规则,企业联合会的内部可以自行约定以保证具有专业素养且能够全面代表资方利益的人员入选。
3.代表权利的约束
资方代表权得到落实后,也需要防止权利的异化,因而必要的监督是不可或缺的。一方面,我们要保证监督主体的多元化,本地区的企业主体,同级别的工会以及政府,人大代表都可以对其进行监督。资方联合会应该定时的将内部的信息公开,以便个人与集体的监督。
另一方面,监督的形式也应多样化,资方可以定期的公布相关的信息,也可以由个人申请对信息予以公布。
四、结语
自人类步入工业社会以来,劳资双方就一直在为各自的权益进行不懈的斗争,集体谈判作为集体合同的先行步骤为解决劳资纠纷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切实的落实资方代表权并有效的监督其运行必将大大的促进集体谈判制度的发展,为构建我国和谐的劳动关系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董保华 《试析集体合同的主体与法律责任》,《工会理论研究.上海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02期.
[2] 伍学先《集体合同谈判权》,《工会理论与实践.中国工运学院学报》1995年02期.
[3] 赵炜《基于西方文献对集体协商制度几个基本问题的思考》,《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0年05期.
[4] 程延园《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
[5] 朱懂理《试论我国集体協商代表权制度的构建》,《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2年06期.
[6] 刘诚 《集体谈判与工会代表权》, 《社会科学战线》2012年0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