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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官员的尺度,[美]安东尼·刘易斯著,
何帆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法治社会的进程中,言论自由与诽谤之间的纠结关系往往最先映入人们视野。理想中的言论自由国度,媒体界往往泥沙俱下,各种靠耸人听闻挖掘名人隐私的小报畅行无阻,默契地满足大家的窥私欲。只要不太越界,如若有本分人质疑:“难道不怕名人告你吗?”大部分公民,即便没有受过法学教育,也能振振有词地来一句:“名人隐私权的保护是受限制的。”这一被视若当然的宪政常识,要拜美国一著名案例所赐,那就是“《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
在风起云涌的上世纪60年代,当马丁路德金博士倡导民权运动时,《纽约时报》刊载了一条广告,描述了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一次学生抗议活动如何被具有种族主义倾向的“南方暴徒”尤其是警察压制并驱散的。虽然广告中只字未提“警察”的所指,但负责警察等事务的当地公共事务委员会委员沙利文先生,却认为上述广告针对其本人。而且鉴于广告中对于某些事实的不确描述,沙利文以《纽约时报》诽谤为由将其诉诸法院。本案最终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不料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一致决定驳回沙利文诉讼请求,并由著名的自由派大法官小威廉·布伦南执笔,写下了一份名垂青史的判词。
美国著名法政观察家安东尼·刘易斯生动记述了这一案件的来龙去脉,这就是这本经由何帆翻译为中文的《批评官员的尺度》(“Shall Make No Law”)。刘易斯不愧是美国法政界斫轮老手,在不遗漏任何技术细节的前提下,以引人入胜的笔触重现了事件经过,更为难能可贵的是,在本书开头和结尾,各有专章梳理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及各大重要判例,并讨论了本案的后续影响。因此,称乏为一本可读性与知识性兼备的第一修正案宝典,丝毫不为过誉。
正如何帆在中译本序言中所述,近年随着法治观念的深入,中国大陆关于言论自由著作的译介并不鲜见,网民灌水时也会时不时祭出伏尔泰的名言:“我不能同意你说的每一句话,但我将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可以说,为了加深言论自由案件的感性认识,本书引入正当其时。但是,本案提出了一个不太为人注重,但时下极其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在批评公众人物的时候,是否必须言之有据?”
微博的出现极大便捷了公民作为个体的表达自由,开启了所谓“自媒体”时代。其中,不乏对于各种社会不良甚至丑恶现象的揭露和鞭挞,但有时难免出现错讹,甚至张冠李戴的现象。为此,以力求真相为己任的民问辟谣组织应运而生。有网民批评类似组织为“选择性辟谣”,即只针对批评政府的言论进行匡正,而辟谣联盟则回应道:那是因为目前针对政府的批评占据微博的主流地位,而且政府对新媒体不熟悉,属于相对弱势,辟谣只对真相负责,并无任何倾向。
泛泛而言,针对任何话题的公共讨论,均为言论自由的题中应有之义,哪怕其一味地针对或者维护政府。霍姆斯大法官雄辩地说过:“我们所追求的至善唯有通过思想的自由交流才能更好地实现——检验真理的最好办法就是在市场的竞争中,让思想自身的力量去赢得受众,而且,真理是人类愿望得以安然实现的唯一基础。”所以,针对不实的言论——如果根据“《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的精神,除非其“玩忽放任,罔顾真相”——只可通过更有说服力的反驳,使得真相越辩越明(当然并非永远如此),而非利用公权力设置事前审查或事后追究制度,方才符合宪政原理。
但“责人严责己宽”乃人之常情,在辩论中尤为如此。辟谣者通过考证论据、详查微末以正视听固然值得尊敬,但也要有容忍质疑甚至嘲骂声音的雅量。作为质疑者,有着天赋的表达权利,但却没有不受反诘或者不理解的特权。真相是言论自由存在的意义之一,但如果掌握真相(尤其是并非永远在任何问题上都掌握真相)的一方,动辄以“精英”“民逗”之类的斗争语言对所谓“传谣造谣者”作诛心之论,则辟谣者本身也未免会失去赖以被信任和被尊敬的基础,即就事论事,以真相为唯一出发点,而且这种瞻前顾后的不自由的批评,也势必造成无意义的虚美。
在本文行将完稿之时,网络上出现了另一个值得玩味的事件。某國际知名时尚期刊,对近期处于风口浪尖的“红十字商会”总经理郭美美进行了一期专访。一时间舆论哗然,指责该期刊没有职业底线者有之,为该期刊言论自由张目者有之,甚至为郭美美作无罪推定者也不乏其人。这个事件体现了我国宪政之路的一个吊诡现象:由于历史特殊状况,对于被告人无罪推定权利的伸张与对于言论自由的鼓呼处于旗鼓相当的重要地位。这同时也反映出,对于何谓无罪推定、何谓合理怀疑、何谓侵犯言论自由、何谓行使批评权利,目前的普罗大众甚至公共知识分子,还都存在着一些意识形态化的似是而非的认识。可见,启发民智之路尚漫漫其修远,身处这个历史洪流中的我们,若要对言论自由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不妨都读一下《批评官员的尺度》。
(责任编辑 袁剑)
何帆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法治社会的进程中,言论自由与诽谤之间的纠结关系往往最先映入人们视野。理想中的言论自由国度,媒体界往往泥沙俱下,各种靠耸人听闻挖掘名人隐私的小报畅行无阻,默契地满足大家的窥私欲。只要不太越界,如若有本分人质疑:“难道不怕名人告你吗?”大部分公民,即便没有受过法学教育,也能振振有词地来一句:“名人隐私权的保护是受限制的。”这一被视若当然的宪政常识,要拜美国一著名案例所赐,那就是“《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
在风起云涌的上世纪60年代,当马丁路德金博士倡导民权运动时,《纽约时报》刊载了一条广告,描述了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一次学生抗议活动如何被具有种族主义倾向的“南方暴徒”尤其是警察压制并驱散的。虽然广告中只字未提“警察”的所指,但负责警察等事务的当地公共事务委员会委员沙利文先生,却认为上述广告针对其本人。而且鉴于广告中对于某些事实的不确描述,沙利文以《纽约时报》诽谤为由将其诉诸法院。本案最终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不料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一致决定驳回沙利文诉讼请求,并由著名的自由派大法官小威廉·布伦南执笔,写下了一份名垂青史的判词。
美国著名法政观察家安东尼·刘易斯生动记述了这一案件的来龙去脉,这就是这本经由何帆翻译为中文的《批评官员的尺度》(“Shall Make No Law”)。刘易斯不愧是美国法政界斫轮老手,在不遗漏任何技术细节的前提下,以引人入胜的笔触重现了事件经过,更为难能可贵的是,在本书开头和结尾,各有专章梳理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及各大重要判例,并讨论了本案的后续影响。因此,称乏为一本可读性与知识性兼备的第一修正案宝典,丝毫不为过誉。
正如何帆在中译本序言中所述,近年随着法治观念的深入,中国大陆关于言论自由著作的译介并不鲜见,网民灌水时也会时不时祭出伏尔泰的名言:“我不能同意你说的每一句话,但我将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可以说,为了加深言论自由案件的感性认识,本书引入正当其时。但是,本案提出了一个不太为人注重,但时下极其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在批评公众人物的时候,是否必须言之有据?”
微博的出现极大便捷了公民作为个体的表达自由,开启了所谓“自媒体”时代。其中,不乏对于各种社会不良甚至丑恶现象的揭露和鞭挞,但有时难免出现错讹,甚至张冠李戴的现象。为此,以力求真相为己任的民问辟谣组织应运而生。有网民批评类似组织为“选择性辟谣”,即只针对批评政府的言论进行匡正,而辟谣联盟则回应道:那是因为目前针对政府的批评占据微博的主流地位,而且政府对新媒体不熟悉,属于相对弱势,辟谣只对真相负责,并无任何倾向。
泛泛而言,针对任何话题的公共讨论,均为言论自由的题中应有之义,哪怕其一味地针对或者维护政府。霍姆斯大法官雄辩地说过:“我们所追求的至善唯有通过思想的自由交流才能更好地实现——检验真理的最好办法就是在市场的竞争中,让思想自身的力量去赢得受众,而且,真理是人类愿望得以安然实现的唯一基础。”所以,针对不实的言论——如果根据“《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的精神,除非其“玩忽放任,罔顾真相”——只可通过更有说服力的反驳,使得真相越辩越明(当然并非永远如此),而非利用公权力设置事前审查或事后追究制度,方才符合宪政原理。
但“责人严责己宽”乃人之常情,在辩论中尤为如此。辟谣者通过考证论据、详查微末以正视听固然值得尊敬,但也要有容忍质疑甚至嘲骂声音的雅量。作为质疑者,有着天赋的表达权利,但却没有不受反诘或者不理解的特权。真相是言论自由存在的意义之一,但如果掌握真相(尤其是并非永远在任何问题上都掌握真相)的一方,动辄以“精英”“民逗”之类的斗争语言对所谓“传谣造谣者”作诛心之论,则辟谣者本身也未免会失去赖以被信任和被尊敬的基础,即就事论事,以真相为唯一出发点,而且这种瞻前顾后的不自由的批评,也势必造成无意义的虚美。
在本文行将完稿之时,网络上出现了另一个值得玩味的事件。某國际知名时尚期刊,对近期处于风口浪尖的“红十字商会”总经理郭美美进行了一期专访。一时间舆论哗然,指责该期刊没有职业底线者有之,为该期刊言论自由张目者有之,甚至为郭美美作无罪推定者也不乏其人。这个事件体现了我国宪政之路的一个吊诡现象:由于历史特殊状况,对于被告人无罪推定权利的伸张与对于言论自由的鼓呼处于旗鼓相当的重要地位。这同时也反映出,对于何谓无罪推定、何谓合理怀疑、何谓侵犯言论自由、何谓行使批评权利,目前的普罗大众甚至公共知识分子,还都存在着一些意识形态化的似是而非的认识。可见,启发民智之路尚漫漫其修远,身处这个历史洪流中的我们,若要对言论自由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不妨都读一下《批评官员的尺度》。
(责任编辑 袁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