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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发布时间:2008年9月12日文号:汇发[2008]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汇发[2008]29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