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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某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A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正在销售B公司生产的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产品,该批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身均未见张贴有“中国能效标识”标志,但铭牌上均标注为能效等级三级。执法人员随即前往辖区内B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批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是由B公司生产,且该公司未对该产品进行过能效检测及备案,最终该质监局对B公司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实施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