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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治研究必须建立在理解地方的基础之上。在当前国际法体系内,地方已经突破了以往威斯特法利亚模式的束缚,成为了国际法直接的监管与调整对象。在各个国家的地方制度中,地方可以作为中央的代理人,负责地方性事务时则具有相对独立的公法人身份;亦或作为中央的合作伙伴,在地方性事务里表现为与公司性质类似的私人实体。地方权力的大小、地方内部利益主体及主体间互动模式、对地方主义弊端的规制等内容塑造出了不同的地方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