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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福利的提供并不意味着政府责任的推卸,同时积极的政府作为并不是政府行为的事事亲为,它强调的是政府行为方式的转变和政府行为的界限.政府被赋予很多权力以致权力过多、泛滥,究其原因是因为权力与责任没有得到较好的对应.政府担责的形式从亲力包办的直接责任转换到组织、选择、监督的间接责任,却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与之跟进.文章通过宪法公民权的政府责任承担、公民权的条件性和有限性以及政府责任能力担当的角度对政府福利提供的“无为”与“全能”加以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