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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提出全面开放二孩政策,本文将对此次生育政策重大调整后对妇女劳动权益带来的影响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全面二孩;生育保险政策;企业歧视
继2011年中国各地全面实施双独二孩政策,2013年实施单独二孩政策以后,2015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指出,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实施全面开放二孩政策。政策实施后全国将享受二孩所带来的人口福利,但是此次政策实施后并没有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生育保险等政策,因此作为生育主体的婦女的劳动权益,也将因政策的全面推行受到更大的侵害。
一、基于企业利益考虑的女性性别歧视
社会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决定了市场主体始终在追求以最小的成本谋求最大化的利益,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的的主要目的便是盈利,因为历史传统观念等各项因素的影响,妇女在劳动市场中本就不占优势,而又因其特殊的生理特征往往在经济上存在“性别亏损”,市场依靠交换劳动价值来换取经济效益,妇女生育、家务等活动不仅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上的效益,而且还大量占有了妇女的时间和精力,使妇女在市场经济中一直处于弱势地位。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女性的就业率比男性低了13.8个百分点,在大学毕业生中就业性别歧视更是高达29%,近20年16~59岁的女性就业率都呈下降趋势,这些数据都显示了妇女在求职之初就面临着就业歧视。
二、目前我国生育保险对妇女保护的现状与不足
为了保护缓解孕妇家庭的孕产支出,也为了降低企业的性别投入提高妇女的劳动权,国家建立了生育保险制度,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1.生育医疗服务
生育医疗服务是由医院、开业医生或合格的助产护士向职业妇女或男工之妻提供的妊娠、分娩和产后的医疗照顾及必须的住院治疗服务。我国的医疗服务包括检查、接生、手术、住院、药品、计划生育等费用,其中包括生育医疗补贴3000元。生育医疗服务有效的缓解了孕妇家庭的负担,但是全面二胎实行后妇女生育二胎时年龄普遍偏大,无论是生理机能还是修复能力都不能和年轻孕妇相比,一胎的生育医疗补贴标准已不能满足孕妇的需求。
2.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国际劳工组织《保护生育公约》规定在强制社会保险下根据过去的收入来提供现金津贴时,津贴标准须满足产妇和胎儿的生育和健康。我国生育津贴制度相对完善,但是其补贴标准太低,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怀孕支出有已经大大超出了基本工资水平,职业妇女在工作时除了基本工资外,还有福利、分红、业绩奖等多项工资,基本工资所占比重较低,连基本的生活水平都很难保障,更不用说是在支出巨大的产期了。
3.产假
产假是指在职孕妇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在独生子女时期,办理了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妇女享受35天产假的特权,如妇女完成输卵管结扎手术、男子完成输精管结扎手术的,分别享有15天产假待遇。全面二孩政策实行后,并没有对的独生子女优待政策的存续提出更进一步的解释,生育一胎的妇女肯定不会做结扎手术,而生育二胎后结扎又是否实行此政策也不得而知。
三、二胎政策全面开启后妇女劳动权益保护
(一)完善妇女劳动权益保护立法
纵观国外有关生育保险的规定,其中俄罗斯规定了每一位生育妇女都享有4年半的带薪产假,瑞士规定了16个月的带薪产假,其中包括2个月的父育假,而法国规定了妇女生育一胎时享受20周的带薪产假,生育二胎时享有40周的带薪产假。我国经济虽然没有西方先进国家发达,但是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应当适当增加母孕假,并规定父育假将育子的义务分配给男性,一方面有利于分担妇女作为生育主体的压力,另一方面若男性也有生育休假,企业在招聘女性员工时也会减少一些性别歧视,此外,法国关于二胎妇女双倍休假的政策也值得我国借鉴,毕竟在现有休假时间短的情况下,二胎时适当增加产假也有利于帮助女性更好的恢复到工作岗位中。
(二)强化妇女劳动权益保护政府责任
我国保护妇女劳动权益的立法虽多,但政府的工作效率较低,各部门要不各有其责却不相互合作,要不工作交叉分工不明导致了行政部门间的相互推诿,种种政策性问题都导致群众维权困难,即便维权成功也将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甚至金钱,所以首先国家应该在细化分工的同时增强各部门间的合作与沟通,另一方面也应该设立统一的监管机构,监督各部门对妇女劳动权益受到侵害后的办事效率,实现权责统一,在程序上真正将法律与实践相结合、维护妇女的劳动权益。
(三)增加妇女劳动权益保护救济渠道
政府作为执法主体,是妇女劳动权益被侵害后的首要维权主体,劳动保障就业部门应该提高自己的监管力度和执法力度,一是对企业实行定期监管调查,监督其对妇女劳动权益的保障问题,完善奖惩制度以制约企业,另一方面要完善举报监督的渠道,除设立现实举报处外,还要充分利用新媒体,建立一套完善的网络举报监督系统,让妇女在其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高效便利的维权。我们还要发挥好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支持工会、妇联、共青团等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发挥好社会组织的中立性、专业性和群众性,帮助妇女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作者简介:夏梦雅(1993.8-),女,贵州毕节人,本科,江苏大学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
参考文献:
[1]蒋小华.二胎政策对女性的不利分析[D].山西师范大学,2015.
[2]田珏婧,雒 彬.浅析单独二胎背景下女性劳动权益保障[D].上海政法学院,2014.
[3]王听.公平正义理论视角下的妇女劳动权益研究[D].郑州大学,2015.
[4]赵肴.基于社会性别视角的妇女劳动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14.
[5]茅倬彦,罗昊.符合二胎政策妇女的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差异——基于计划行为理论的实证研究[J].人口研究,2013(01).
【关键词】全面二孩;生育保险政策;企业歧视
继2011年中国各地全面实施双独二孩政策,2013年实施单独二孩政策以后,2015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指出,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实施全面开放二孩政策。政策实施后全国将享受二孩所带来的人口福利,但是此次政策实施后并没有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生育保险等政策,因此作为生育主体的婦女的劳动权益,也将因政策的全面推行受到更大的侵害。
一、基于企业利益考虑的女性性别歧视
社会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决定了市场主体始终在追求以最小的成本谋求最大化的利益,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的的主要目的便是盈利,因为历史传统观念等各项因素的影响,妇女在劳动市场中本就不占优势,而又因其特殊的生理特征往往在经济上存在“性别亏损”,市场依靠交换劳动价值来换取经济效益,妇女生育、家务等活动不仅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上的效益,而且还大量占有了妇女的时间和精力,使妇女在市场经济中一直处于弱势地位。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女性的就业率比男性低了13.8个百分点,在大学毕业生中就业性别歧视更是高达29%,近20年16~59岁的女性就业率都呈下降趋势,这些数据都显示了妇女在求职之初就面临着就业歧视。
二、目前我国生育保险对妇女保护的现状与不足
为了保护缓解孕妇家庭的孕产支出,也为了降低企业的性别投入提高妇女的劳动权,国家建立了生育保险制度,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1.生育医疗服务
生育医疗服务是由医院、开业医生或合格的助产护士向职业妇女或男工之妻提供的妊娠、分娩和产后的医疗照顾及必须的住院治疗服务。我国的医疗服务包括检查、接生、手术、住院、药品、计划生育等费用,其中包括生育医疗补贴3000元。生育医疗服务有效的缓解了孕妇家庭的负担,但是全面二胎实行后妇女生育二胎时年龄普遍偏大,无论是生理机能还是修复能力都不能和年轻孕妇相比,一胎的生育医疗补贴标准已不能满足孕妇的需求。
2.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国际劳工组织《保护生育公约》规定在强制社会保险下根据过去的收入来提供现金津贴时,津贴标准须满足产妇和胎儿的生育和健康。我国生育津贴制度相对完善,但是其补贴标准太低,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怀孕支出有已经大大超出了基本工资水平,职业妇女在工作时除了基本工资外,还有福利、分红、业绩奖等多项工资,基本工资所占比重较低,连基本的生活水平都很难保障,更不用说是在支出巨大的产期了。
3.产假
产假是指在职孕妇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在独生子女时期,办理了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妇女享受35天产假的特权,如妇女完成输卵管结扎手术、男子完成输精管结扎手术的,分别享有15天产假待遇。全面二孩政策实行后,并没有对的独生子女优待政策的存续提出更进一步的解释,生育一胎的妇女肯定不会做结扎手术,而生育二胎后结扎又是否实行此政策也不得而知。
三、二胎政策全面开启后妇女劳动权益保护
(一)完善妇女劳动权益保护立法
纵观国外有关生育保险的规定,其中俄罗斯规定了每一位生育妇女都享有4年半的带薪产假,瑞士规定了16个月的带薪产假,其中包括2个月的父育假,而法国规定了妇女生育一胎时享受20周的带薪产假,生育二胎时享有40周的带薪产假。我国经济虽然没有西方先进国家发达,但是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应当适当增加母孕假,并规定父育假将育子的义务分配给男性,一方面有利于分担妇女作为生育主体的压力,另一方面若男性也有生育休假,企业在招聘女性员工时也会减少一些性别歧视,此外,法国关于二胎妇女双倍休假的政策也值得我国借鉴,毕竟在现有休假时间短的情况下,二胎时适当增加产假也有利于帮助女性更好的恢复到工作岗位中。
(二)强化妇女劳动权益保护政府责任
我国保护妇女劳动权益的立法虽多,但政府的工作效率较低,各部门要不各有其责却不相互合作,要不工作交叉分工不明导致了行政部门间的相互推诿,种种政策性问题都导致群众维权困难,即便维权成功也将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甚至金钱,所以首先国家应该在细化分工的同时增强各部门间的合作与沟通,另一方面也应该设立统一的监管机构,监督各部门对妇女劳动权益受到侵害后的办事效率,实现权责统一,在程序上真正将法律与实践相结合、维护妇女的劳动权益。
(三)增加妇女劳动权益保护救济渠道
政府作为执法主体,是妇女劳动权益被侵害后的首要维权主体,劳动保障就业部门应该提高自己的监管力度和执法力度,一是对企业实行定期监管调查,监督其对妇女劳动权益的保障问题,完善奖惩制度以制约企业,另一方面要完善举报监督的渠道,除设立现实举报处外,还要充分利用新媒体,建立一套完善的网络举报监督系统,让妇女在其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高效便利的维权。我们还要发挥好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支持工会、妇联、共青团等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发挥好社会组织的中立性、专业性和群众性,帮助妇女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作者简介:夏梦雅(1993.8-),女,贵州毕节人,本科,江苏大学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
参考文献:
[1]蒋小华.二胎政策对女性的不利分析[D].山西师范大学,2015.
[2]田珏婧,雒 彬.浅析单独二胎背景下女性劳动权益保障[D].上海政法学院,2014.
[3]王听.公平正义理论视角下的妇女劳动权益研究[D].郑州大学,2015.
[4]赵肴.基于社会性别视角的妇女劳动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14.
[5]茅倬彦,罗昊.符合二胎政策妇女的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差异——基于计划行为理论的实证研究[J].人口研究,20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