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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7年第69号公告附件)进行了修改,第三十五项“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新增两项必填项目:“品牌类型”和“出口享惠情况”。其中“品牌类型”为必填项目,可选择“无品牌”、“境内自主品牌”、“境内收购品牌”、“境外品牌(贴牌生产)”、“境外品牌(其他)”如实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