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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司法认定中,因果关系作为定罪要素,侧重定性判断,应建立以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为证明核心的推定式因果关系认定机制。同时,契合渎职行为专业性、行业化属性,建议以类案危害结果具体形式的法定化,实现因果关系认定依据的客观化。针对客观归罪问题,应注重考查在以间接损失为危害结果表现形式的失职型渎职案件中行为人的注意能力,并考虑不同时期国家政策、特别是行业政策对渎职罪定罪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