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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文明发展和创新的角度而言,国家文化安全与文化产业的发展既有目标上的一致性,在其实现过程中又存在着矛盾与冲突。这种辩证关系在当前文化产业的价值选择与融合过程中表现为:对多元文化体系包容程度的错位与交杂;对跨边界、多领域“融合”的态度存在偏差;对“融合”与“维护”的度量标准难以确定。而要完成对这些悖论的消解,则必须在诸多价值体系中进行取舍与融合。这一过程既要迎合市场机制的效益驱动,也应包含不同文化体系在认同空间上的拓展。因此,从市场效益与文化安全两个维度构建起文化产业价值融合的复合式路径,不仅是社会各个领域在跨产业平台的竞争、合作、共生中实现文化自觉的关键,亦为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提供了物质支持和价值引导。
关键词:文化安全;产业融合;价值选择;文化产业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时间的内化与表征:消费文化构建的新视域”(项目编号:13CZX013)
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7)02-0139-06
对国家文化安全问题的研究,古已有之。然而,现代意义上的“文化安全”直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才为学界所关注和重视。我国更是从21世纪初才开始越来越公开和集中地讨论国家安全问题以及包括文化安全在内的各种非传统安全问题①。站在非传统安全的角度来看,所谓文化安全,是指一国的文化生存系统运行和持续发展状态及文化利益处于不受威胁的状态②。它是一种对特定文明体系加以维护的安全状态,因此,现代意义上的国家文化安全已经突破了政治上层建筑与意识形态的枷锁,进而融合了社会发展、文化认同、意识形态安全等诸多元素。可以说,文化安全在本质上代表着一个国家文明发展和创新的水平。
如果说文化安全是从价值体系的维系与创新来完成对一个国家文化发展的“条件诠释”,那么文化产业的使命则毫无疑问是通过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来给予“动力支持”。然而,旨归上的一致并不能消解过程中的矛盾与冲突。当前学界的诸多研究主要关注于文化及其产业价值多元化与随之而来的文化安全问题之间的种种悖论,现实的情况却是文化产业正以跨区域、跨产业、跨文化的多形态融合逐渐进入大众的视野,而这将给文化安全的维护提出新的挑战。本文尝试突破以往关于文化安全和文化产业的二元关系悖论,将市场的效益机制因素引入其中,以打开文化产业价值选择之新路径。
一、耦合与偏差:一组殊途同归的辩证关系
文化安全与文化产业是一对既耦合又时有偏差的概念,厘清两者的关系对本文的论述至关重要。尽管二者最终的目标指向具有高度的吻合性,但在其各自的旨归达成过程中却仍然难免会存在许多彼此冲突的因素。总体来说,他们之间呈现出如下三种逻辑关系。
1. 价值取向的对立与统一
文化安全与文化产业是否具有价值取向上的一致性是衡量二者之间关系的基础。换言之,二者对于“优”、“劣”判断、取舍的标准是否一致是探讨“维护—发展”这对矛盾的起点。刘跃进以处理国家文化安全问题的三大关系的分析为基础,提出对待文化安全应采取“‘民族性’与‘先进性’综合考虑的思维方式”,而衡量文化产业发展成果的标准亦是如此③。胡惠林同样指出,“建立国家文化安全预警系统,并不是要搞文化關门主义,而是要从国家和民族的根本文化利益出发,本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根据中国文化发展的需要,实行文化市场和文化产业的适度准入”④。
当然,文化安全与文化产业在价值取向上并非严丝合缝、毫无矛盾。文化安全必须以主流价值判断标准作为维系自身合法性的根据,这意味着对文化安全的维护客观上必须小心翼翼地遵从统治阶级之意志,只能在相对有限的空间内对现存的价值体系进行批判、变革。而文化产业在价值的选择上则更为灵活,多元化甚至是其不可或缺的发展路径。从这个角度而言,不同价值体系之间的相互碰撞与交融是文化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经阶段和本质需求。同时,作为市场运行准则下的交易主体,当文化产业面对多元利益的冲突时,很难不悖离道德的约制,或屈从于阶级意识的支配。换言之,文化产业在价值判断的标准上同时受到市场的“唯利主义”和政治的“权力主义”的双重影响。正是由于文化产业的发展同时受制于双重的价值体系,它在不断对自身的价值取向进行调整,从而适应时代发展之需的过程中,就一定会出现与主流意识形态冲突或吻合的反复交替。
2. 关系的互动与背离
当前研究相对较多的一个方向是:致力于探求维护文化安全与发展文化产业之间的互动机理,以期实现文化产业与文化安全共赢的效应。文化产业最终以物质的形式输出其产品,而其产品与其他产业不同之处在于必将接受意识形态的塑造。因而文化产业在传播文化产品之时同时承载着文化产业的多元价值内涵(内涵着意识形态),在这些多元价值内涵中,主流意识形态所倡导的价值判断标准对文化产业发展起着决定性的影响作用。甚至可以说,文化产业的发展不可能与主流意识形态背道而驰。而文化安全一方面可以直接或间接通过文化产品向大众输送其意识形态价值,通过形成两者的互动机制实现文化产业与文化安全共赢的效应;另一方面维护文化安全将进一步保障文化产业顺利发展。文化安全有其自身的预警机制,当文化产业在意识形态功能发挥上出现偏差或者错位,二者间的背离效应就会被无限放大,即因文化安全破坏而导致文化产业凋敝。
另外,从二者的互动机制角度出发,文化产业的发展既需要直接的政策引导,也需要间接的消费引导。两者之间既互相促进,又有可能在特定阶段互相冲突。更重要的是,二者之间错综复杂的互动关系,并不仅仅作用于文化产业发展自身,同时也会不断影响文化安全的各个变量。基于不同的时代背景和治理需求,最终在二者的取舍上也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因时而异的选择影响着文化安全各种因素,最终形成差异化的制度安排。如何判定这些变量在影响力上的权重显然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现实难题。
3. 功能的一致性与冲突 文化产业的主要特殊性在于文化,而文化内生于国家、民族的生存现状和未来发展态势。当今的文化产业应在挖掘维持自身文化基因的同时,寻求产业的可持续发展,顺应文化产业与其他产业的融合之势。然而,在全球化与多元化浪潮的影响下,中国文化安全不得不面对传统与现代性的抉择,不得不解决生存与发展之间的平衡问题。既要防止本土文化殖民主义,又要尽量解构产业边界,在扩大对外文化贸易的同时,汲取跨国界、跨产业的物质、技术、文化资源。然而,无论是物质抑或是精神形态的多元化,其本身就内含着对现有资源与空间的争夺。文化产业打开其边界的同时,也就意味着将会有更多的意识、精神文化、思想观念不断为争夺文化主宰权而互相博弈,客观上这势必会给文化安全带来种种隐患。诚然,文化产业与文化安全在总体功能上都是为了推动文化“财富”的增加,但这并不能抹杀二者在两个“度”上的冲突:一是对价值体系内多元化程度的诉求差异;二是由此而产生的对政府规划与政策在开放程度上的差异。
目前学界对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基本已经有了一个较为清晰的认识。然而,这种宏观的认识并不能充分符合当前文化产业的发展需求。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就是如何正确运用这些认识来指导文化产业融合这一时代课题。文化产业的多形态融合不仅是文化产业未来可持续发展的必经之途,同时也给文化安全的维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外部性”与悖论:三个相互关联的取舍难题
全球化浪潮对各国经济的席卷过程本质上包含着多元化的价值碰撞。在这个过程中,文化产业不仅是作为一国经济发展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担负起表达意志、传播文化的使命。当一国的文化产业无法有效传播其特色文化时,就可能会出现对“异族”文化的生搬硬套和盲目崇拜,进而影响到国家文化安全。这种由于文化产业在市场经济中发展速度滞后而导致的在文化及其相关领域中不断递增的移植、替代和排异效应,就是文化产业对文化安全所造成的“外部性”。
文化产业在其发展过程中客观上兼具市场盈利和推动文化传播的双重属性,这使得其产业活动具有明显的外部性特征,这种外部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容易引起不同层次的文化安全问题。当一国的文化产业在全球化竞争中处于劣势时,很容易产生从文化产业核心层到外围层的文化不安全因素⑤。二是产业集约性所带来的异质文化的消解。当一国文化产业处于快速演化过程时,很容易出现为追求集约化程度、高增长率而促成价值观、意识形态等文化元素的去异质化现象。这在客观上会抑制地方文化的生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同时造成文化竞争能力和水平的下降。
当前,我国文化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出路在于文化产业的跨界融合。这一过程不仅涉及产品与技术的融合,同时也包含了意识、观念、价值等精神文化的融合。与这一复杂过程相伴而生的还有文化产业演化中固有的外部性特征,当外部性不断与各种融合元素交织作用时,就会表现出维护文化安全与推动文化产业融合所存在的三个悖论了。
1. 对多元文化体系包容程度的错位与交杂
文化产业本身所具有的经济性和意识形态性使得它在发生融合的过程中,往往会采取矛盾而又复杂的态度。一方面,文化产业要发挥其带动经济发展的功能,就必须以资本的形式对文化元素进行改造,从而谋求其市场利益的最大化。因此,无论是产业的集约化发展还是资本的开放空间都决定了文化产业融合必须表现出较大程度的去意识形态性。文化产业融合在本质上具有打破价值观边界,将非主流意识形态融入其产品和服务的倾向,从而为不断提高效益提供可能。但另一方面,文化融合也不可能完全脫离主流价值观的束缚。无论是融合型产品还是融合型技术,在客观上都要依托于以主流价值观为引导的产业发展政策,而对主流价值观的完全依附在客观上又会造成产品与技术上的同质化现象。上述两点就形成了文化产业在面对多元文化体系时摇摆不定的态度。
同时,由于文化安全的实现既需要确立起主流意识形态的绝对合法地位和统治地位,又在形式上不得不依赖文化产业发展所提供的物质、精神成果。而文化产业融合的进程则是这组矛盾在文化安全上的充分体现。文化产业融合既可以通过对多元文化的借鉴来提升一国文化实力,从而为保障该国文化安全提供物质、精神文明成果,同时又有可能招致异质文化的入侵。这也就使得文化安全在面对多元文化体系时往往不得不在借鉴和抵制之间左右徘徊。
2. 对跨边界、多领域“融合”的态度存在偏差
文化产业融合在客观上是对原有产业边界的解构,只有在技术、文化、法律、意识等不同领域内更多地借鉴“舶来品”才能完成对原有产业框架的结构性调整。然而,这一诉求与维护文化安全的目标存在一定的偏差。这种偏差在实际中则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我国现存的文化贸易体制存在大量的制度性障碍,阻碍了文化产业融合所必须的交流与沟通环境的形成。由于对在地方文化贸易中自由裁量权的严格约制,对文化贸易的制度供给也主要由中央完成,地方政府与文化产业企业缺乏应有的自主权,其结果必然是文化融合的水平和范围往往与实际需求、融合条件、资源配置状况相脱离。文化产业融合的进程非但没有得到提高,相反还往往因为误判或错过融合条件而导致文化竞争力的滑坡,从而给文化安全带来更多的威胁因素。
二是过度追求文化产业的融合速度,对于融合对象不分良莠地加以借鉴,给文化安全的维护埋下了隐患。由于文化产业融合已经成为了时代之需,这使得产业主体和政府主管部门很容易产生盲目的融合意愿,对于跨平台的产品、技术、价值认同标准等究竟能否与当前文化产业发展的水平和模式相适应缺乏严谨的考证。文化产业这种急于达成融合的愿望既可能造成文化产品在融合技术和标准上的失误,也会导致大量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思想未经筛选而涌入并充斥我国文化市场,在降低文化安全系数的同时也动摇了文化产业融合的基础。
3. 对“融合”与“维护”的度量标准难以确定
文化产业融合作为一个新生事物,能否成功完成时代赋予的产业演化使命,其根本在于如何在现存的框架和边界之内小心求索,寻找夹缝中的变革空间。这个过程说到底,就是对原有边界解构的“度”的把握。从它与文化安全的关系来说,就是要确定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对原有体系进行突破和变革,才能既推动融合的进程又不会给维护文化安全带来威胁和影响。然而,这一过程既没有先例可循,也不存在现成的理论或技术工具。 按照解学芳的观点,从文化安全的视角来看,发展文化产业的“度”涉及一个“文化流”的问题⑥。换言之,也就是国际文化产业在技术、资源、价值标准等内容上的交流和互补。然而这个文化流动的过程本质上却遵循对强势文化彰显,而对弱势文化消解的基本规律,因此,“文化流”对于文化产业的发展既是有益的,但同时也会影响到国家文化安全。因此,客观上还需要把握这个“流”的“度”。
而从文化产业融合的需求而言,也需要把握对文化安全加以维护的“度”。文化安全对文化产业融合的制约也可以看作是对“资源流”、“制度流”的控制和管理。由于文化产业融合所依赖的主流意识形态和产业发展政策都服从于维护文化安全的大前提,因此对一国的文化安全究竟应该维护到什么程度就决定了产业发展环境优劣、制度扶持水平的高低。所以对文化安全的保护应该控制在什么“度”上,绝不能依赖单纯的意识形态控制需要进行主观臆断,而是应该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不同阶段产业融合的水平、需要和本国文化在國际竞争中的现状来制定一个明确的标准。
三、价值选择与融合:以效益为引擎的认同空间
文化产业融合的发生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结果。从产业的外部诱因来说主要包括:全球化浪潮、多元价值观竞争、政策管制的削弱、自由企业制度等。与之相对应的,文化产业为迎合融合的需求,客观上也必然会对自身的价值体系进行调整,甚至是对社会系统中原有的主流价值观进行改造。这些迎合与改造的行为是整个产业在多元价值观影响下进行的调整与自适应,其中既包含了技术的移植和借鉴,也包含了价值观领域的选择与融合。笔者认为,由于“外部性”所呈现出的悖论关系,在诸多价值体系中进行取舍与融合始终是整个产业演化发生的前提和基础。而这一过程则既要迎合市场机制的效益驱动,也应该包含不同文化体系在认同空间上的拓展。
1. 市场价值的激励与推动
从演化机理来看,文化产业融合是产业系统顺应市场规律对自身进行的调整和改革。因此市场的价值取向对于文化产业融合而言必然处于价值序列的第一位。对经济效益的追逐始终是文化产业融合的基本动力和发展引擎。从这个角度而言,文化产业融合对市场价值的遵循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跨产业竞合是文化产业融合依循市场价值来提升产业竞争力、增强文化安全的动力之源。文化产业融合从本质上来说是产业演化对市场竞合规律的一种适应,是在不断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同时,加强文化安全的防卫能力。因此,表现形态上,文化产业融合就是要通过跨区域、跨产业、跨平台的资源整合和技术交流来不断促进开放式竞合机制的成熟。一方面促进产业主体之间的竞合关系从产业系统内的封闭式竞争向产业系统间的开放式竞争转变,另一方面为产业主体间展开“多层次复合式竞争”创造条件。
所谓“多层次复合式竞争”是相对文化产业现存的线性竞争形态而言的。在传统的文化产业边界不被打破的条件下,产业主体之间的竞争关系主要是在封闭的产业系统内,在技术、成本等领域间线性的竞争—合作关系,企业之间的互动始终是正熵。而处于开放系统中的产业竞合却会围绕着三个主要的层次展开并不断加剧演化,从而形成多层次复合式竞争。第一个层次是各园区、基地的文化产业企业在产品、价格、质量、服务、品牌等方面的竞争,这是相对而言比较常态的竞争内容,在文化产业融合发展的各个阶段都时刻发生着;第二个层次的竞争是一部分文化产业企业正在努力实施的,主要是在技术创新、工艺改造、投融资手段等关系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领域对原有产业链和产业关系不断拓展、完善而形成的竞争;第三个层次的竞争相对来说较少,属于新兴的竞争形态,即企业文化上的竞争。
总之,只有通过跨产业竞合才能打破现有的产业边界,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完善,在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同时,为本国传统文化的保存、新形态文化产品的输出提供动力支持,为文化安全建设打下良好的物质基础。
其次,“共赢共生”是文化产业融合求索市场价值的旨归。文化产业是投入少、产品附加值高的产业,其巨大诱惑力不仅仅体现在直接的经济效益上,更表现为较强的产业牵动性和“波及效果”。文化产业融合对市场效益的追求,首先就应该立足于对文化产业结构在市场化程度、国际化程度、产业化程度和社会化程度等方面的提高。既要打破传统的产业边界,让多元化、跨区域的生产要素在更低的市场准入门槛上促进文化产业在效益增长方式上的革命,也要带动与之发生融合、共生关系的其他产业的发展,充分发挥文化产业对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的牵引作用。要保障“共赢共生”的价值观定位就必须在打破市场条块分割和行业垄断的同时,实行不同的运营模式和经营管理方式,培育相互渗透、相互融合和相互支撑的产业化经营的市场主体。而加快文化产业的开放性创新发展机制,尽快形成社会化的开放、竞争、有序的文化市场则是达到这一定位的重要途径。
最后,经济效益与社会责任的接轨为文化产业融合提供秩序保障。文化产业融合是一个系统性,整体性的过程,它在追逐市场效益的同时,客观上也具有维护稳定的市场秩序的功能。不同于单个主体对利益的盲目追求,文化产业是以社会生产、供给、消费的整体性结构的身份参与市场活动的。因此,对社会责任的承担就成为贯穿文化产业融合过程始终的一个基本责任。文化产业融合所追求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是矛盾的统一,而不是二律背反。尽管,文化产业只有在不断追求它的产业经济效益中,才能求得自身生存的活力和创造自己的发展条件,但文化产业融合本身就包含了对社会多个领域、不同层面生产要素的组合过程,其社会责任所涵盖的范围和内容要远远超过其他市场主体,其社会责任对市场秩序的影响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文化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两者是可以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狭隘的割裂文化产业融合中的市场价值属性和社会人文价值属性,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人为地进行对立,就会破坏文化产业融合所必须的市场秩序。
2. 人文价值的选择与引导
文化产业天然所具有的人文属性是文化产业区别于一般产业的根本特质。文化产业融合能否完成产业发展方式上的结构性变革这一历史使命,从本质上来说并不完全依赖于对市场价值的依循。从文化产业所具有的人文特殊性的角度而言,对植根于产业演化轨迹中的文化规律能否形成正确认识和深刻理解是其进行规模化生产与创造性劳动的重要前提。更重要的是,从文化安全的角度而言,文化产业的融合不仅应具有市场价值取向,而且要具有社会人文价值取向。这种人文价值的选择与融合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促进民族文化自觉是文化产业融合的价值目标。民族文化的自觉程度不仅决定了文化产品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能力,同时也决定了产业融合过程中对本国文化安全的保障程度。从国家文化安全的角度来说,在文化产业融合过程中要正确处理“本族”与“异族”文化之间的关系,要防止两种极端倾向的态度:一是无视或弱化民族文化自觉的价值和意义,在产业融合的过程中依靠对民族精神的解构来获得产业融合的市场效益。这种倾向往往过分追求文化产业发展中的市场效益,同时又对本民族文化所秉有的民族精神既不了解也不屑挖掘,其结果是文化产品中充斥着对民族精神的消解与鄙夷。另一种倾向则与之截然对立,“得意于本国文化的同时也轻视甚至蔑视异国文化,在心底特别警惕并提防本族或本国文化受异域文化威胁和侵蚀”⑦。这种倾向的结果必然使得对产业边界进行解构的需求不足,产业系统过于封闭,文化产业融合的进程陷于双重危机的夹缝:文化产业国际竞争力水平低下,民族文化亦缺乏时代生命力。
其次,危机意识与国家文化安全是人文价值取舍的基本衡量标准。文化产业融合的对象纷繁复杂,其价值取向也往往大相径庭,因此在融合过程中要建立并不断完善系统化、科学化的考量标准。其中,最基础、最根本的衡量标准就是对文化自主权和文化安全的维护程度。在全球化进程中,意识形态和价值取向的碰撞与冲突在所难免,从文化安全的角度来说,这些碰撞与冲突实际就是对文化自主权的争夺。这一过程在本质上所涉及的不仅是整个文化产业发展的根本价值系统,更是在推进文化产业融合发展中不断对其过程进行反思、判断和定位的基本标准。出于不同阶段文化安全的考虑,在融合需求的分析、融合对象的判断甚至所采用的融合的技术路线等方面都会发生根本性变化,这是由不同的主体所采取的不同的价值评价体系所决定的。
更重要的是,由于产业融合是与全球化进程同步的一个过程,因此其涉及的主体关系并不限于一国主权范围内。而意识形态和价值取向则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国家决策者对于社会整体发展环境和背景的分析和判断,进而决定了对文化产业系统开放程度的决策。摒弃危机意识,忽略国家文化安全不仅会危及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而且也会使文化产业在融合对象的选择上陷入盲目。
3. 价值融合的复合式路径
文化安全与文化产业融合之间所固有的内生性悖论决定了:单一的价值体系无法为文化产业融合提供考量和选择的标准,对市场效益的追求与对文化安全的维护是文化产业融合在价值选择过程中不可偏废的两个维度。以此为线索,笔者建构起文化产业价值融合的复合式路径,如图1所示。
(1)从国家文化安全这一维度的价值体系建构而言,其价值诉求的根源是来自于对民族文化自觉的要求。二者之间既相互作用,又会共同形成对社会规范加以约束的合力,并在此基础上赋予文化融合以人文价值的使命,即科学、和谐地处理三组文化關系:传统文化的维护与其活化之关系;民族文化之续存与全球化、世界化影响;主权文化之保障与多元化的碰撞、竞争。在这三组文化关系发展演化的过程中,会存在大量的利益相关者进行权益博弈,其中影响较大的因素包括政府的政策规划、企业对人文价值和社会责任的自觉和承担、公众对文化自觉、文化大发展的参与。从国家文化安全的维度出发,价值选择客观上应当有利于现存价值体系的多元化改造。也就是说,文化产业融合从社会责任和文化自觉的需求出发,既应当以国家安全为基本前提,也应当包容多元文化之间的冲突和争夺,从而实现价值体系重构之旨归。
(2)从产业演化、发展的角度出发,产业融合首先意味着产业边界的解构与重塑,并在此基础上完成对产业系统开放性的改造。惟其如此,才能实现产业竞争力与产业开放性这两个目标的有效结合,也才能实现对市场价值求索方式的结构性变革。由此出发,产业边界的解构首先依赖于跨产业的资源流动和竞合关系的建构,而产业边界的重建则依赖于不同领域、不同地区产业主体间新型共生关系的建构。
上述两个维度的价值体系均服从于发展文化产业、促进产业融合这一根本目标。同时在产业融合不断发展的各个阶段,都存在对这两个维度价值体系加以糅合的催化作用。只有在跨产业平台的竞争、合作、共生中推动社会各个领域内的文化自觉,才能为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提供物质支持和价值引导。
注释:
①③⑦ 刘跃进:《文化安全的三种思维方式与政策导向》,《国际安全研究》2015年第3期。
② 胡惠林:《中国国家文化安全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2—23页。
④ 胡惠林:《文化产业发展与国家文化安全——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文化产业发展问题思考》,《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2000年第2期。
⑤ 张玉国:《国家利益与文化政策》,广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65—71页。
⑥ 解学芳:《文化安全与文化产业的关系悖论及价值选择》,《理论与改革》2004年第4期。
作者简介:林凇,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湖北武汉,430071;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陕西西安,710043。
(责任编辑 胡 静)
关键词:文化安全;产业融合;价值选择;文化产业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时间的内化与表征:消费文化构建的新视域”(项目编号:13CZX013)
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7)02-0139-06
对国家文化安全问题的研究,古已有之。然而,现代意义上的“文化安全”直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才为学界所关注和重视。我国更是从21世纪初才开始越来越公开和集中地讨论国家安全问题以及包括文化安全在内的各种非传统安全问题①。站在非传统安全的角度来看,所谓文化安全,是指一国的文化生存系统运行和持续发展状态及文化利益处于不受威胁的状态②。它是一种对特定文明体系加以维护的安全状态,因此,现代意义上的国家文化安全已经突破了政治上层建筑与意识形态的枷锁,进而融合了社会发展、文化认同、意识形态安全等诸多元素。可以说,文化安全在本质上代表着一个国家文明发展和创新的水平。
如果说文化安全是从价值体系的维系与创新来完成对一个国家文化发展的“条件诠释”,那么文化产业的使命则毫无疑问是通过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来给予“动力支持”。然而,旨归上的一致并不能消解过程中的矛盾与冲突。当前学界的诸多研究主要关注于文化及其产业价值多元化与随之而来的文化安全问题之间的种种悖论,现实的情况却是文化产业正以跨区域、跨产业、跨文化的多形态融合逐渐进入大众的视野,而这将给文化安全的维护提出新的挑战。本文尝试突破以往关于文化安全和文化产业的二元关系悖论,将市场的效益机制因素引入其中,以打开文化产业价值选择之新路径。
一、耦合与偏差:一组殊途同归的辩证关系
文化安全与文化产业是一对既耦合又时有偏差的概念,厘清两者的关系对本文的论述至关重要。尽管二者最终的目标指向具有高度的吻合性,但在其各自的旨归达成过程中却仍然难免会存在许多彼此冲突的因素。总体来说,他们之间呈现出如下三种逻辑关系。
1. 价值取向的对立与统一
文化安全与文化产业是否具有价值取向上的一致性是衡量二者之间关系的基础。换言之,二者对于“优”、“劣”判断、取舍的标准是否一致是探讨“维护—发展”这对矛盾的起点。刘跃进以处理国家文化安全问题的三大关系的分析为基础,提出对待文化安全应采取“‘民族性’与‘先进性’综合考虑的思维方式”,而衡量文化产业发展成果的标准亦是如此③。胡惠林同样指出,“建立国家文化安全预警系统,并不是要搞文化關门主义,而是要从国家和民族的根本文化利益出发,本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根据中国文化发展的需要,实行文化市场和文化产业的适度准入”④。
当然,文化安全与文化产业在价值取向上并非严丝合缝、毫无矛盾。文化安全必须以主流价值判断标准作为维系自身合法性的根据,这意味着对文化安全的维护客观上必须小心翼翼地遵从统治阶级之意志,只能在相对有限的空间内对现存的价值体系进行批判、变革。而文化产业在价值的选择上则更为灵活,多元化甚至是其不可或缺的发展路径。从这个角度而言,不同价值体系之间的相互碰撞与交融是文化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经阶段和本质需求。同时,作为市场运行准则下的交易主体,当文化产业面对多元利益的冲突时,很难不悖离道德的约制,或屈从于阶级意识的支配。换言之,文化产业在价值判断的标准上同时受到市场的“唯利主义”和政治的“权力主义”的双重影响。正是由于文化产业的发展同时受制于双重的价值体系,它在不断对自身的价值取向进行调整,从而适应时代发展之需的过程中,就一定会出现与主流意识形态冲突或吻合的反复交替。
2. 关系的互动与背离
当前研究相对较多的一个方向是:致力于探求维护文化安全与发展文化产业之间的互动机理,以期实现文化产业与文化安全共赢的效应。文化产业最终以物质的形式输出其产品,而其产品与其他产业不同之处在于必将接受意识形态的塑造。因而文化产业在传播文化产品之时同时承载着文化产业的多元价值内涵(内涵着意识形态),在这些多元价值内涵中,主流意识形态所倡导的价值判断标准对文化产业发展起着决定性的影响作用。甚至可以说,文化产业的发展不可能与主流意识形态背道而驰。而文化安全一方面可以直接或间接通过文化产品向大众输送其意识形态价值,通过形成两者的互动机制实现文化产业与文化安全共赢的效应;另一方面维护文化安全将进一步保障文化产业顺利发展。文化安全有其自身的预警机制,当文化产业在意识形态功能发挥上出现偏差或者错位,二者间的背离效应就会被无限放大,即因文化安全破坏而导致文化产业凋敝。
另外,从二者的互动机制角度出发,文化产业的发展既需要直接的政策引导,也需要间接的消费引导。两者之间既互相促进,又有可能在特定阶段互相冲突。更重要的是,二者之间错综复杂的互动关系,并不仅仅作用于文化产业发展自身,同时也会不断影响文化安全的各个变量。基于不同的时代背景和治理需求,最终在二者的取舍上也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因时而异的选择影响着文化安全各种因素,最终形成差异化的制度安排。如何判定这些变量在影响力上的权重显然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现实难题。
3. 功能的一致性与冲突 文化产业的主要特殊性在于文化,而文化内生于国家、民族的生存现状和未来发展态势。当今的文化产业应在挖掘维持自身文化基因的同时,寻求产业的可持续发展,顺应文化产业与其他产业的融合之势。然而,在全球化与多元化浪潮的影响下,中国文化安全不得不面对传统与现代性的抉择,不得不解决生存与发展之间的平衡问题。既要防止本土文化殖民主义,又要尽量解构产业边界,在扩大对外文化贸易的同时,汲取跨国界、跨产业的物质、技术、文化资源。然而,无论是物质抑或是精神形态的多元化,其本身就内含着对现有资源与空间的争夺。文化产业打开其边界的同时,也就意味着将会有更多的意识、精神文化、思想观念不断为争夺文化主宰权而互相博弈,客观上这势必会给文化安全带来种种隐患。诚然,文化产业与文化安全在总体功能上都是为了推动文化“财富”的增加,但这并不能抹杀二者在两个“度”上的冲突:一是对价值体系内多元化程度的诉求差异;二是由此而产生的对政府规划与政策在开放程度上的差异。
目前学界对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基本已经有了一个较为清晰的认识。然而,这种宏观的认识并不能充分符合当前文化产业的发展需求。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就是如何正确运用这些认识来指导文化产业融合这一时代课题。文化产业的多形态融合不仅是文化产业未来可持续发展的必经之途,同时也给文化安全的维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外部性”与悖论:三个相互关联的取舍难题
全球化浪潮对各国经济的席卷过程本质上包含着多元化的价值碰撞。在这个过程中,文化产业不仅是作为一国经济发展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担负起表达意志、传播文化的使命。当一国的文化产业无法有效传播其特色文化时,就可能会出现对“异族”文化的生搬硬套和盲目崇拜,进而影响到国家文化安全。这种由于文化产业在市场经济中发展速度滞后而导致的在文化及其相关领域中不断递增的移植、替代和排异效应,就是文化产业对文化安全所造成的“外部性”。
文化产业在其发展过程中客观上兼具市场盈利和推动文化传播的双重属性,这使得其产业活动具有明显的外部性特征,这种外部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容易引起不同层次的文化安全问题。当一国的文化产业在全球化竞争中处于劣势时,很容易产生从文化产业核心层到外围层的文化不安全因素⑤。二是产业集约性所带来的异质文化的消解。当一国文化产业处于快速演化过程时,很容易出现为追求集约化程度、高增长率而促成价值观、意识形态等文化元素的去异质化现象。这在客观上会抑制地方文化的生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同时造成文化竞争能力和水平的下降。
当前,我国文化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出路在于文化产业的跨界融合。这一过程不仅涉及产品与技术的融合,同时也包含了意识、观念、价值等精神文化的融合。与这一复杂过程相伴而生的还有文化产业演化中固有的外部性特征,当外部性不断与各种融合元素交织作用时,就会表现出维护文化安全与推动文化产业融合所存在的三个悖论了。
1. 对多元文化体系包容程度的错位与交杂
文化产业本身所具有的经济性和意识形态性使得它在发生融合的过程中,往往会采取矛盾而又复杂的态度。一方面,文化产业要发挥其带动经济发展的功能,就必须以资本的形式对文化元素进行改造,从而谋求其市场利益的最大化。因此,无论是产业的集约化发展还是资本的开放空间都决定了文化产业融合必须表现出较大程度的去意识形态性。文化产业融合在本质上具有打破价值观边界,将非主流意识形态融入其产品和服务的倾向,从而为不断提高效益提供可能。但另一方面,文化融合也不可能完全脫离主流价值观的束缚。无论是融合型产品还是融合型技术,在客观上都要依托于以主流价值观为引导的产业发展政策,而对主流价值观的完全依附在客观上又会造成产品与技术上的同质化现象。上述两点就形成了文化产业在面对多元文化体系时摇摆不定的态度。
同时,由于文化安全的实现既需要确立起主流意识形态的绝对合法地位和统治地位,又在形式上不得不依赖文化产业发展所提供的物质、精神成果。而文化产业融合的进程则是这组矛盾在文化安全上的充分体现。文化产业融合既可以通过对多元文化的借鉴来提升一国文化实力,从而为保障该国文化安全提供物质、精神文明成果,同时又有可能招致异质文化的入侵。这也就使得文化安全在面对多元文化体系时往往不得不在借鉴和抵制之间左右徘徊。
2. 对跨边界、多领域“融合”的态度存在偏差
文化产业融合在客观上是对原有产业边界的解构,只有在技术、文化、法律、意识等不同领域内更多地借鉴“舶来品”才能完成对原有产业框架的结构性调整。然而,这一诉求与维护文化安全的目标存在一定的偏差。这种偏差在实际中则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我国现存的文化贸易体制存在大量的制度性障碍,阻碍了文化产业融合所必须的交流与沟通环境的形成。由于对在地方文化贸易中自由裁量权的严格约制,对文化贸易的制度供给也主要由中央完成,地方政府与文化产业企业缺乏应有的自主权,其结果必然是文化融合的水平和范围往往与实际需求、融合条件、资源配置状况相脱离。文化产业融合的进程非但没有得到提高,相反还往往因为误判或错过融合条件而导致文化竞争力的滑坡,从而给文化安全带来更多的威胁因素。
二是过度追求文化产业的融合速度,对于融合对象不分良莠地加以借鉴,给文化安全的维护埋下了隐患。由于文化产业融合已经成为了时代之需,这使得产业主体和政府主管部门很容易产生盲目的融合意愿,对于跨平台的产品、技术、价值认同标准等究竟能否与当前文化产业发展的水平和模式相适应缺乏严谨的考证。文化产业这种急于达成融合的愿望既可能造成文化产品在融合技术和标准上的失误,也会导致大量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思想未经筛选而涌入并充斥我国文化市场,在降低文化安全系数的同时也动摇了文化产业融合的基础。
3. 对“融合”与“维护”的度量标准难以确定
文化产业融合作为一个新生事物,能否成功完成时代赋予的产业演化使命,其根本在于如何在现存的框架和边界之内小心求索,寻找夹缝中的变革空间。这个过程说到底,就是对原有边界解构的“度”的把握。从它与文化安全的关系来说,就是要确定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对原有体系进行突破和变革,才能既推动融合的进程又不会给维护文化安全带来威胁和影响。然而,这一过程既没有先例可循,也不存在现成的理论或技术工具。 按照解学芳的观点,从文化安全的视角来看,发展文化产业的“度”涉及一个“文化流”的问题⑥。换言之,也就是国际文化产业在技术、资源、价值标准等内容上的交流和互补。然而这个文化流动的过程本质上却遵循对强势文化彰显,而对弱势文化消解的基本规律,因此,“文化流”对于文化产业的发展既是有益的,但同时也会影响到国家文化安全。因此,客观上还需要把握这个“流”的“度”。
而从文化产业融合的需求而言,也需要把握对文化安全加以维护的“度”。文化安全对文化产业融合的制约也可以看作是对“资源流”、“制度流”的控制和管理。由于文化产业融合所依赖的主流意识形态和产业发展政策都服从于维护文化安全的大前提,因此对一国的文化安全究竟应该维护到什么程度就决定了产业发展环境优劣、制度扶持水平的高低。所以对文化安全的保护应该控制在什么“度”上,绝不能依赖单纯的意识形态控制需要进行主观臆断,而是应该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不同阶段产业融合的水平、需要和本国文化在國际竞争中的现状来制定一个明确的标准。
三、价值选择与融合:以效益为引擎的认同空间
文化产业融合的发生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结果。从产业的外部诱因来说主要包括:全球化浪潮、多元价值观竞争、政策管制的削弱、自由企业制度等。与之相对应的,文化产业为迎合融合的需求,客观上也必然会对自身的价值体系进行调整,甚至是对社会系统中原有的主流价值观进行改造。这些迎合与改造的行为是整个产业在多元价值观影响下进行的调整与自适应,其中既包含了技术的移植和借鉴,也包含了价值观领域的选择与融合。笔者认为,由于“外部性”所呈现出的悖论关系,在诸多价值体系中进行取舍与融合始终是整个产业演化发生的前提和基础。而这一过程则既要迎合市场机制的效益驱动,也应该包含不同文化体系在认同空间上的拓展。
1. 市场价值的激励与推动
从演化机理来看,文化产业融合是产业系统顺应市场规律对自身进行的调整和改革。因此市场的价值取向对于文化产业融合而言必然处于价值序列的第一位。对经济效益的追逐始终是文化产业融合的基本动力和发展引擎。从这个角度而言,文化产业融合对市场价值的遵循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跨产业竞合是文化产业融合依循市场价值来提升产业竞争力、增强文化安全的动力之源。文化产业融合从本质上来说是产业演化对市场竞合规律的一种适应,是在不断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同时,加强文化安全的防卫能力。因此,表现形态上,文化产业融合就是要通过跨区域、跨产业、跨平台的资源整合和技术交流来不断促进开放式竞合机制的成熟。一方面促进产业主体之间的竞合关系从产业系统内的封闭式竞争向产业系统间的开放式竞争转变,另一方面为产业主体间展开“多层次复合式竞争”创造条件。
所谓“多层次复合式竞争”是相对文化产业现存的线性竞争形态而言的。在传统的文化产业边界不被打破的条件下,产业主体之间的竞争关系主要是在封闭的产业系统内,在技术、成本等领域间线性的竞争—合作关系,企业之间的互动始终是正熵。而处于开放系统中的产业竞合却会围绕着三个主要的层次展开并不断加剧演化,从而形成多层次复合式竞争。第一个层次是各园区、基地的文化产业企业在产品、价格、质量、服务、品牌等方面的竞争,这是相对而言比较常态的竞争内容,在文化产业融合发展的各个阶段都时刻发生着;第二个层次的竞争是一部分文化产业企业正在努力实施的,主要是在技术创新、工艺改造、投融资手段等关系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领域对原有产业链和产业关系不断拓展、完善而形成的竞争;第三个层次的竞争相对来说较少,属于新兴的竞争形态,即企业文化上的竞争。
总之,只有通过跨产业竞合才能打破现有的产业边界,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完善,在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同时,为本国传统文化的保存、新形态文化产品的输出提供动力支持,为文化安全建设打下良好的物质基础。
其次,“共赢共生”是文化产业融合求索市场价值的旨归。文化产业是投入少、产品附加值高的产业,其巨大诱惑力不仅仅体现在直接的经济效益上,更表现为较强的产业牵动性和“波及效果”。文化产业融合对市场效益的追求,首先就应该立足于对文化产业结构在市场化程度、国际化程度、产业化程度和社会化程度等方面的提高。既要打破传统的产业边界,让多元化、跨区域的生产要素在更低的市场准入门槛上促进文化产业在效益增长方式上的革命,也要带动与之发生融合、共生关系的其他产业的发展,充分发挥文化产业对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的牵引作用。要保障“共赢共生”的价值观定位就必须在打破市场条块分割和行业垄断的同时,实行不同的运营模式和经营管理方式,培育相互渗透、相互融合和相互支撑的产业化经营的市场主体。而加快文化产业的开放性创新发展机制,尽快形成社会化的开放、竞争、有序的文化市场则是达到这一定位的重要途径。
最后,经济效益与社会责任的接轨为文化产业融合提供秩序保障。文化产业融合是一个系统性,整体性的过程,它在追逐市场效益的同时,客观上也具有维护稳定的市场秩序的功能。不同于单个主体对利益的盲目追求,文化产业是以社会生产、供给、消费的整体性结构的身份参与市场活动的。因此,对社会责任的承担就成为贯穿文化产业融合过程始终的一个基本责任。文化产业融合所追求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是矛盾的统一,而不是二律背反。尽管,文化产业只有在不断追求它的产业经济效益中,才能求得自身生存的活力和创造自己的发展条件,但文化产业融合本身就包含了对社会多个领域、不同层面生产要素的组合过程,其社会责任所涵盖的范围和内容要远远超过其他市场主体,其社会责任对市场秩序的影响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文化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两者是可以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狭隘的割裂文化产业融合中的市场价值属性和社会人文价值属性,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人为地进行对立,就会破坏文化产业融合所必须的市场秩序。
2. 人文价值的选择与引导
文化产业天然所具有的人文属性是文化产业区别于一般产业的根本特质。文化产业融合能否完成产业发展方式上的结构性变革这一历史使命,从本质上来说并不完全依赖于对市场价值的依循。从文化产业所具有的人文特殊性的角度而言,对植根于产业演化轨迹中的文化规律能否形成正确认识和深刻理解是其进行规模化生产与创造性劳动的重要前提。更重要的是,从文化安全的角度而言,文化产业的融合不仅应具有市场价值取向,而且要具有社会人文价值取向。这种人文价值的选择与融合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促进民族文化自觉是文化产业融合的价值目标。民族文化的自觉程度不仅决定了文化产品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能力,同时也决定了产业融合过程中对本国文化安全的保障程度。从国家文化安全的角度来说,在文化产业融合过程中要正确处理“本族”与“异族”文化之间的关系,要防止两种极端倾向的态度:一是无视或弱化民族文化自觉的价值和意义,在产业融合的过程中依靠对民族精神的解构来获得产业融合的市场效益。这种倾向往往过分追求文化产业发展中的市场效益,同时又对本民族文化所秉有的民族精神既不了解也不屑挖掘,其结果是文化产品中充斥着对民族精神的消解与鄙夷。另一种倾向则与之截然对立,“得意于本国文化的同时也轻视甚至蔑视异国文化,在心底特别警惕并提防本族或本国文化受异域文化威胁和侵蚀”⑦。这种倾向的结果必然使得对产业边界进行解构的需求不足,产业系统过于封闭,文化产业融合的进程陷于双重危机的夹缝:文化产业国际竞争力水平低下,民族文化亦缺乏时代生命力。
其次,危机意识与国家文化安全是人文价值取舍的基本衡量标准。文化产业融合的对象纷繁复杂,其价值取向也往往大相径庭,因此在融合过程中要建立并不断完善系统化、科学化的考量标准。其中,最基础、最根本的衡量标准就是对文化自主权和文化安全的维护程度。在全球化进程中,意识形态和价值取向的碰撞与冲突在所难免,从文化安全的角度来说,这些碰撞与冲突实际就是对文化自主权的争夺。这一过程在本质上所涉及的不仅是整个文化产业发展的根本价值系统,更是在推进文化产业融合发展中不断对其过程进行反思、判断和定位的基本标准。出于不同阶段文化安全的考虑,在融合需求的分析、融合对象的判断甚至所采用的融合的技术路线等方面都会发生根本性变化,这是由不同的主体所采取的不同的价值评价体系所决定的。
更重要的是,由于产业融合是与全球化进程同步的一个过程,因此其涉及的主体关系并不限于一国主权范围内。而意识形态和价值取向则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国家决策者对于社会整体发展环境和背景的分析和判断,进而决定了对文化产业系统开放程度的决策。摒弃危机意识,忽略国家文化安全不仅会危及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而且也会使文化产业在融合对象的选择上陷入盲目。
3. 价值融合的复合式路径
文化安全与文化产业融合之间所固有的内生性悖论决定了:单一的价值体系无法为文化产业融合提供考量和选择的标准,对市场效益的追求与对文化安全的维护是文化产业融合在价值选择过程中不可偏废的两个维度。以此为线索,笔者建构起文化产业价值融合的复合式路径,如图1所示。
(1)从国家文化安全这一维度的价值体系建构而言,其价值诉求的根源是来自于对民族文化自觉的要求。二者之间既相互作用,又会共同形成对社会规范加以约束的合力,并在此基础上赋予文化融合以人文价值的使命,即科学、和谐地处理三组文化關系:传统文化的维护与其活化之关系;民族文化之续存与全球化、世界化影响;主权文化之保障与多元化的碰撞、竞争。在这三组文化关系发展演化的过程中,会存在大量的利益相关者进行权益博弈,其中影响较大的因素包括政府的政策规划、企业对人文价值和社会责任的自觉和承担、公众对文化自觉、文化大发展的参与。从国家文化安全的维度出发,价值选择客观上应当有利于现存价值体系的多元化改造。也就是说,文化产业融合从社会责任和文化自觉的需求出发,既应当以国家安全为基本前提,也应当包容多元文化之间的冲突和争夺,从而实现价值体系重构之旨归。
(2)从产业演化、发展的角度出发,产业融合首先意味着产业边界的解构与重塑,并在此基础上完成对产业系统开放性的改造。惟其如此,才能实现产业竞争力与产业开放性这两个目标的有效结合,也才能实现对市场价值求索方式的结构性变革。由此出发,产业边界的解构首先依赖于跨产业的资源流动和竞合关系的建构,而产业边界的重建则依赖于不同领域、不同地区产业主体间新型共生关系的建构。
上述两个维度的价值体系均服从于发展文化产业、促进产业融合这一根本目标。同时在产业融合不断发展的各个阶段,都存在对这两个维度价值体系加以糅合的催化作用。只有在跨产业平台的竞争、合作、共生中推动社会各个领域内的文化自觉,才能为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提供物质支持和价值引导。
注释:
①③⑦ 刘跃进:《文化安全的三种思维方式与政策导向》,《国际安全研究》2015年第3期。
② 胡惠林:《中国国家文化安全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2—23页。
④ 胡惠林:《文化产业发展与国家文化安全——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文化产业发展问题思考》,《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2000年第2期。
⑤ 张玉国:《国家利益与文化政策》,广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65—71页。
⑥ 解学芳:《文化安全与文化产业的关系悖论及价值选择》,《理论与改革》2004年第4期。
作者简介:林凇,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湖北武汉,430071;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陕西西安,710043。
(责任编辑 胡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