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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家发改委获悉,由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国家环保总局日前联合发布的《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中,提出于2010年开始,我国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总代理商要负责回收处理其销售的汽车产品及其包装物品,也可委托相关机构、企业负责回收处理。其中,所有国产及进口的M2类和M3类、N2类和N3类车辆的可回收利用率要达到85%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