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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吉安县中医院与被告广州市保税区信腾医用设备有限公司于去年4月签订了"二手"CT 机的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供给"二手"CT机一台,价格为61.3万元,并约定了违约金12.6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出尔反尔,背地却将 CT 机卖给第三人。原告依据合同诉至法院。被告辩称江西省卫生厅1996年作了禁止购置旧二手 CT 机的规定,因而不能出售给原告。法院经调查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