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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某村村委会在未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未制订承包方案、未进行公示、未进行公开投标、村委会三个成员未形成统一意见的情况下,与张某签订了山林地租赁合同,将该村东山约26.67公顷山林地租赁给张某开发建设,租赁期限40年,租赁费共计16万元,签订合同时首付6万元,并约定张某享有转租权,同年9月,张某又与李某签订转让合同,将山林地整体转让给李某进行投资、开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