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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事实契约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契约的过程中,不以当事人之间明确的合意作为其成立的必要条件,而是根据某种事实或行为来确定该契约的效力。事实契约理论在理论界从其产生至今一直备受质疑。多数学者认为该契约的成立不需要当事人的合意即可成立的契约出现表示不能接受,并且极力证明该理论不可成立。但经过笔者分析,事实契约的构成要件中也隐藏了当事人合意而不是没有意思表示。由此为事实契约的合理存在打下了牢固的理论基础。事实契约理论对契约理论的发展和司法实践都有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事实契约;意思表示;构成要件
一、事实契约存在的理论基础
私法自治历来被认为是民法的三大支柱之一,传统民法是建立在私法自治的基础之上,而契约是私法自治和意思自治的体现。但是事实契约却将意思自治放到了次要位置,事实契约理论是对传统民法理念的挑战。英美法系中也存在着类似事实契约的概念,但是其被翻译为事实上的默示契约。但英美法上的默示契约在其成立认定过程中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基础。所以即使是该契约在订立当时并无明确的要约与承诺,而是法院通过客观环境及相关事实认定当事人间订立合同的意图,从而促成契约成立。这种事实契约缓和了不断激化的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同时提出了非合意的私人制定契约的自由。拉伦茨教授认为,事实契约不仅仅基于生活上方便而采取的依照交易习惯或方便而通过事实或行为而设立契约,而不需要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李永军教授认为事实契约是使用特殊方式而设立的合同。由于社会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行业间的分工越来越明细,专业技术要求越来越高。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对技术和管理高度掌握,而作为消费者由于对商品或专业技术并不能够做到面面俱到。所以在消费的过程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消费者等弱势群体的利益必须认定该契约的法律效力从而保护其合法权益。
二、事实契约的一般成立要件
事实契约一直存在于社会生活当中,并非是一种新型的契约,只是法律界对其法律效力的认识不同。从本质上看,事实契约也是在意思自治在契约领域的表现,主要体现在其便捷的订立契约的模式,事实契约成立要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适格的民事主体当事人的存在是成立契约的重要要件
传统契约理论认为当事人的合意要求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以及合同法中规定的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对于这一规定理解和适用具有困惑,第一,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并不导致契约的自始不成立,而只影响契约效力。第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纯获利益行为能以当事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契约不成立。第三,即使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具备相应的权利能力,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契约也可以成立并生效。
(二)事实契约适用的类型在事实契约成立过程中,不同类型的事实行为要求对于契约其成立至关重要
与传统契约相比,事实契约在现实案例的处理中和解决合同漏洞上有其独特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类契约中。第一种事实契约的类型是基于社会生活而产生的事实契约,当今各国的立法当中都普遍采取了耶林提出的缔约过失理论的学说而解决。社会生活中并不能要求任何行为都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形式如公用事业中的供暖合同、供气合同或供水合同等为高效和快捷都使用格式合同的形式。需求者对于这类物或者服务只能通过单纯的签订或不签合同,而不能与对方当事人意思自治来协商,显然这是不公平的。第二种事实契约的类型是基于社会团体活动所生的事实契约,就当前团体关系,德国法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指导对于当事人请求以主意思表示有瑕疵或者错误而请求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时,通过事实上的契约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虽然这种认定方式具有瑕疵但是依旧是依照当事人签订契约时的意思表示为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适用事实契约关系的成立来解决更为合理。
(三)特定的事实过程传统合意契约所主张的契约成立的根本要件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使之意思表示符合双方真意从而契约成立
事实契约与经过特殊的行为例如以登记为成立要件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同点主要体现在契约的成立方面。事实契约只需要当事人做出一定行为让相对人了解其行为意思和目的,相对人再以一定行为以确认即可认定契约成立。当然事实契约的成立除了当事人的合意其他要件依然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对于事实过程的认定也同样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一定的社会传统切不可一刀切。传统事实契约成立过程中也会存在的事实行为,但只有是社会共同体意思表示并且进行转化,并且在没有在个人的私利下与通过理性的分析才能够作为认定事实契约依法成立的事实行为。从而保护社会共同体成员利益。社会共同体的意思才能通过契约得以实现,个人的私利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才能得以实现。
三、事实契约的法律效力
事实契约的法律效力是在事实契约成立或生效后对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关系。意思表示以目的意思、效果意思和行为表示所构成,但是在事实契约中主要表现为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而对于目的意思则不轻易表露。事实契约的效力在当事人之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主要表现在消费者履行其支付价款或其他相关义务,对于提供服务或生产者提供合法合理的商品或服务。其次,当事人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对于违法或违反约定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符合法律或约定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通过法律的规定或者第三人的同意,事实契约对契约外的第三人也具有一定的拘束力。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2]郭明瑞,房少坤.新合同法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4]史尚宽.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关键词】事实契约;意思表示;构成要件
一、事实契约存在的理论基础
私法自治历来被认为是民法的三大支柱之一,传统民法是建立在私法自治的基础之上,而契约是私法自治和意思自治的体现。但是事实契约却将意思自治放到了次要位置,事实契约理论是对传统民法理念的挑战。英美法系中也存在着类似事实契约的概念,但是其被翻译为事实上的默示契约。但英美法上的默示契约在其成立认定过程中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基础。所以即使是该契约在订立当时并无明确的要约与承诺,而是法院通过客观环境及相关事实认定当事人间订立合同的意图,从而促成契约成立。这种事实契约缓和了不断激化的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同时提出了非合意的私人制定契约的自由。拉伦茨教授认为,事实契约不仅仅基于生活上方便而采取的依照交易习惯或方便而通过事实或行为而设立契约,而不需要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李永军教授认为事实契约是使用特殊方式而设立的合同。由于社会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行业间的分工越来越明细,专业技术要求越来越高。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对技术和管理高度掌握,而作为消费者由于对商品或专业技术并不能够做到面面俱到。所以在消费的过程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消费者等弱势群体的利益必须认定该契约的法律效力从而保护其合法权益。
二、事实契约的一般成立要件
事实契约一直存在于社会生活当中,并非是一种新型的契约,只是法律界对其法律效力的认识不同。从本质上看,事实契约也是在意思自治在契约领域的表现,主要体现在其便捷的订立契约的模式,事实契约成立要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适格的民事主体当事人的存在是成立契约的重要要件
传统契约理论认为当事人的合意要求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以及合同法中规定的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对于这一规定理解和适用具有困惑,第一,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并不导致契约的自始不成立,而只影响契约效力。第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纯获利益行为能以当事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契约不成立。第三,即使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具备相应的权利能力,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契约也可以成立并生效。
(二)事实契约适用的类型在事实契约成立过程中,不同类型的事实行为要求对于契约其成立至关重要
与传统契约相比,事实契约在现实案例的处理中和解决合同漏洞上有其独特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类契约中。第一种事实契约的类型是基于社会生活而产生的事实契约,当今各国的立法当中都普遍采取了耶林提出的缔约过失理论的学说而解决。社会生活中并不能要求任何行为都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形式如公用事业中的供暖合同、供气合同或供水合同等为高效和快捷都使用格式合同的形式。需求者对于这类物或者服务只能通过单纯的签订或不签合同,而不能与对方当事人意思自治来协商,显然这是不公平的。第二种事实契约的类型是基于社会团体活动所生的事实契约,就当前团体关系,德国法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指导对于当事人请求以主意思表示有瑕疵或者错误而请求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时,通过事实上的契约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虽然这种认定方式具有瑕疵但是依旧是依照当事人签订契约时的意思表示为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适用事实契约关系的成立来解决更为合理。
(三)特定的事实过程传统合意契约所主张的契约成立的根本要件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使之意思表示符合双方真意从而契约成立
事实契约与经过特殊的行为例如以登记为成立要件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同点主要体现在契约的成立方面。事实契约只需要当事人做出一定行为让相对人了解其行为意思和目的,相对人再以一定行为以确认即可认定契约成立。当然事实契约的成立除了当事人的合意其他要件依然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对于事实过程的认定也同样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一定的社会传统切不可一刀切。传统事实契约成立过程中也会存在的事实行为,但只有是社会共同体意思表示并且进行转化,并且在没有在个人的私利下与通过理性的分析才能够作为认定事实契约依法成立的事实行为。从而保护社会共同体成员利益。社会共同体的意思才能通过契约得以实现,个人的私利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才能得以实现。
三、事实契约的法律效力
事实契约的法律效力是在事实契约成立或生效后对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关系。意思表示以目的意思、效果意思和行为表示所构成,但是在事实契约中主要表现为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而对于目的意思则不轻易表露。事实契约的效力在当事人之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主要表现在消费者履行其支付价款或其他相关义务,对于提供服务或生产者提供合法合理的商品或服务。其次,当事人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对于违法或违反约定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符合法律或约定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通过法律的规定或者第三人的同意,事实契约对契约外的第三人也具有一定的拘束力。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2]郭明瑞,房少坤.新合同法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4]史尚宽.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