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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规定,“凡代理国库业务和办理国库经收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均应设立待结算财政款项一级科目。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一律使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进行核算,不得转入其他科目”。这里所说的“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其实就是预算收入“过渡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