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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主要围绕着建筑施工签证的相关问题展开论述,具体分析了以承包方签证为目的的签证工作的有效性问题,以其可以为建筑施工簽证问题的分析和研究提供有意义的借鉴。
【关键词】建筑施工;签证;承包方
中图分类号:TU7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一定要明确建筑施工签证的重要性,对于承包方来说,签证更是一个不可或缺的要素,所以,必须要对建筑施工的签证有效性进行探讨和分析。
二、工程签证的适用范围
建设工程的施工特点是:工期长,涉及面广、受影响的因素多而复杂,时刻都可能冒出这样或那样的签证。工程签证使用如下范围:
1、承包人依据建设单位“工程联系单”的要求,从事合同范围之外的临时性工作,如殊情况下二次搬运,地下障碍物、文物、管道的处理,业主指定分包不及时到位,不可抗力等。
2、在业主发出“设计变更通知单”或“设计修改图”之前承包人已按原图完成了部分工作应办理工程签证。
3、因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未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材料、场地、设备等,造成施工企业的停工、窝工等损失。
4、施工过程中,由于建设单位或第三方的原因施工现场停水、停电较长时间,致使工程停工,因而给施工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5、材料签证,如要主要材料价格确认、甲方供材不合格等造成的签证。
6、施工形象进度完成情况的现场确认(不办理核定手续,但须由三方盖章确认,作为结算依据)等。
三、工程签证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有的工程项目不按基建程序办事、施工图设计深度不合要求,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业主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设计标准,增补项目内容,因而造成设计变更频繁,甚至个别工程项目的设计变更联系单比施工图纸还要多。实际上设计变更又是引发现场经济签证的最大源头。
2、未经核实随意签证:签证内容与实际不符,不了解定额费用的组成而盲目签证的,有不应列入直接费而盲目签证列入的;也有未经设计人员同意而随意提高用料要求造成不必要浪费的,对投标包干的项目或者不应该签证的项目进行大量的签证,有的签证由施工单位填写,建设单位不认真核实就签字。
3、当遇到该进行工程签证时,业主代表往往不给予签证,或者双方只是口头商定而不及时办理,事后才突击补办,甚至于在结算审核过程中还在补办签证手续,这样就极有可能由于时过境迁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有的发生了现场签证日期与实际不符现象;有的发生同一工程内容重复签证现象。
4、恶意签证:恶意签证是指由于业主代表与承包商代表相互串通而签订的签证。特别对一些隐蔽工程,施工单位承包商往往利用其隐蔽性高及求证难的特点,高估冒算,弄虚作假,从而抬高工程造价。
5、过失签证:过失签证是指由于业主代表重大误解而形成的签证。个别业主代表在工作中缺乏敬业精神,不去认真调查和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从而造成过失签证。
四、基于程序法角度的签证研究
证据:当就某一事实发生争议时,用来证明自己所主张事实的各种材料。签证在证据意义上,就是为了证明所记载施工内容发生的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1、要及时取得签证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对于提出“要求工程价款”的主张,承包方负有首先提供证据的责任。所谓首先提供证据的责任,就是欲对某一签证提出工程款要求,就一定要首先提供与此相关的签证,没有证据作为依据的请求当然无法得到支持,这其中的道理是不言而喻的。但是,签证的取得,又要受到各方面的限制:
首先要受到客观方面的限制。由于建筑工程的特点,已完成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大多被隐蔽,而且,随着工程的进展,与造价有关的其他一些事实也无法全部长久保存,如临时停水停电的事实、临时用工的事实等。因此,如果不能及时制作,一旦上述工程被隐蔽或者有关事实灭失,再制作签证就十分困难。
更重要的是,签证制作还要受到《清单规范》的限制。为了及时签证以保证签证的准确性,《清单规范》对各种签证的时限以及超出时限的后果也做了规定。其中,在第9.1.2中做了一般性规定,在9.9、9.10、9.14中则分别对计日工、现场签证、施工索赔等情况做了特别规定。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办理好签证,或导致工程变更引起的价款被视为无效。也就是说,如果承包方没有及时提请发包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制作并签署签证,而仅仅根据发包方的口头指令就进行了施工,那么一旦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该签证就被视为无效。随着清单规范的贯彻深入,发包方对于规范掌握会逐步加深,这些关于签证无效的具体规定一旦被发包方援引,就会导致相关的签证无效。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工程实践中,对现场零星项目或者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发包方一般是只下达口头指令,很少出具书面文件,而承包方关注的是进度、质量方面的要求,忽视了将口头指令制作成书面签证。这样做的后果是,一旦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没有生成书面签证,或者由于工程图被隐蔽而无法制成书面签证,承包方就无法主张与该部分签证相关的、已经施工完成的工程价款。为此,《清单规范》9.10.4中强调,若发包方未签证同意,承包方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方自负,以此说明及时制作签证的重要性。
2、签证内容应该详细充分
为了方便表述,这里用一个真实的案例来说明:在某校图书馆工程结算过程中,承包方出示了这样的一份签证:在该工程基础土方开挖过程中,施工图纸l轴-q轴之间所示的土方由承包方运至校外南侧道路两侧,填平坑洼不平部分,以建作绿化带,运距为2.1公里,其余部分土方施工现场存放。
经过计算,l轴-q轴间需要开挖的土方总量为3万立方,而实地勘察发现,需要填平部分绿化带的宽度为15米,长度不超过100米。如果签证真实,那么得有一个深为20米,长宽分别为100米、15米的大坑存在过,这还不考虑松土系数。通过调查,当时参与施工的双方知情人,均否认存在这样的大坑,承包方造价人员亦认可这一事实。
但是,发包方也承认,承包方确实是外运过土方。现在的问题是,承包方外运土方的确切数值无从得知,很显然,这是计算土方价款不可或缺的依据。
由于填土现场早已变成平整的绿化带,而且没有留下可供参考的其他参数,即使估算土方量都不可能,遑论精确计算。
现在的状况是,发包方否认了签证中记载的3万方数值的准确性,并获得对方认可。承包方却提不出新的、准确的数值,那么实际发生的那部分土方运输价款如何计取?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判案的原则,但是,在法庭审理之时,无论是法官还是当事人,都无法保证查清每一个案件中所需的所有事实。
已经过去的事实只能靠证据来还原,但是证据要经过一个采集、保存的过程,不可避免要受到人为因素影响。同时,由于收集不及时,还会出现证据灭失或者难以找到的情况。
在证据不足而又必须判决的情况下,法院应该如何做呢?
这就涉及到法律上的一个制度——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具体规定:
(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二)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结合前述例子说明:
(1)承包方要求发包方支付3万方的土方运输费用,提供证据是上述的签证。而发包方对此予以反对,理由是当时现场没有一个能装得下3万方土的大坑。
(2)如果承包方仍然请求支付土方运输的价款,那么承包方就要进一步提供能够证明运输土方确切数值的证据,否则,自己的请求将被驳回。
可见,在双方证据都不充分的情况下,举证责任便能够决定诉讼中的胜负结果。因此,对于负有举证责任的承包方而言,必须充分认识到及时收集证据的重要性。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建筑施工签证必须要更加的合理和有效,只有提高了建筑施工签证的有效性,才能够稳步的提升建筑施工的规范性,为建筑施工的顺利进行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刘达颖.关于现场签证的浅析[J].广东建材,2012.12.
[2]张同喜.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及控制策略分析[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0.03.
[3]霍新喜.建筑工程造价中的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管理[J].山西建筑,2012.17.
[4]任文辉;浅议建筑工程现场签证的管理[J];山西建筑;2011.25.
【关键词】建筑施工;签证;承包方
中图分类号:TU7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一定要明确建筑施工签证的重要性,对于承包方来说,签证更是一个不可或缺的要素,所以,必须要对建筑施工的签证有效性进行探讨和分析。
二、工程签证的适用范围
建设工程的施工特点是:工期长,涉及面广、受影响的因素多而复杂,时刻都可能冒出这样或那样的签证。工程签证使用如下范围:
1、承包人依据建设单位“工程联系单”的要求,从事合同范围之外的临时性工作,如殊情况下二次搬运,地下障碍物、文物、管道的处理,业主指定分包不及时到位,不可抗力等。
2、在业主发出“设计变更通知单”或“设计修改图”之前承包人已按原图完成了部分工作应办理工程签证。
3、因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未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材料、场地、设备等,造成施工企业的停工、窝工等损失。
4、施工过程中,由于建设单位或第三方的原因施工现场停水、停电较长时间,致使工程停工,因而给施工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5、材料签证,如要主要材料价格确认、甲方供材不合格等造成的签证。
6、施工形象进度完成情况的现场确认(不办理核定手续,但须由三方盖章确认,作为结算依据)等。
三、工程签证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有的工程项目不按基建程序办事、施工图设计深度不合要求,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业主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设计标准,增补项目内容,因而造成设计变更频繁,甚至个别工程项目的设计变更联系单比施工图纸还要多。实际上设计变更又是引发现场经济签证的最大源头。
2、未经核实随意签证:签证内容与实际不符,不了解定额费用的组成而盲目签证的,有不应列入直接费而盲目签证列入的;也有未经设计人员同意而随意提高用料要求造成不必要浪费的,对投标包干的项目或者不应该签证的项目进行大量的签证,有的签证由施工单位填写,建设单位不认真核实就签字。
3、当遇到该进行工程签证时,业主代表往往不给予签证,或者双方只是口头商定而不及时办理,事后才突击补办,甚至于在结算审核过程中还在补办签证手续,这样就极有可能由于时过境迁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有的发生了现场签证日期与实际不符现象;有的发生同一工程内容重复签证现象。
4、恶意签证:恶意签证是指由于业主代表与承包商代表相互串通而签订的签证。特别对一些隐蔽工程,施工单位承包商往往利用其隐蔽性高及求证难的特点,高估冒算,弄虚作假,从而抬高工程造价。
5、过失签证:过失签证是指由于业主代表重大误解而形成的签证。个别业主代表在工作中缺乏敬业精神,不去认真调查和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从而造成过失签证。
四、基于程序法角度的签证研究
证据:当就某一事实发生争议时,用来证明自己所主张事实的各种材料。签证在证据意义上,就是为了证明所记载施工内容发生的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1、要及时取得签证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对于提出“要求工程价款”的主张,承包方负有首先提供证据的责任。所谓首先提供证据的责任,就是欲对某一签证提出工程款要求,就一定要首先提供与此相关的签证,没有证据作为依据的请求当然无法得到支持,这其中的道理是不言而喻的。但是,签证的取得,又要受到各方面的限制:
首先要受到客观方面的限制。由于建筑工程的特点,已完成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大多被隐蔽,而且,随着工程的进展,与造价有关的其他一些事实也无法全部长久保存,如临时停水停电的事实、临时用工的事实等。因此,如果不能及时制作,一旦上述工程被隐蔽或者有关事实灭失,再制作签证就十分困难。
更重要的是,签证制作还要受到《清单规范》的限制。为了及时签证以保证签证的准确性,《清单规范》对各种签证的时限以及超出时限的后果也做了规定。其中,在第9.1.2中做了一般性规定,在9.9、9.10、9.14中则分别对计日工、现场签证、施工索赔等情况做了特别规定。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办理好签证,或导致工程变更引起的价款被视为无效。也就是说,如果承包方没有及时提请发包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制作并签署签证,而仅仅根据发包方的口头指令就进行了施工,那么一旦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该签证就被视为无效。随着清单规范的贯彻深入,发包方对于规范掌握会逐步加深,这些关于签证无效的具体规定一旦被发包方援引,就会导致相关的签证无效。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工程实践中,对现场零星项目或者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发包方一般是只下达口头指令,很少出具书面文件,而承包方关注的是进度、质量方面的要求,忽视了将口头指令制作成书面签证。这样做的后果是,一旦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没有生成书面签证,或者由于工程图被隐蔽而无法制成书面签证,承包方就无法主张与该部分签证相关的、已经施工完成的工程价款。为此,《清单规范》9.10.4中强调,若发包方未签证同意,承包方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方自负,以此说明及时制作签证的重要性。
2、签证内容应该详细充分
为了方便表述,这里用一个真实的案例来说明:在某校图书馆工程结算过程中,承包方出示了这样的一份签证:在该工程基础土方开挖过程中,施工图纸l轴-q轴之间所示的土方由承包方运至校外南侧道路两侧,填平坑洼不平部分,以建作绿化带,运距为2.1公里,其余部分土方施工现场存放。
经过计算,l轴-q轴间需要开挖的土方总量为3万立方,而实地勘察发现,需要填平部分绿化带的宽度为15米,长度不超过100米。如果签证真实,那么得有一个深为20米,长宽分别为100米、15米的大坑存在过,这还不考虑松土系数。通过调查,当时参与施工的双方知情人,均否认存在这样的大坑,承包方造价人员亦认可这一事实。
但是,发包方也承认,承包方确实是外运过土方。现在的问题是,承包方外运土方的确切数值无从得知,很显然,这是计算土方价款不可或缺的依据。
由于填土现场早已变成平整的绿化带,而且没有留下可供参考的其他参数,即使估算土方量都不可能,遑论精确计算。
现在的状况是,发包方否认了签证中记载的3万方数值的准确性,并获得对方认可。承包方却提不出新的、准确的数值,那么实际发生的那部分土方运输价款如何计取?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判案的原则,但是,在法庭审理之时,无论是法官还是当事人,都无法保证查清每一个案件中所需的所有事实。
已经过去的事实只能靠证据来还原,但是证据要经过一个采集、保存的过程,不可避免要受到人为因素影响。同时,由于收集不及时,还会出现证据灭失或者难以找到的情况。
在证据不足而又必须判决的情况下,法院应该如何做呢?
这就涉及到法律上的一个制度——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具体规定:
(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二)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结合前述例子说明:
(1)承包方要求发包方支付3万方的土方运输费用,提供证据是上述的签证。而发包方对此予以反对,理由是当时现场没有一个能装得下3万方土的大坑。
(2)如果承包方仍然请求支付土方运输的价款,那么承包方就要进一步提供能够证明运输土方确切数值的证据,否则,自己的请求将被驳回。
可见,在双方证据都不充分的情况下,举证责任便能够决定诉讼中的胜负结果。因此,对于负有举证责任的承包方而言,必须充分认识到及时收集证据的重要性。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建筑施工签证必须要更加的合理和有效,只有提高了建筑施工签证的有效性,才能够稳步的提升建筑施工的规范性,为建筑施工的顺利进行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刘达颖.关于现场签证的浅析[J].广东建材,2012.12.
[2]张同喜.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及控制策略分析[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0.03.
[3]霍新喜.建筑工程造价中的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管理[J].山西建筑,2012.17.
[4]任文辉;浅议建筑工程现场签证的管理[J];山西建筑;20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