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与刑法基本原则的抵触

来源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fiona_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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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逐渐上升、犯罪低龄化日渐凸显和未成年人犯罪危害性的增强。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已不仅是一个刑法理论问题,还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鉴于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有两面性,既有缺乏是非辨别能力,容易走上犯罪道路的一面,又有可塑性大、易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面,为此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刑法上主要体现为一是从宽处理原则;二是不适用死刑原则,但这些规定似乎又与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抵触。因此,我们有必要正确理解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与刑法基本原则的抵触。
   一、我国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划分
   我国刑法第17条对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作出了规定。据此,也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划分为三个时期即:绝对无责任年龄时期,行为人的年龄不满14周岁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一概不追究刑事责任。相对责任年龄时期,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完全负责任年龄时期: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未成年人刑事责任与刑法基本原则存在的抵触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与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的抵触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认为定罪量刑的唯一对象是人的行为,在法律面前只有人的行为差别,而没有人的差别。任何人实施犯罪,都应当同等的被追究刑事责任,适用刑罚。但未成年人在认定犯罪、量刑、刑罚等方面与适用刑法平等原则是存在抵触的。如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即使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构成犯罪也不一定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对任何人只要实施了相同的犯罪,在量刑上都应当处以相同之刑。但按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的划分,实施了犯罪并需要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应当一律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刑罚基本原则只要被法院依法判处有罪,并处以刑罚,就应当平等的执行刑罚。但未成年人关押场所上是单独设置的;减刑、假释等比成年人,是从宽、放宽掌握的;
   (二)与罪刑相当原则的抵触
   罪刑相当原则是指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决定刑罚的轻重。即:犯多大的罪,处多重的刑,重罪重判,轻罪轻判。就罪刑相当原则而言,一般是犯罪与刑事责任密切相连,罪行大小与刑事责任大小是相一致的。这一原则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是不能完全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例如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杀人、放火、抢劫行为,承担的刑事责任就比成年人要小。甚至所犯罪行大于成年人犯的罪,但承担的刑事责任仍比成年犯小。这样就产生了未成年刑事责任与罪行相适应原则抵触的问题。
   三、应当正确理解未成年人刑事责任与刑法基本原则存在的抵触
   (一)正确理解我国对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
   我国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是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借鉴和遵循国际司法一贯的原则划分的。是人道和科学的。
   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是因为他们还处于幼年时期,不具备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那种对自己行为的辨别和控制能力。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對部分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是因为他们虽有一定的辨别、控制能力,但并不十分完整和成熟。对未成年人犯罪作出从宽处罚的规定,是因为未成年人其生理、心理等都处于发展之中,思想、观点并不像成年人那样成熟和稳定,可塑性仍然很大。
   (二)正确理解未成年人刑事责任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抵触
   首先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司法适用上的平等,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我国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采取从宽对待的处罚原则属于立法上的范畴,并没有违反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我国,刑法对于全体公民,不分地位、出身、信仰、财产等,都是平等的。而这里并没有提到“年龄”。
   其次,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应是一种横向对比。对待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根据其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情节等因素,也是平等的适用刑法规定的,不能单纯纵向上对比成年人刑事责任的适用。
   同时,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罚是世界各国刑法界所一贯主张的,是符合人性伦理观念的,也容易为社会各界理解。前面我们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划分的原因也做了分析。可见,对造成同样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给与未成年和成年人差别的刑事责任并不是对刑法平等原则的破坏,而是更好地体现出刑法平等原则的内涵。所以说,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在认罪量刑上的区别对待其实更是一种实质上的平等。
   (三)、正确未成年人刑事责任与罪行相适应原则的抵触
   我国刑法在强调罪刑相当的同时,又规定刑法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大小相适应,后者是前者的补充。犯罪是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能力的人,在其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它必然受到年龄因素的影响。只有当一个人随着年龄的增长,学习了知识、丰富了经历,才能逐步具备相应辨别、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行为人只有在具备责任能力的情况下,有意识地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能成为犯罪主体,并承担其刑事责任。因此,我们在理解我国刑法的罪刑相当原则时,不能仅仅理解为是指刑与罪的相当,还应重视与刑事责任的相当。
   综上所述,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与刑法基本原则在字面理解上的“抵触”,实则是科学、人道,与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相一致的。既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的特殊保护,又有效了维护被害人的权益和社会正常秩序,是符合人性伦理观念的,也容易为社会各界理解的。
   参考文献:
   赵秉志著《刑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李伟:《生理成长与青少年犯罪》,载《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14届学术研究会论文集》
   王娟:《青少年犯罪的社会控制》,山西大学硕士学位沦为,2007,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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