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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互联网已深入我国人民生活方方面面,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同时,以互联网为基础的平台型公司也日益膨胀扩张,其给社会带来的积极效益和引起的消极后果的比重随着公司规模的增加逐渐失衡。面对事实上横跨数个商业领域以数字经济为增长动力的垄断式平台公司,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存在反应滞后和难以规制的现状,可以发现我国在总体上已经进入需要对互联网平台结构式垄断现状进行及时反应、及时处理的数字经济发展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