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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人们常常感叹世风日下,道德沦丧,人们在物欲横流的社会环境里,已经把基本的道德素质都抛弃殆尽了。要如何提升社会道德呢?有人说要靠舆论宣传,有人说要靠言传身教,有人说要靠信仰指引……可是,当有人提出要用法律来捍卫道德时,不少人却嗤之以鼻,法律是惩治罪犯的工具,一个不讲道德的人还远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我们怎么能动用法律来保障道德?比如我们提倡“拾金不昧”,但有人捡了钱不交还失主或交给相关机构,我们就要用法律惩罚他吗?
拾金不昧可奖励
其实,用法律来提倡“拾金不昧”,还是挺管用的。
在我国,从孩子们很小的时候,大人就会向他们灌输拾金不昧是一种优秀道德品质的思想,“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给警察叔叔的手里面”也是人人耳熟能详的歌谣。可是这种教育在现实中似乎没起到太大作用,当人们真的捡到钱或一些财物时,感到自己“交了好运”,将之归为己有的人远比找寻失主的人多得多。
这说明,仅仅靠教育来提升道德水平是行不通的。如果我们一方面用法律来制裁那些拾到财物拒不上交者,另一方面奖励那些拾金不昧的好心人,恐怕更能促进社会道德水平的提升。日本就是个很好的例子。根据2004年的统计来看,日本人报失了740万件物品,而由拾金不昧者上交的物品数量更是高达1070万件,其中包括33万部手机、73万个钱包、132亿日元现金等等。上交的物品远远超过了报失的物品数量,这意味着有人丢了东西都懒得报失,但拾到者仍然热心地交给了失物管理中心。由于每年拾金不昧的人实在是太多了,日本的失物管理中心根本无力保存那么多失物,迫不得已之下,日本内阁只得修改了相关法律,将政府保存失物的期限由6个月降低到了3个月,还将走失的宠物划出了“失物”的范围。
为什么日本人能够做到如此拾金不昧?真是他们的国民素质和道德水平比我们高吗?事实却并非如此,只不过是日本详细地将拾金不昧的奖惩都写进了自己的法律,让日本人在遵纪守法的同时,博得了“素质高”的雅誉。
早在公元718年,日本的一项法律就规定了人们捡到失物、动物甚至仆人都必须在5天内交给政府,失主可在此后一年内认领;18世纪时,为了鼓励人们拾金不昧,政府明确规定,拾金不昧者可要求获得相当于丢失物品部分价值的酬金,同时规定不上交失物者将会受到惩罚。又经过了几百年的调整,现在,日本法律明文规定,捡到失物必须在7天内上交;若捡到现金,拾到者可获得5%~20%的酬金;若3个月内失物无人认领,则自动归捡到者所有;但是如果拾物者7天后才上交失物,将失去获得奖金和失物所有权的机会;不上交失物则被认定犯有盗用罪,未来在求职、办理证件等各方面都会受到限制。
很多中国人根本看不上日本的做法,认为捡了东西还管失主要钱,把一件明明很高尚的事情弄得庸俗了。但事实却表明,用法律机制保障道德,比我们的“凭良心”无疑有用得多,利用人们趋利避害的心理,有奖有罚,人们的行为自然就会按照这一标准进行,人们的行为合乎了道德的标准,社会的道德水平不也就提高了吗?
见死不救要惩罚
“见义勇为”是优良的社会美德,可如今见义勇为的事迹似乎越来越少,有关群体冷漠、见死不救的报道却屡见不鲜。2011年10月13日,2岁的小悦悦在佛山南海黄岐广佛五金城相继被两车碾轧,7分钟内,18名路人路过但都视而不见,漠然而去。我们的社会中为什么见死不救的现象这么多呢?按照我们从小接受的教育,不是人们都应该见义勇为吗?而且,大多数见义勇为并不需要人们付出太大的代价,而是仅仅需要拨打一下110、120就可以了,可人们竟然也不愿意去做,这是为什么呢?
经过对很多“见死不救”的人进行采访,我们发现,当这些人在剖析自己的内心想法时,都表示自己害怕被受害者或受害者家属讹诈,干了好事反而被赖上,最后还要自己赔上一大笔钱。这种想法也并非毫无道理,社会上这种“碰瓷”事件也确实是屡见不鲜。既然没法律规定见死不救犯法,救人还有可能要冒被碰瓷的风险,人们又何必要见义勇为呢?
那么外国人对于见死不救是怎样的态度呢?在意大利、德国、法国、美国等国家,如果有人故意见死不救,就会直接触犯法律规定而被判刑。比如意大利《刑法》规定,见死不救都要被判处一年以下监禁或2500欧元的罚款;德国《刑法典》则规定,遇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有急救可能而不进行急救的,处1年以下限制自由刑或罚金;在法国的《刑法典》中,设有“过失弃助罪”、“见死不救罪”等罪状,一旦触犯均将处以5年监禁与7.5万欧元的罚款;美国的部分州法则明文规定,发现他人受伤而不打“911”求救,可能构成“轻微疏忽罪”。
那么,外国人就不怕遇到“碰瓷”吗?还是说外国根本就没有这种“碰瓷”现象呢?其实这种事并非中国所独有,外国也时有发生。2004年时,美国发生了一起轰动一时的“碰瓷”事件,那年的万圣节时,加州一名女子丽莎在高速公路行驶时,发现了一起严重车祸,事故车眼看就要爆炸,丽莎不顾自己的安危,奋力将车中的伤者从事故车中拖出。但是这名伤者不但不感激丽莎救了她的性命,反而在4年后起诉丽莎因为救助她时用力过度,导致她瘫痪,因此要丽莎为她的瘫痪负责。
遇到这种事,丽莎真是有苦说不出,要是在中国,也许丽莎就要吃了这个哑巴亏,但是值得庆幸的是,加州的议会在得知这件事后马上召开会议,于2009年6月紧急通过了一部《好心人免责条例》,使得丽莎免于受到控告。
如果中国也能有这样的法律,让旁观者知道见死不救是犯法的,而且救人后不会被“碰瓷”,那么社会中的见义勇为现象一定会成倍地增长,见死不救这样的道德沉疴很快便会销声匿迹了吧。
不看父母算犯法
要不要将道德问题法律化,中国为此已经纠结了很久,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社会中道德缺失的现象,人们也开始慢慢承认了将道德法律化的必然性。最近新出台的一项“子女不看望父母算犯法”的政策,就是其开始的标志。
2013年7月1日,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赡养案件进行了公开的开庭审理。原告储某是一位77岁的老人,她2009年卖掉了老房子,将钱给了女儿,并在当时写下协议以后由女儿女婿照顾自己的起居。但是在一起生活的过程中,老人和女儿女婿生出许多矛盾,女儿女婿最后安排她搬出家到外面单住,且从不看望问候她。当储老太太得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常回家看看”纳入法律规范时,便将女儿女婿告上了法庭。经过审理,法院判处储某的女儿女婿除了给予老人一定的经济补偿外,还需至少每两个月到老人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
其实尊老爱幼一直是一个道德问题,虽然虐待儿童、老人的现象时有发生,但是人们除了表示谴责,也很难对违反尊老爱幼原则的人进行什么处罚。但是有了法律的规定,老人和儿童这样的弱势群体就有了维护自己权利的法律保证,而人们也不能再用“良心”当衡量标准,而是有了法律的约束,必须要端正自己的行为了。
虽然道德和法律看似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领域,但是道德能否得到维护,法律的保证是必不可少的。不要认为将道德法律化是一种“庸俗”、“堕落”,要知道,没有法律的维护,道德的大厦就缺少了坚实的地基;而有了法律的保障,道德的大厦才会建得越来越稳固。
拾金不昧可奖励
其实,用法律来提倡“拾金不昧”,还是挺管用的。
在我国,从孩子们很小的时候,大人就会向他们灌输拾金不昧是一种优秀道德品质的思想,“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给警察叔叔的手里面”也是人人耳熟能详的歌谣。可是这种教育在现实中似乎没起到太大作用,当人们真的捡到钱或一些财物时,感到自己“交了好运”,将之归为己有的人远比找寻失主的人多得多。
这说明,仅仅靠教育来提升道德水平是行不通的。如果我们一方面用法律来制裁那些拾到财物拒不上交者,另一方面奖励那些拾金不昧的好心人,恐怕更能促进社会道德水平的提升。日本就是个很好的例子。根据2004年的统计来看,日本人报失了740万件物品,而由拾金不昧者上交的物品数量更是高达1070万件,其中包括33万部手机、73万个钱包、132亿日元现金等等。上交的物品远远超过了报失的物品数量,这意味着有人丢了东西都懒得报失,但拾到者仍然热心地交给了失物管理中心。由于每年拾金不昧的人实在是太多了,日本的失物管理中心根本无力保存那么多失物,迫不得已之下,日本内阁只得修改了相关法律,将政府保存失物的期限由6个月降低到了3个月,还将走失的宠物划出了“失物”的范围。
为什么日本人能够做到如此拾金不昧?真是他们的国民素质和道德水平比我们高吗?事实却并非如此,只不过是日本详细地将拾金不昧的奖惩都写进了自己的法律,让日本人在遵纪守法的同时,博得了“素质高”的雅誉。
早在公元718年,日本的一项法律就规定了人们捡到失物、动物甚至仆人都必须在5天内交给政府,失主可在此后一年内认领;18世纪时,为了鼓励人们拾金不昧,政府明确规定,拾金不昧者可要求获得相当于丢失物品部分价值的酬金,同时规定不上交失物者将会受到惩罚。又经过了几百年的调整,现在,日本法律明文规定,捡到失物必须在7天内上交;若捡到现金,拾到者可获得5%~20%的酬金;若3个月内失物无人认领,则自动归捡到者所有;但是如果拾物者7天后才上交失物,将失去获得奖金和失物所有权的机会;不上交失物则被认定犯有盗用罪,未来在求职、办理证件等各方面都会受到限制。
很多中国人根本看不上日本的做法,认为捡了东西还管失主要钱,把一件明明很高尚的事情弄得庸俗了。但事实却表明,用法律机制保障道德,比我们的“凭良心”无疑有用得多,利用人们趋利避害的心理,有奖有罚,人们的行为自然就会按照这一标准进行,人们的行为合乎了道德的标准,社会的道德水平不也就提高了吗?
见死不救要惩罚
“见义勇为”是优良的社会美德,可如今见义勇为的事迹似乎越来越少,有关群体冷漠、见死不救的报道却屡见不鲜。2011年10月13日,2岁的小悦悦在佛山南海黄岐广佛五金城相继被两车碾轧,7分钟内,18名路人路过但都视而不见,漠然而去。我们的社会中为什么见死不救的现象这么多呢?按照我们从小接受的教育,不是人们都应该见义勇为吗?而且,大多数见义勇为并不需要人们付出太大的代价,而是仅仅需要拨打一下110、120就可以了,可人们竟然也不愿意去做,这是为什么呢?
经过对很多“见死不救”的人进行采访,我们发现,当这些人在剖析自己的内心想法时,都表示自己害怕被受害者或受害者家属讹诈,干了好事反而被赖上,最后还要自己赔上一大笔钱。这种想法也并非毫无道理,社会上这种“碰瓷”事件也确实是屡见不鲜。既然没法律规定见死不救犯法,救人还有可能要冒被碰瓷的风险,人们又何必要见义勇为呢?
那么外国人对于见死不救是怎样的态度呢?在意大利、德国、法国、美国等国家,如果有人故意见死不救,就会直接触犯法律规定而被判刑。比如意大利《刑法》规定,见死不救都要被判处一年以下监禁或2500欧元的罚款;德国《刑法典》则规定,遇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有急救可能而不进行急救的,处1年以下限制自由刑或罚金;在法国的《刑法典》中,设有“过失弃助罪”、“见死不救罪”等罪状,一旦触犯均将处以5年监禁与7.5万欧元的罚款;美国的部分州法则明文规定,发现他人受伤而不打“911”求救,可能构成“轻微疏忽罪”。
那么,外国人就不怕遇到“碰瓷”吗?还是说外国根本就没有这种“碰瓷”现象呢?其实这种事并非中国所独有,外国也时有发生。2004年时,美国发生了一起轰动一时的“碰瓷”事件,那年的万圣节时,加州一名女子丽莎在高速公路行驶时,发现了一起严重车祸,事故车眼看就要爆炸,丽莎不顾自己的安危,奋力将车中的伤者从事故车中拖出。但是这名伤者不但不感激丽莎救了她的性命,反而在4年后起诉丽莎因为救助她时用力过度,导致她瘫痪,因此要丽莎为她的瘫痪负责。
遇到这种事,丽莎真是有苦说不出,要是在中国,也许丽莎就要吃了这个哑巴亏,但是值得庆幸的是,加州的议会在得知这件事后马上召开会议,于2009年6月紧急通过了一部《好心人免责条例》,使得丽莎免于受到控告。
如果中国也能有这样的法律,让旁观者知道见死不救是犯法的,而且救人后不会被“碰瓷”,那么社会中的见义勇为现象一定会成倍地增长,见死不救这样的道德沉疴很快便会销声匿迹了吧。
不看父母算犯法
要不要将道德问题法律化,中国为此已经纠结了很久,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社会中道德缺失的现象,人们也开始慢慢承认了将道德法律化的必然性。最近新出台的一项“子女不看望父母算犯法”的政策,就是其开始的标志。
2013年7月1日,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赡养案件进行了公开的开庭审理。原告储某是一位77岁的老人,她2009年卖掉了老房子,将钱给了女儿,并在当时写下协议以后由女儿女婿照顾自己的起居。但是在一起生活的过程中,老人和女儿女婿生出许多矛盾,女儿女婿最后安排她搬出家到外面单住,且从不看望问候她。当储老太太得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常回家看看”纳入法律规范时,便将女儿女婿告上了法庭。经过审理,法院判处储某的女儿女婿除了给予老人一定的经济补偿外,还需至少每两个月到老人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
其实尊老爱幼一直是一个道德问题,虽然虐待儿童、老人的现象时有发生,但是人们除了表示谴责,也很难对违反尊老爱幼原则的人进行什么处罚。但是有了法律的规定,老人和儿童这样的弱势群体就有了维护自己权利的法律保证,而人们也不能再用“良心”当衡量标准,而是有了法律的约束,必须要端正自己的行为了。
虽然道德和法律看似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领域,但是道德能否得到维护,法律的保证是必不可少的。不要认为将道德法律化是一种“庸俗”、“堕落”,要知道,没有法律的维护,道德的大厦就缺少了坚实的地基;而有了法律的保障,道德的大厦才会建得越来越稳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