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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潮流中,司法ADR具有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节约国家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诉讼对抗的价值和功能。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司法ADR在国际上逐渐兴起并成为司法程序内解决纠纷的新方式。对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法院附设调解制度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以现行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为契机,就我国法院附设调解制度的构建予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