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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行政法是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不断扩大与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不断加强的进程中得到发展和完善的。对自由裁量权程序控制的设计在结构上必须遵循形式理性的标准,即要求通过行政程序而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在形式上或逻辑上符合合理性的要求,用这种过程的理性化来有效地防止行政行为的恣意或反复无常,制约行政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