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改革发展的动态平衡中实现长期稳定

来源 :检察风云·创新社会管理理论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henzhong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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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一个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由于主体多元、利益格局变化、社会矛盾丛生,各种形式的焦虑症、紧张度、失落感、发财梦、信仰危机、信任危机等交织出现。有鉴于此,必须构建公正有效的利益分配机制、矛盾解决机制、纠纷化解机制和公共危机管理应对的多元协作机制,在改革发展的动态平衡过程中实现长期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
  [关键词] 社会转型 发展 稳定 机制
  千方百计地保持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和谐统一,始终是我们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发展过程的最佳模式选择。
  在过去的长期超稳定社会状态下,毛泽东尚且在《实践论》中告诫人们,矛盾是绝对的、客观的存在,差异就是矛盾,社会发展就是矛盾产生、发展和克服的过程。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社会基本矛盾被重新认识,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发生转移,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模式发生变化,原来的一个政治上高度集权、经济上高度集中、文化和意识形态上高度统一的国家和社会,无论在发展目标还是在发展道路方面都发生了重大转变,这就是我们经常挂在嘴上、写在纸上的社会转轨、体制转型。转的是发展道路之轨,转的是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和社会体制之轨。高度集中、高度集权、高度一元化的国家转向了中央相对集权、地方适当分权、基层实行自治的国家;国家与社会一体化状态转向了公民国家与市民社会相对分立状态;国家与社会的人治型、管治型治理模式转向了民主与法治型治国理政模式;意识形态与文化的高度一元化局面转向了一元为主、多元并存的局面。这些转变与变化既是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表现,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具体载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生动实践,同时也给国家管理与社会治理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比如贫富差异、地区差别、城乡二元化的痼疾与城市化带来的一系列问题;阶层分化、利益群体的形成以及利益博弈的加剧;经济发展的瓶颈、政治体制改革裹足不前;由于威权的失却、规则的虚化、法治的无能、贪腐的盛行、价值观的分化与主体价值体系的弱化等引起的群体性事件与不安定因素层出不穷。
  改革发展过程中的这些问题,既有旧体制尚未得以改革所固有的;也有新旧体制交替,旧体制尚未退去、新体制尚未完善所产生的;还有新体制虽已建立,但思维观念、行为方式以及配套措施尚未跟上所致。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由于社会关系的变化,社会主体利益格局随之变化,各利益主体为各种法定利益、约定利益和道德利益而进行的激烈博弈。为利益而博弈,本身并非错或恶。马克思曾经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但由于社会资源的有限性与利益需求的无限性,各社会主体及个体价值观的天然差异,加之社会转型与体制转轨过程中必然产生的价值观混乱、行为失范、规则失效、社会失序,使得利益博弈经常处于一种合法、不合法与非法之间游移,处于合理、不合理与非理性之间徘徊,从而使社会关系显得不够协调,社会秩序不够良好,社会局面不够理想,社会状态不够和谐。所有这些缺陷与弊病的综合结果便是:利益与矛盾并存,博弈与纠纷同在,社会秩序处于一种不确定、不稳定、不安定的状态,以个案特殊性和问题共通性表现出来的社会性事件时有发生并日益增多。正如中央文件屡次提出的那样:我们正处于矛盾的多发期、战略的机遇期、改革的关键期。对此,我们要有洞悉问题的危机感,解决问题的紧迫感。
  矛盾的多发期,必定是纠纷的频发期、公共危机的潜伏期和社会管理的考验期。所谓纠纷就是因矛盾各方为利益而博弈、利益主体之间因利益资源分配与享受的差异而引起的认知冲突和关系失衡。公共危机就是社会矛盾和社会纠纷在社会关系的内外因素影响下,构成了对社会共同利益与公共安全的严重威胁,使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处于一种不确定、不安全的紧张状态与危险境地。通常情况下,这种紧张状态与危险境地一直潜伏于社会关系的背后、纠纷与冲突的张力之中。一旦矛盾激化、纠纷加剧、冲突爆发,便会出现危及公共安全与公共利益的“社会事件”。这种“公共事件”包括两种形态:一旦触发即为公众性事件;由于应对不力或处置失当而由个体性事件发展为小众性事件、再到大众性事件的公众性事件。这就给公共管理部门提出了现实的挑战:如何事前防范和如何及时妥善处置这种影响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的突发性事件呢?这是对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三者关系、正确处理维护公民权益与维护社会稳定关系问题的一大挑战,我们必须直面之,并解决于未然、化解于已然。有俗语云:“办法总比困难多。”马克思也指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手段同时产生。”因此,我们应该有自信。
  那么,究竟如何才能解决利益矛盾、利益沖突,化解利益纠纷、权益性社会事件,以保持社会的稳定呢?这里有两个层次的问题,一是对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认知问题,二是如何充分运用马克思说的“解决问题的手段”(包括宏观的和微观的手段)问题。
  关于稳定的认知问题。由于惯性的缘故,一有风吹草动,人们往往感到不稳定了,总是留恋过去那种超稳定时代。须知,由于历史的发展和上述原因,超稳定的特定历史时期已经一去不复返了,返回过去就是历史的倒退。特别是在当今的变革过程中,稳定只能是相对的,不会是绝对的。所谓相对稳定,指的是在改革发展过程中保持相对稳定。这种相对稳定,就是在绝对动态过程中保持相对静态的稳定,允许在偶尔不稳定的状态下保持长期性的稳定,允许在局部不稳定状态下保持全局性的稳定,在个别部分不稳定的状态下保持整体性的稳定。总之,社会的总系统是稳定的,社会系统的个别构成要素、个别局部部分、个别时间段里也可能是不够稳定或不稳定的。由于要素影响系统,甚至在一定的特殊条件下和一定时间段里,整体也可能出现某种轻微的震动。但这种不稳定是整个社会系统所能承受、所能容忍的。正像许多动物都有自愈能力一样,由于社会系统的理性功能,对于那些有害于社会公共安全与公共利益的不稳定状态,社会系统也是具有自愈功能、具有修复能力的。因此,正常社会的正常稳定状态,必定是一种动态的稳定,而非静态的稳定——静态稳定必是停滞、倒退、因而是一种病态的稳定。可见,在全局基本稳定的情势下,偶尔、个别、局部、暂时的不稳定状态,是社会的一种常态,不必惊慌失措,只要认真应对、耐心修复便罢了。   关于防范动荡、化难解纷、维护稳定的“手段”问题。这里有宏观层次、中观层次和微观层次的“手段”。
  一、宏观层次方面。从根本上说,必须协调改革、发展和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许多现实的和潜在的矛盾与纠纷,是由于改革的不够到位、发展的不够充分所致。改革为发展提供了驱动力和各种制度性资源,并为发展开辟了更加广阔的空间。发展为改革提供了物质基础与精神条件,并为改革创设了可能性与可预测性。改革与发展的成果为国家、社会和全体公民带来了福祉,提高了人民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质量,因而就进一步稳定了人心,从而稳定了政治局面和社会局势。政治和社会的稳定,又为下一步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合法性与可能性的条件。由此可见,要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就要防止和消除因种种原因产生的社会失衡现象,其中最主要的是因经济资源分配不公和政治体制不完善而引起的(当然也有因价值观不同、因违法执法与措施失当等微观层次引起的,在此不论,后文涉及)的诸种矛盾与纠纷。没有改革,就缺乏发展的动力与通道。没有发展,就没有解决矛盾与纠纷的资源与手段。没有改革和发展,就没有前途和退路,问题、矛盾和利益冲突就会更多。只有进一步深入改革并保持一定速度的发展,才能逐步化解既有的和潜在的、表面的和深层的诸种矛盾与纷争。反观稳定的特有功能与反制作用,一方面,改革和发展需讲究质的保证和量的把握,需顾及社会的耐受力与容忍度,需顾及社会的稳定性,社会才能保持一定的确定性与可预期性,才能以相对的稳定来保障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社会要为改革和发展创设有利的外部条件,为之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与有序规则体系,提供安定的环境与稳定的氛围。唯有如此,改革才有成效,发展才能持续,稳定才有保障,改革、发展和稳定三者之间才能保持一种良性的互动、有机的衔接、系统的循环。这种在三者良性互动情状下的动态稳定,才是我们社会系统稳定发展所追求的目标,才是符合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最大化的社会稳定。
  二、中观层次方面。主要包括制度和规则体系问题。首先,建构和完善相关制度体系。经过几十年来的努力,我们已有大量的制度,包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和社会制度。但仍需注重制度建构。因为,第一,过去长期以来着力建构的制度大多是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一些普遍性制度、主干性制度等一些高层次体系,比较缺乏一些特殊性、专业性、操作性和应激性等较低层面的制度,诸如利益冲突制度、公共安全制度、公共利益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等都有待建立或完善。由于制度的缺口与不完善,就难以形成完整而严密的制度体系。第二,制度执行不力。制度的量在不断增加,制度的质也在逐渐提高,但制度的执行力却一直不理想。制度归制度,执行归执行,于是形成了“写在纸上,挂在墙上,停留在口头上,落实在会议上”的虚置。制度是用来执行的,不执行或难于执行、懒于执行制度,那么再好的制度也毫无价值。因此,提高制度和政策的执行力是当下制度建构过程中的头等大事,甚至比制定制度还重要。再次,制定和完善规则体系。社会规则包括法律、政策、道德、宗教以及社团规范、民间习俗与传统习惯等。目前,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建立,但作为动态和开放的法律体系,尚需在发展过程中不断予以完善,特别是有关社会民生、社会管理、社会服务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法律规范有待健全与加强。须知社会不安定因素大多是由于社会建设方面不到位、民生问题被忽视所引起的,社会公共安全事件也大多由此引爆的。为此,进一步加强与健全有关法律规范建设,是法治发展所不能忽视与拖沓的。诸如突发事件应对法、信访法、公共安全法、利益冲突法等必须制定或修订。再次,强化规则意识。其实,说到底,一切制度(包括法律制度)都是规则载体与规则体系。要把已经建立和将要建立的制度付诸现实,全靠社会学上的“行动”、经济学上的“兑现”、政治学和法学上的“执行”。人们行为是由意识控制的,若要纸面上的制度化为实践中的制度,则需培植并强化规则意识,才不致虚置规则体系、弱化制度效力。眼下最值得关注与根除的是,台面上讲的是显规则,私下里行的是潜规则,实际上是以潜规则代替了显规则。在审视、处置社会群体与利益主体、利益与矛盾、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群体利益与公共利益、权利与义务、博弈与纠纷、纷争与化解的社会链条过程中,要使规则体系发挥作用,社会共同体必须牢固树立起规则意识。
  三、微观层次分明。急需建立有关社会利益与社会安定的各种相关机制。社会是一个共同体,当然有其共同的公共利益。但共同体是由各个群体(包括大众群体和小众群体)与所有个体组成的,除了共同利益还有个体与群体利益。社会主義条件下,从根本上说,共同利益基础上的个体利益与个体利益前提下的共同利益是一致的。但由于各群体与各个体所处社会地位、从事职业、资源占有等存在差异,故共同利益与群体利益、群体利益与群体利益、个体利益与共同利益、个体利益与群体利益、个体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必然存在利益的差异。在和平的常态下,由于害怕共同体以及掌控共同体的的权力阶层、处于强势地位的利益群体损害自身利益,个体可能更加关心、维护其自身的和群体的利益。因此为维权而博弈、为维护个体利益与小众利益而发生的龃龉之社会事件会日益增多。这种利益关注与维护、为自身利益而维权的社会行动将会成为司空见惯的平常事。一些高福利的发达国家尚且常有维权举动,更遑论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中国家的中国。而且,“为人民服务”的主要内涵应该是“为人民的利益服务”,包括共同利益、群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目前利益、长期利益与根本利益。列宁曾经告诫:物质利益是“人民生活中最敏感的神经”。因此,问题的关键是要建构利益资源公平分配机制,以防止因分配不公而引起的社会事件以及事件对社会安定造成的冲击。具体而言,至少包括围绕权益分配问题和危机应对问题建立各种机制。
  (一)构建公平合理的权益分配机制。在涉及权益及其分配问题上,应该建立体现公平正义、科学合理的决策、执行和救济机制。所谓公平,指的是决策的合法性,因为法律的核心价值就是公平。所谓正义,指的是决策的合道德性,因为道德的核心价值就是正义。所谓科学,指的是决策的合乎客观规律性及其可行性。所谓合理,指的是决策的合乎人文的情理性。   1.关于决策。万事开头难,一个好的开始等于成功的一半,故曰“事成始于决策”。决策是否成功,关键在于决策萌生与过程的科学性与民主性。凡是遵循事物发展客观规律、符合绝大多数人的民意、按照法定的民主决策程序进行的决策,都是成功的决策,有益于社会共同体和所有个体的决策。凡是违背客观规律、从少数人利益出发而违背绝大多数人利益、不按法定民主程序进行的决策,总是错误而有害的决策。有害无益的决策,不是无法执行,便是引发混乱,终成败绩。比如,全国600多个城市中有100多个城市提出要建设国际化大都市,这可能吗?有必要吗?有科学根据吗?如果按此决策贯彻下去,必定出现揠苗助长、单纯追求政绩与经济指标、破坏生态环境、违法动拆迁、财政上寅吃卯粮等诸多不良现象,因而信访上访不断、事件层出不穷。试问这个城市能安宁太平吗?显然不能。到处大造飞机场造成许多机场亏损经营、资源浪费;滥开经济开发区造成土地撂荒、农民失地造成社会问题;为了圈钱,随意卖地、违法动拆迁造成社会事件等等,难道不是屡见不鲜、屡教不改的现象吗?这就是“毒树结毒果”。所以社会稳定、生活安定,首先必须从决策环节抓起,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
  2.关于决策的执行。纵然决策正确无误,然而执行中违背民意、侵犯群众利益、违反民主法定程序,也是会出乱子的。这就是“好树结毒果”。已经发生的诸多社会事件,大多是由于出发点是好的、过程是无序的、结果是糟糕的。可见,只讲“好意”、不讲“良序”,重出发点而轻过程的执行方式(包括执法方式)都是不可取的,必须建立完善的决策执行机制。
  3.关于救济机制。不管是决策环节还是执行环节出了事,都要有随机纠错与弥补的机制。这里的纠错机制指的是对决策形成与贯彻过程中发生错误的及时纠错,并非仅仅指司法上的纠错机制。没有救济便没有权益,没有救济便没有稳定,没有救济就有上访,没有救济上访便永无停息。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若只顾脸面,坚持错误而不启动救济程序,社会稳定是不可能实现的。
  (二)构建科学有效的危机应对机制。现代化、全球化、信息化與网络化,既给社会带来福音,也给社会带来麻烦。对于转型转轨之际的后发国家来说,既是发展的机遇期,又是矛盾多发期、挑战频繁期、风险频现期、危机显现期。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构建一系列的预防危机、应对风险、化解纠纷、消除矛盾、善后处置等机制。
  1.预防机制。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当代民主法治社会讲求权益保障,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是我国公民的四大权利。在决策形成、决策执行和权利救济全过程中,如何保障公民的“四权”,特别是知情权和参与权,是决策及其执行与救济是否成功的关键所在。由于公众不知情,决策不透明,信息不对称,程序不合法,由此引起的公众性事件层出不穷,这是非常值得决策层次及决策部门引以为戒的。唯一可行的预防之道便是使决策机制建立在公开性、民主性、程序性和科学性的基础上。
  2.应对机制。当代社会的特点之一是风险社会,为了使社会得以在良性轨道上运转,必须建立风险应对机制。政治学者普遍认为,要把危机管理纳入治国理政的轨道,即建立一种公共危机的管理应对机制,称之为“公共危机管理应对的多元协作机制”。在这个机制中,政府部门处于核心的主体地位,是机制的责任承担者和工作协调者。因为政府是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公共决策的制定者,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公共职责的承担者。当某种不确定因素构成对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严重威胁,使社会关系与社会发展处于一种危险境地与紧张状态时,政府须具有“春江水暖鸭先知”的敏感性,及时启动应对机制。由于国家、社会和市场经济三分天下,有必要也有可能让各社会主体在政府的动员、组织、协调下,多元协作,共同应对。这就是近几十年来政治学家和社会学家提出的在民主法治框架内的“善治”,是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共同治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创新的表现。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指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这种治理方式将行政部门与行政相对人的对峙关系、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纳入命运的共同体,从而改变了政府和公民之间的传统关系,从国家命令式动员、公民被动呼应转变为政府、组织与公民的治理型合作,它对社会风险的危机管理具有职责分明、反应灵敏、机动快速、低成本高效率的优点,应该大力倡行。面对当前网络微博时代,这种机制有利于政府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快速对话、信息共享,从而及时化解事端,减少社会震荡。
  3.善后机制。这是属于公共安全危机管理组成部分、同危机应对机制相衔接的一个环节。比如去年上海市的“11·15”事件过后,紧接着就是,一方面对社会公共安全事件的深刻反思,总结教训,采取措施,全面整改,以杜绝今后此类事件再现;另一方面进行党纪处分、政纪处罚、民事赔偿和刑事追究,依纪依法处置,以儆效尤。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举一反三、责任追究机制的建设,是减少与杜绝危机再现的不二选择。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一个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保持生活安定与保证社会稳定成为刻不容缓的前提条件。由于主体多元、利益格局变化、社会矛盾丛生,各种形式的焦虑症、紧张度、失落感、发财梦、信仰危机、信任危机等交织出现。有鉴于此,必须构建公正有效的利益分配机制、矛盾解决机制、纠纷化解机制和公共危机管理应对的多元协作机制,在改革发展的动态平衡过程中实现长期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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