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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言: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环境
发言人:湖北省物价局副局长 蔡玲 湖北省政协副主席 王少阶
现状: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环境虽然有所改善,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市场准入仍存在多种限制,不利于民营企业做强做大。
大型民营企业资金雄厚,经营富有效率,希望能够进入利润丰厚的产业。但目前国家立法对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设立了许多的障碍,使得民营企业享受不到国有企业在市场准入方面的待遇,而且也远远不如外商投资企业所享受的待遇。在一些利润较高和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比如烟草、医药、钢铁、汽车、铁路、航空、银行、保险、电信等等,对民营资本的进入有着严格的限制,有的甚至就是禁止进入。
税负过高,使小型民营企业不堪重负。
在增值税方面,现行制度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民营企业大都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工业企业为6%,商业企业为40%,其实际税负远远高于一般纳税人。
在所得税方面,外资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民营企业一般都享受不到。实践中,有的基层税务机关还任意扩大“核定征收”的范围,对民营企业按工商企业7%~20%的税率、建筑安装企业10%~20%的税率征税。税率明显偏高,不符合民营企业利润率低的实际。有的基层税务机关甚至不管有无利润,一律按核定的征收税率征税,加重了民营企业的负担,影响了民营企业的发展甚至生存。
三乱严重,使小型民营企业雪上加霜。
三乱现象依然严重。有的企业反映,一台电子秤售价500元,每年要接受两次检验,每次检验费400元,一年要交800元。又如,建筑垃圾管理费在2001年被国家明文取消后,有的地方就改为收建筑垃圾处理费。凡此种种,不一而足。严重的三乱使得税负本已沉重的小型民营企业难以支撑下去。
执法过程随意性太大,缺乏可预见性。
行政机关执法时随意性大,不规范,导致企业与执法部门的隔阂甚至敌意。例如,有的企业反映,工商局不告知招牌应该如何制作,打广告应如何而为,但却要求企业—而再、再而三地更换招牌和广告内容。
有的政府部门诚信度低,影响整个社会诚信度的提高。
目前,政府与民营企业围绕对国有企业的承包、租赁及并购,国有资源的开发、开采,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项目的特许经营权等,签订了一系列契约,但面临政府自身信用缺失、政府单方面违约或是终止合同时,民营企业的自身救济措施在强大的政府公权力面前,显得苍白无力。虽然通过行政手段或民事诉讼程序对民营企业财产权进行保护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民营企业出于今后自身发展的考虑往往忍气吞声。即使起诉,成功的案例也不多。
司法质量不高,存在对民营企业的歧视。
有的企业反映,公安机关该作为不作为,处置治安案件不如抓嫖抓赌得力。有的治安案件一拖再拖,长达数月,有的甚至不了了之。民营企业打官司时,存在立案难、立案后干预多、获得公正审理难,以及审理后法律文书执行难等现象。
民营企业本身经营不规范,维权意识弱。
一方面有的民营企业本身存在轻视法律、违规操作的问题,如偷漏税、造假、不遵守劳动法、不正当竞争等等;另一方面,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又缺乏维权的意识。
建议:
破除陈旧观念,确立平等和服务观念。
首先要摒弃对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偏见,平等地看待和对待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马克思主义认为,评价一种经济制度、一种生产关系的好坏,不能凭抽象的道德观和公平观,而要看它是否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文明与进步。从我国的国情看,我国的公有经济和民营经济将长期共存共同发展,民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不是权宜之计。民营经济不是公有经济的补充,而是我国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如果不能平等看待和对待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受损的将是国民经济发展本身。其次,依法行政,树立服务观念,为纳税人、为作为权利主体的国民依法提供规范、透明和高效的管理和服务。
减免地方税,减轻小型民营企业过重的税负;同时在减员简政的同时,根本治理三乱现象。
针对现行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应根据其不同内容取消、改税和转制。对必要的收费项目,要通过政府收费公示、收支分离和引进外部监督等方面制度的建立,实现政府收费行为的公正、透明,从法律和体制上使企业的负担稳定在合理的水平上。
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
要通过立法来划定政府与市场相互间不能逾越的界限,积极推进法治建设,促使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在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方面,政府应做到诚信,要及时清偿政府对民营企业的欠债;健全政府终止合同赔偿制度和征用征收赔偿制度,政府确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终止合同或需要征用征收公民的财产时,应进行合理的补偿。
加强中小企业管理局的职能。
除了落实国家扶持中小企业政策、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等方面的职能外,还可以部分担负起帮助中小企业维护合法权益的职责,成为中小企业的保护人。
建立公正、高效、廉洁的司法队伍,构筑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障的最后防线。
在司法系统内部,大力推进司法系统改革,减少司法过程中的权力干预,维护和确保司法机关的公正、独立,提高司法人员的基本素质。此外,还应当引进外来监督机制,疏通民营企业有效申诉渠道和实行大众媒体的公开报道制度。
发言人:湖北省物价局副局长 蔡玲 湖北省政协副主席 王少阶
现状: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环境虽然有所改善,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市场准入仍存在多种限制,不利于民营企业做强做大。
大型民营企业资金雄厚,经营富有效率,希望能够进入利润丰厚的产业。但目前国家立法对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设立了许多的障碍,使得民营企业享受不到国有企业在市场准入方面的待遇,而且也远远不如外商投资企业所享受的待遇。在一些利润较高和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比如烟草、医药、钢铁、汽车、铁路、航空、银行、保险、电信等等,对民营资本的进入有着严格的限制,有的甚至就是禁止进入。
税负过高,使小型民营企业不堪重负。
在增值税方面,现行制度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民营企业大都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工业企业为6%,商业企业为40%,其实际税负远远高于一般纳税人。
在所得税方面,外资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民营企业一般都享受不到。实践中,有的基层税务机关还任意扩大“核定征收”的范围,对民营企业按工商企业7%~20%的税率、建筑安装企业10%~20%的税率征税。税率明显偏高,不符合民营企业利润率低的实际。有的基层税务机关甚至不管有无利润,一律按核定的征收税率征税,加重了民营企业的负担,影响了民营企业的发展甚至生存。
三乱严重,使小型民营企业雪上加霜。
三乱现象依然严重。有的企业反映,一台电子秤售价500元,每年要接受两次检验,每次检验费400元,一年要交800元。又如,建筑垃圾管理费在2001年被国家明文取消后,有的地方就改为收建筑垃圾处理费。凡此种种,不一而足。严重的三乱使得税负本已沉重的小型民营企业难以支撑下去。
执法过程随意性太大,缺乏可预见性。
行政机关执法时随意性大,不规范,导致企业与执法部门的隔阂甚至敌意。例如,有的企业反映,工商局不告知招牌应该如何制作,打广告应如何而为,但却要求企业—而再、再而三地更换招牌和广告内容。
有的政府部门诚信度低,影响整个社会诚信度的提高。
目前,政府与民营企业围绕对国有企业的承包、租赁及并购,国有资源的开发、开采,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项目的特许经营权等,签订了一系列契约,但面临政府自身信用缺失、政府单方面违约或是终止合同时,民营企业的自身救济措施在强大的政府公权力面前,显得苍白无力。虽然通过行政手段或民事诉讼程序对民营企业财产权进行保护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民营企业出于今后自身发展的考虑往往忍气吞声。即使起诉,成功的案例也不多。
司法质量不高,存在对民营企业的歧视。
有的企业反映,公安机关该作为不作为,处置治安案件不如抓嫖抓赌得力。有的治安案件一拖再拖,长达数月,有的甚至不了了之。民营企业打官司时,存在立案难、立案后干预多、获得公正审理难,以及审理后法律文书执行难等现象。
民营企业本身经营不规范,维权意识弱。
一方面有的民营企业本身存在轻视法律、违规操作的问题,如偷漏税、造假、不遵守劳动法、不正当竞争等等;另一方面,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又缺乏维权的意识。
建议:
破除陈旧观念,确立平等和服务观念。
首先要摒弃对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偏见,平等地看待和对待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马克思主义认为,评价一种经济制度、一种生产关系的好坏,不能凭抽象的道德观和公平观,而要看它是否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文明与进步。从我国的国情看,我国的公有经济和民营经济将长期共存共同发展,民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不是权宜之计。民营经济不是公有经济的补充,而是我国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如果不能平等看待和对待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受损的将是国民经济发展本身。其次,依法行政,树立服务观念,为纳税人、为作为权利主体的国民依法提供规范、透明和高效的管理和服务。
减免地方税,减轻小型民营企业过重的税负;同时在减员简政的同时,根本治理三乱现象。
针对现行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应根据其不同内容取消、改税和转制。对必要的收费项目,要通过政府收费公示、收支分离和引进外部监督等方面制度的建立,实现政府收费行为的公正、透明,从法律和体制上使企业的负担稳定在合理的水平上。
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
要通过立法来划定政府与市场相互间不能逾越的界限,积极推进法治建设,促使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在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方面,政府应做到诚信,要及时清偿政府对民营企业的欠债;健全政府终止合同赔偿制度和征用征收赔偿制度,政府确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终止合同或需要征用征收公民的财产时,应进行合理的补偿。
加强中小企业管理局的职能。
除了落实国家扶持中小企业政策、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等方面的职能外,还可以部分担负起帮助中小企业维护合法权益的职责,成为中小企业的保护人。
建立公正、高效、廉洁的司法队伍,构筑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障的最后防线。
在司法系统内部,大力推进司法系统改革,减少司法过程中的权力干预,维护和确保司法机关的公正、独立,提高司法人员的基本素质。此外,还应当引进外来监督机制,疏通民营企业有效申诉渠道和实行大众媒体的公开报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