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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环境资源犯罪危害结果的潜伏性、主观罪过探究的困难性、作用于受害人的间接性、因果关系的复杂性,我国现行检警关系在这类犯罪的侦查中显得苍白无力。在检察引导侦查这一国际发展趋势的背景下,在环境资源类犯罪侦查中引入检察引导侦查是现实的必然选择。但在环境资源犯罪中检察引导侦查应遵循三项原则:检警配合原则、检察监督原则和不干涉不代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