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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集体林权改革是我国对林业产权归属问题做出的重大改革,政府相关部门要对农户林地流转行为进行深入探究,并对农户林地流转行为进行正确引导,对促进林业市场规范化、标准化发展,这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集体林权制度;林地流转;农户行为;探究
自2003年起,我国辽宁、江西、福建等省,相继开展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林业相关的使用权、经营权、所有权以及处置权等权利,更多的交给林农,发展并解放了大量林业生产力,从而增加了林业产业的经济效益。集体林权改革之后,林农所有林地面积及就业收入明显增加,但是从林业产业宏观角度分析,存在林业经营规模小、林地产权分化过度细碎的问题,极大地阻碍了林业产业的良性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下,相关部门积极探索农户林地流转行为相关变化及发展规律,从而对其进行正确的引导,对于推动集体林权改革工作进一步深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林农农户基本特征概述
笔者依据相关统计数据,对优先开展集体林权改革工作的,辽宁、江西、云南、福建四省林农的基本特征进行了细致分析,包括家庭人口、户均林地块数、户均林地面积等信息,具体内容如表一所示。
由表一可得,四省林农人口差异性较小,均处于4~5范围内,其中江西人口规模相对较大,辽宁人口规模相对较小,四省平均林农家庭人口规模为4.6人。从林农所有林地面积分析,存在明显的林地分配不均问题,由表一可得四省户均林面积约为6.195hm2/户左右,但在实际数据处理时,林农林地面积最小仅为0.09 hm2,而最大却为160.66hm2。从四省实际数值分析,辽宁及福建人均林地面积相对较大,而江西、云南两省相对较小。此外,由表一数据分析还可以看出,林农所有林地细碎化严重的问题,江西、云南以及福建省三省林农户均林地块数均在4.0以上。林农所有林地细化严重,直接造成了块均林地面积小的问题,从而降低了林业产业经营规模。
二、农户林地流转现状分析
(一)农户林地流转现状总体概述
我国农户林地流转行为仍处于发展阶段,尚未形成系统、规范的农户流转体系。根据相关数据显示,林改前我国农户间发生过林地流转行为的农户,仅占林农总数的1.39%左右,流转面积小。我国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发生林地流转行为的农户数量上涨75.0%左右,流转林地面积相比提高了32.0倍。虽然林改后发生林地流转的农户量以及流转林地面积,均有一定程度的增加,但是就其总量而言仍然很低。因此,相关部门对林地流转行为的研究,以及引导工作仍是十分必要的。
(二)农户林地流转具体规模概述
农户林地流转规模小,是我国林地流转过程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在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前,我国林地流转规模户均面积仅为0.151 hm2,其中户均出租规模0.122 hm2,而户均租入规模仅有0.028 hm2,林地流转规模极为狭小。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后,我国林地流转规模相对增大一些,林地流转规模户均面积达到1.56 hm2,其中户均租出规模增长至0.56 hm2,而户均租入规模增长至0.98 hm2。
(三)农户林地流转相关期限分析
农户发生林地流转行为时,对于林地租赁期限一向较为看重,这一点无论是在林改前,亦或林改后均未发生较大改变。
三、促进农户林地流转规范化发展实际措施概述
(一)完善林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林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是促进林地流转发展的基础保障。只有相关的法律支持,才可以使林地流转行为更加规范化、标准化,且对于林地流转中的多种问题,亦可以通过法律进行相应的指导。
(二)优化林地流转市场环境
市场是任何商业行为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之一,只有通过市场带动,才能实现林地流转的良性发展。而就我国林地流转现状分析,我国林地流转市场仍存在较大缺陷,需由政府引导建立正规的资源评估及交易机构,从而推动林地流转的良性发展。
(三)优化林地流转相关服务
优化林地流转相关服务,也是推动林地流转行为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其内容主要包括,优化林地流转相关查询、交易、关系处理、中介管理等一系列服务,从而使得更多的农户参与到林地流转中。
四、结语
就我国现阶段林业产业发展情势而言,积极推动农户林地流转的良性发展,对于我国林业市场趋向规范化、标准化发展,以及推动我国集体林权改革工作进一步深入,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相关部门应从完善林地流转相关法律、优化林地流转市场以及优化林地流转相关服务三方面入手,解决我国农户林地流转规模小、范围小、期限短等问题,推动我国林业产业趋向大规模化发展,从而使其成为我国建设现代主义新农村,及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参考文献
[1]文彩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的农户林地流转行为分析[C].//2008年全国中青年农业经济学者年会论文集.2008.
[2]李娅.集体林权改革后农户林地流转行为影响因素分析--以云南省景洪市为例[J].中国林业经济,2013(02).
[3]冉陆荣,吕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农户林地流转行为选择——以辽宁省409户农户为例[J].林业经济问题,2011 (02).
【关键词】集体林权制度;林地流转;农户行为;探究
自2003年起,我国辽宁、江西、福建等省,相继开展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林业相关的使用权、经营权、所有权以及处置权等权利,更多的交给林农,发展并解放了大量林业生产力,从而增加了林业产业的经济效益。集体林权改革之后,林农所有林地面积及就业收入明显增加,但是从林业产业宏观角度分析,存在林业经营规模小、林地产权分化过度细碎的问题,极大地阻碍了林业产业的良性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下,相关部门积极探索农户林地流转行为相关变化及发展规律,从而对其进行正确的引导,对于推动集体林权改革工作进一步深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林农农户基本特征概述
笔者依据相关统计数据,对优先开展集体林权改革工作的,辽宁、江西、云南、福建四省林农的基本特征进行了细致分析,包括家庭人口、户均林地块数、户均林地面积等信息,具体内容如表一所示。
由表一可得,四省林农人口差异性较小,均处于4~5范围内,其中江西人口规模相对较大,辽宁人口规模相对较小,四省平均林农家庭人口规模为4.6人。从林农所有林地面积分析,存在明显的林地分配不均问题,由表一可得四省户均林面积约为6.195hm2/户左右,但在实际数据处理时,林农林地面积最小仅为0.09 hm2,而最大却为160.66hm2。从四省实际数值分析,辽宁及福建人均林地面积相对较大,而江西、云南两省相对较小。此外,由表一数据分析还可以看出,林农所有林地细碎化严重的问题,江西、云南以及福建省三省林农户均林地块数均在4.0以上。林农所有林地细化严重,直接造成了块均林地面积小的问题,从而降低了林业产业经营规模。
二、农户林地流转现状分析
(一)农户林地流转现状总体概述
我国农户林地流转行为仍处于发展阶段,尚未形成系统、规范的农户流转体系。根据相关数据显示,林改前我国农户间发生过林地流转行为的农户,仅占林农总数的1.39%左右,流转面积小。我国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发生林地流转行为的农户数量上涨75.0%左右,流转林地面积相比提高了32.0倍。虽然林改后发生林地流转的农户量以及流转林地面积,均有一定程度的增加,但是就其总量而言仍然很低。因此,相关部门对林地流转行为的研究,以及引导工作仍是十分必要的。
(二)农户林地流转具体规模概述
农户林地流转规模小,是我国林地流转过程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在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前,我国林地流转规模户均面积仅为0.151 hm2,其中户均出租规模0.122 hm2,而户均租入规模仅有0.028 hm2,林地流转规模极为狭小。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后,我国林地流转规模相对增大一些,林地流转规模户均面积达到1.56 hm2,其中户均租出规模增长至0.56 hm2,而户均租入规模增长至0.98 hm2。
(三)农户林地流转相关期限分析
农户发生林地流转行为时,对于林地租赁期限一向较为看重,这一点无论是在林改前,亦或林改后均未发生较大改变。
三、促进农户林地流转规范化发展实际措施概述
(一)完善林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林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是促进林地流转发展的基础保障。只有相关的法律支持,才可以使林地流转行为更加规范化、标准化,且对于林地流转中的多种问题,亦可以通过法律进行相应的指导。
(二)优化林地流转市场环境
市场是任何商业行为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之一,只有通过市场带动,才能实现林地流转的良性发展。而就我国林地流转现状分析,我国林地流转市场仍存在较大缺陷,需由政府引导建立正规的资源评估及交易机构,从而推动林地流转的良性发展。
(三)优化林地流转相关服务
优化林地流转相关服务,也是推动林地流转行为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其内容主要包括,优化林地流转相关查询、交易、关系处理、中介管理等一系列服务,从而使得更多的农户参与到林地流转中。
四、结语
就我国现阶段林业产业发展情势而言,积极推动农户林地流转的良性发展,对于我国林业市场趋向规范化、标准化发展,以及推动我国集体林权改革工作进一步深入,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相关部门应从完善林地流转相关法律、优化林地流转市场以及优化林地流转相关服务三方面入手,解决我国农户林地流转规模小、范围小、期限短等问题,推动我国林业产业趋向大规模化发展,从而使其成为我国建设现代主义新农村,及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参考文献
[1]文彩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的农户林地流转行为分析[C].//2008年全国中青年农业经济学者年会论文集.2008.
[2]李娅.集体林权改革后农户林地流转行为影响因素分析--以云南省景洪市为例[J].中国林业经济,2013(02).
[3]冉陆荣,吕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农户林地流转行为选择——以辽宁省409户农户为例[J].林业经济问题,2011 (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