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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农村土地纠纷中,由于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也由于政府的原因,许多农村土地没有确权,即使确权,土地证书不太规范,土地界限不清,导致谁占有,谁有土地的使用权的情形时有发生,由于土地资源稀缺,土地对农村百姓的重要性,争夺土地的纠纷的情况不断出现。在社区不能调解处理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政府申请确权,当事人对政府的确权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不申请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对政府确权裁定书进行撤销,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行政纠纷;当事人的权利保护;法律规定
案情介绍:何某在1980年第一轮土地承包,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中承包了土地,政府并颁发了某县土地承包情况登记表,第二轮的土地承包标明了四至界限,上抵王某责任田、下抵戈庄、左抵河沟、右抵胡某的责任田。后来由于洪水冲垮了河堤,河沙、细石覆盖了责任田,刘某无力耕种。1996年,李某找劉某商量,请求刘某把该块田给李某耕种几年,并由李某把覆盖该田的细石、细砂清理,改成良田,刘某同意把该田给李某耕种。2000年开始修建公路,征用该块田,政府把青苗补偿款10元给付给李某。对此补偿款,刘某全然不知,2003年,刘某在该块田上建房,双方引发争议,李某认为刘某侵权,刘某认为自己在自己的责任田上盖房,并不侵犯李某的权益。为此,双方发生争议,李某向政府申请确权,李某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5年,政府对争议土地作出(2005)2号土地纠纷处理意见,该土地纠纷处理意见是根据证人证言以及补偿款拨付给何某认定该块土地使用权属于何某。2006年,刘某不服政府作出土地纠纷处理意见,向某县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处理意见,但很遗憾的是某县人民法院仍然未严格审查何某该田之前的土地使用权属,维持了某镇人民政府的处理意见。2006年,刘某不服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某行初字第06号行政判决书,向中院提起上诉,该院草率作出维持某县人民法院的判决。
首先,该案是一个土地侵权纠纷,也是一个典型的错案,何某并无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据证实该争议土地使用权属何某所有。由于政府偏袒何某,仅凭何某提交的土地青苗补偿款以及错误的证人证言就把该土地确权给何某,政府未依法调查土地的真实情况,就把争议的土地确权给何某,何某获得不义之财,而刘某持有土地登记表政府并不采信。另外,也由于证人在本案中所作的为证,导致该案是一个错案。由于近年来农村土地增值,村民争夺土地纠纷案子在农村很常见,也导致很多冤假错案在农村发生,造成农村社会不稳定,影响社会和谐。
其次,基层法院未依法公正司法,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法院本应对政府的错误裁定进行纠正,但法院由于失职渎职不正确履行职责,凭表面证据就轻易认定李某的证据,进而维持政府的土地确权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和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但直到现在何某仍未变更土地登记手续,因此,法院其实是乱作为。
再次,某中院也是乱作为,未严格把好最好一道关卡,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中院维持的缘由就是青苗补偿款支付给李某,也有证人证言给予证实,根本未依法审查在土地承包时,该土地由何某承包的事实,尽管何某提交土地登记表证实自己是争议土地的合法承包人,该争议土地使用权属于自己所有。另外,中院在采纳证据的效力时存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试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原告何某提交证据是书面证据,其法律效力优于第三人李某提交的口头证据。二审法院未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审查证据原告与第三人李某提交证据的效力。其判决结果显然是违法、错误的。
再次,对于二审终审错误判决,何某如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7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当事人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一,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但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即领取终审判决后6个月内,否则法院不予受理。第二,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7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法》179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于抗诉,没有时间限制,因此,从刘某领取判决时间来看,显然是过了自己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期限,但现在刘某只能提请检察院抗诉。第三,当事人应当聘请律师参与诉讼,因律师在证据规则、组织证据,适用证据方面的能力优于当事人,且土地纠纷案件是复杂的案件,当事人一般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困难,专业律师处理的效果定会比当事人处理好。
综上所述,当土地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积极收集证据,并注重证据的法律效力,根据法律效力的大小优先使用证据,同时聘请律师参与诉讼。否则即使持有有力的证据也并不能胜诉,因自己组织证据、运用证据的能力不强而导致败诉。同时注重诉讼时效,以免诉讼时效过后失去救济途径。
参考文献:
[1]魏凤秀 农民土地权益保护探析[J] 安徽农业科学 2010.03.
[2]王月春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成因及对策研究[J] 法治与社会 2008.
[3]廖淑华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成因及对策研究[J] 现代农业科技,2007.
[4]王利明 物权法论 法律出版社 2003.
[5]王卫国 《中国土地权利指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6]猛勤国,《物权二元结构》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
关键词:行政纠纷;当事人的权利保护;法律规定
案情介绍:何某在1980年第一轮土地承包,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中承包了土地,政府并颁发了某县土地承包情况登记表,第二轮的土地承包标明了四至界限,上抵王某责任田、下抵戈庄、左抵河沟、右抵胡某的责任田。后来由于洪水冲垮了河堤,河沙、细石覆盖了责任田,刘某无力耕种。1996年,李某找劉某商量,请求刘某把该块田给李某耕种几年,并由李某把覆盖该田的细石、细砂清理,改成良田,刘某同意把该田给李某耕种。2000年开始修建公路,征用该块田,政府把青苗补偿款10元给付给李某。对此补偿款,刘某全然不知,2003年,刘某在该块田上建房,双方引发争议,李某认为刘某侵权,刘某认为自己在自己的责任田上盖房,并不侵犯李某的权益。为此,双方发生争议,李某向政府申请确权,李某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5年,政府对争议土地作出(2005)2号土地纠纷处理意见,该土地纠纷处理意见是根据证人证言以及补偿款拨付给何某认定该块土地使用权属于何某。2006年,刘某不服政府作出土地纠纷处理意见,向某县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处理意见,但很遗憾的是某县人民法院仍然未严格审查何某该田之前的土地使用权属,维持了某镇人民政府的处理意见。2006年,刘某不服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某行初字第06号行政判决书,向中院提起上诉,该院草率作出维持某县人民法院的判决。
首先,该案是一个土地侵权纠纷,也是一个典型的错案,何某并无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据证实该争议土地使用权属何某所有。由于政府偏袒何某,仅凭何某提交的土地青苗补偿款以及错误的证人证言就把该土地确权给何某,政府未依法调查土地的真实情况,就把争议的土地确权给何某,何某获得不义之财,而刘某持有土地登记表政府并不采信。另外,也由于证人在本案中所作的为证,导致该案是一个错案。由于近年来农村土地增值,村民争夺土地纠纷案子在农村很常见,也导致很多冤假错案在农村发生,造成农村社会不稳定,影响社会和谐。
其次,基层法院未依法公正司法,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法院本应对政府的错误裁定进行纠正,但法院由于失职渎职不正确履行职责,凭表面证据就轻易认定李某的证据,进而维持政府的土地确权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和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但直到现在何某仍未变更土地登记手续,因此,法院其实是乱作为。
再次,某中院也是乱作为,未严格把好最好一道关卡,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中院维持的缘由就是青苗补偿款支付给李某,也有证人证言给予证实,根本未依法审查在土地承包时,该土地由何某承包的事实,尽管何某提交土地登记表证实自己是争议土地的合法承包人,该争议土地使用权属于自己所有。另外,中院在采纳证据的效力时存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试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原告何某提交证据是书面证据,其法律效力优于第三人李某提交的口头证据。二审法院未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审查证据原告与第三人李某提交证据的效力。其判决结果显然是违法、错误的。
再次,对于二审终审错误判决,何某如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7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当事人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一,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但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即领取终审判决后6个月内,否则法院不予受理。第二,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7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法》179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于抗诉,没有时间限制,因此,从刘某领取判决时间来看,显然是过了自己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期限,但现在刘某只能提请检察院抗诉。第三,当事人应当聘请律师参与诉讼,因律师在证据规则、组织证据,适用证据方面的能力优于当事人,且土地纠纷案件是复杂的案件,当事人一般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困难,专业律师处理的效果定会比当事人处理好。
综上所述,当土地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积极收集证据,并注重证据的法律效力,根据法律效力的大小优先使用证据,同时聘请律师参与诉讼。否则即使持有有力的证据也并不能胜诉,因自己组织证据、运用证据的能力不强而导致败诉。同时注重诉讼时效,以免诉讼时效过后失去救济途径。
参考文献:
[1]魏凤秀 农民土地权益保护探析[J] 安徽农业科学 2010.03.
[2]王月春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成因及对策研究[J] 法治与社会 2008.
[3]廖淑华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成因及对策研究[J] 现代农业科技,2007.
[4]王利明 物权法论 法律出版社 2003.
[5]王卫国 《中国土地权利指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6]猛勤国,《物权二元结构》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