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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5年12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文件(食药监药化监〔2015〕265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原持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在2016年1月1日—12月31日内取得新版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