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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律的生命来源于文化,法律的运行必须依赖文化,法律的生命也深藏于文化中。中国的法律文化在数千年的历史长河中生生不息,其原因就在于自身的一套稳定的价值体系。传统诉讼文化是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折射着法律文化各个方面的价值取向,支配、指导着传统社会国家和个人的诉讼行为,在古代社会的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而对于中国古代判词的研究,是一条研究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捷径,判词展现出的重伦理、重亲情、重和谐、重仁爱、重道义的以儒家文化为首的民族精神和调息止讼的结案方式是中国近三千年来法律文化的结晶。本文主要通过介绍古代判词的概念及状况,来体现具有中华法系特色的诉讼文化。
关键字:判词;儒家;无诉;息诉;诉讼文化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4-0022-02
判词是古代司法官员断案决狱的裁决文书,也是处理日常实务和发表评论的一种应用问题。在三千多年漫长的发展历程中,判词经历了四个主要的阶段和三个重大的演变,不但和我国封建王朝的更替同步,而且也随着儒家文化的变化而一直变化。可以这么说,判词所体现出的文化已经深深地根植于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经济的土壤里,影响着当时下至百姓上至王侯的法律生活。
一、判词的發展与演进
判词从西周时代萌芽,经春秋战国的演化,至秦汉时基本成型,并有初步的发展;经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大动荡,在隋末归于平稳,至唐朝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繁华昌盛,呈现出“名家辈出,佳判如云”的盛世风景;经五代十国动荡后短暂的消沉后,在宋代又逐渐恢复繁荣;而在经历了元代判词的短暂没落后,在明代又走回了正轨,并于明清发展成熟;但因为清末修律,全面引入西方资本主义法学理念,西风渐进,中华法系整体崩溃,判词也随之悄悄地退出了历史的舞台。
从西周至清末,判词在历史的长河中留下了沉重的一笔,有过繁荣,有过衰弱。从上述不难看出,判词的发展史也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发展史,当社会繁荣昌盛的时候,所带来的是经济和文化的高速发展,文人墨客逐渐增多,判词也得以发展;而当社会动荡不安时,整个法律体系收到了毁灭性的破坏,判词也随之没落。整个判词的发展史,即是一部儒家文化的演变史,也是一部中华民族的奋斗史,它承载着三千年来中华法系的风云历史。
二、古代判词的种类和特点
中国古代判词按用途的不同科分为实例和拟例,用于司法实务中的是实判,而用于科举考试中出题的是拟判。按文体风格可分为骈判和散判,用骈文写成的是骈判,以唐判为代表,用散体写作的是散判,以宋判为代表;按照内容的不同,判词还可以分作案判、花判、杂判和双关判等,以真实案件为内容做的是案例,以生活琐事为内容所做的是花判,以民间流传深远的故事所作出的判例是花判,两事一判的是双关判。判词的枝繁叶茂,流派众多,在中国的法制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影响地位。至今,仍然有不少好的判词仍然流传在学术界中,随着时光的流逝并没有褪色,反而越显珍贵,流芳百世。
在古代,一般一篇经典的判词必须得援引儒家的伦理道德和圣人前贤的微言大义,引经据典,斟酌人情世故,使其上不违圣意,下不拂人伦,用直抒己见的方式阐述道德,以达到完美解决诉讼以维护社会和谐平稳的目的。其最大的特点在于与其将判词看做一份司法机关的判决书,还不如将其视为一篇利用文人妙笔生花的文采向百姓说教以追求“教化庶民”作用的道德文章。在当时社会而言,只有那些文采飞扬,用典准确,感情丰富的判词,才能得到士级阶级的认可,才是一篇好的“判决书”。
三、判词的局限
古代的判词比较重视华丽的辞藻和引经据典的说理,主要体现的是一种判词的文学化,从今天现代司法的角度来看,古人判词难逃卖弄文采之嫌,反而对于判决书应当重视的严格按照法律作出判决结果以及如何让普通百姓读得懂判决书以达到良好的社会效应问题视而不见。这主要是由于当时的社会原因而造成的,古时的地方官员,是集行政与司法权力与一身的。例如一个县令,他既是县里面的最高行政长官,又是当地的最高司法长官,只要是在其治下的任何事物,皆由其掌管,是一种高度集权的治理模式。而古代官员的产生,一般来源于科举,而即使是将断案作判加入科举考试必考科目,将其作为官员必备技能的唐朝,在判词考试的过程中,更注重的是士子风流的文采以及对圣人先贤微言大义的理解,而不是对诉讼断案决狱的法律的适用以及法律逻辑的思考问题,这也使得唐代判词成为了展现官员文学水平的“美文”的舞台。而对于在当时教育体制下缺乏普及教育水平的百姓而言,这样的判词根本有如一张废纸,因为他们读不懂判词的内容。
四、中国传统“无讼”与“息讼”文化
诉讼文化是指由社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结构、生活环境及生活方式所决定的,并对社会经济、政治、生活方式起巨大影响的,与特定民族及时代相联系的,在历史进程中积累下来并不断创新的有关诉讼法和诉讼活动的群体性认识、评价、行为、思维方式和制度承载等的总汇。而中国古代官员在精神上信奉着一套共同的价值理念—儒家思想。而儒家思想所体现的是一种“无诉”、“和谐”、“教化”的精神。重视的是以礼治国,以德治国的观念,追求的是一种人人大同,人人懂礼的目标。那么,要实现这个目标,无诉、少诉必定成为儒家文化的一个最基础的道德追求。孔子在《论语:颜渊》中正式提出了“无诉”的主张。自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儒家思想开启了充当法律基石,进而上升为封建国家意志的进程。春秋决狱是儒家思想染指和支配司法的开端,在法律的规定不符合儒家的思想主张时,采用儒家的经典特别是《春秋》中的实例和原则来指导案件的审判。由此形成了中国法律的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的独特传统,为中国传统诉讼文化增添了道德主义的色彩。德治传统更是将“无诉”作为统治的终极目标,“无诉”本身就成了和谐和秩序的要求。在中国传统法律中,“无讼”是最高境界的追求。古文中这样描述讼:“讼,争也。”而历代统治者所追求的莫不是社会稳定从而巩固统治,而讼必会产生争端,有了争端便使人心涣散,社会不安定。在统治者看来任何社会的不安定都存在着动摇统治的可能性。因此历代统治者都对争讼有着不约而同的观点,即是追求“无讼”。“无讼”是一种理想化状态,在实际的贯彻中一般更多地采取的是“息讼”的方式。
“息讼”,一方面是一种官吏处理诉讼的方法,另一方面是蕴含在整个法律体系中限制诉讼的指导思想。古人为了追求实现“无讼”理想而诞生的一种处理诉讼纠纷的方法。在漫长的历史中,历代统治者和思想家的不断努力,使“息讼”思想逐渐成熟,不断完善,成为了完全不逊于“无讼”的成熟法律思想。这一法律思想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影响着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由此带来的最明显的影响,就在于官府不鼓励百姓以诉讼的形式解决纠纷,而判词的本身存在的意义也逐渐从解决纠纷变成了如何用儒家思想教化万民。而且不少科举出身的官员并没有实务断案经验,也没有受过专门的法律培训,这一以现代的司法理念看起来不可思议的制度也造成了大部分官员实务能力的缺失。
除了“无诉”与“息诉”思想对古代判词以及其他古代司法制度的影响外,古代判词随意性太大,不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没有统一的规范和要求,也是判词局限之一,在一个权力高度集中的人情社会里的判决书背后所代表的公平和正义不由让人质疑,这样的判词常常沦落成为为权贵特权阶级开脱罪责,免除处罚的工具。
总之,古代判词受到其本身所处特定环境的影响,必然有它的历史局限性,但不可否认的是,在中国三千多年的王朝更替,法制发展中,判词发挥了它重要的作用,为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做出了无可比拟的贡献,它背后的一些情理原则,一直到现在都对我国的法治理念有所影响,我们应当全面认识它,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让判词能够真正地古为今用。
关键字:判词;儒家;无诉;息诉;诉讼文化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4-0022-02
判词是古代司法官员断案决狱的裁决文书,也是处理日常实务和发表评论的一种应用问题。在三千多年漫长的发展历程中,判词经历了四个主要的阶段和三个重大的演变,不但和我国封建王朝的更替同步,而且也随着儒家文化的变化而一直变化。可以这么说,判词所体现出的文化已经深深地根植于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经济的土壤里,影响着当时下至百姓上至王侯的法律生活。
一、判词的發展与演进
判词从西周时代萌芽,经春秋战国的演化,至秦汉时基本成型,并有初步的发展;经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大动荡,在隋末归于平稳,至唐朝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繁华昌盛,呈现出“名家辈出,佳判如云”的盛世风景;经五代十国动荡后短暂的消沉后,在宋代又逐渐恢复繁荣;而在经历了元代判词的短暂没落后,在明代又走回了正轨,并于明清发展成熟;但因为清末修律,全面引入西方资本主义法学理念,西风渐进,中华法系整体崩溃,判词也随之悄悄地退出了历史的舞台。
从西周至清末,判词在历史的长河中留下了沉重的一笔,有过繁荣,有过衰弱。从上述不难看出,判词的发展史也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发展史,当社会繁荣昌盛的时候,所带来的是经济和文化的高速发展,文人墨客逐渐增多,判词也得以发展;而当社会动荡不安时,整个法律体系收到了毁灭性的破坏,判词也随之没落。整个判词的发展史,即是一部儒家文化的演变史,也是一部中华民族的奋斗史,它承载着三千年来中华法系的风云历史。
二、古代判词的种类和特点
中国古代判词按用途的不同科分为实例和拟例,用于司法实务中的是实判,而用于科举考试中出题的是拟判。按文体风格可分为骈判和散判,用骈文写成的是骈判,以唐判为代表,用散体写作的是散判,以宋判为代表;按照内容的不同,判词还可以分作案判、花判、杂判和双关判等,以真实案件为内容做的是案例,以生活琐事为内容所做的是花判,以民间流传深远的故事所作出的判例是花判,两事一判的是双关判。判词的枝繁叶茂,流派众多,在中国的法制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影响地位。至今,仍然有不少好的判词仍然流传在学术界中,随着时光的流逝并没有褪色,反而越显珍贵,流芳百世。
在古代,一般一篇经典的判词必须得援引儒家的伦理道德和圣人前贤的微言大义,引经据典,斟酌人情世故,使其上不违圣意,下不拂人伦,用直抒己见的方式阐述道德,以达到完美解决诉讼以维护社会和谐平稳的目的。其最大的特点在于与其将判词看做一份司法机关的判决书,还不如将其视为一篇利用文人妙笔生花的文采向百姓说教以追求“教化庶民”作用的道德文章。在当时社会而言,只有那些文采飞扬,用典准确,感情丰富的判词,才能得到士级阶级的认可,才是一篇好的“判决书”。
三、判词的局限
古代的判词比较重视华丽的辞藻和引经据典的说理,主要体现的是一种判词的文学化,从今天现代司法的角度来看,古人判词难逃卖弄文采之嫌,反而对于判决书应当重视的严格按照法律作出判决结果以及如何让普通百姓读得懂判决书以达到良好的社会效应问题视而不见。这主要是由于当时的社会原因而造成的,古时的地方官员,是集行政与司法权力与一身的。例如一个县令,他既是县里面的最高行政长官,又是当地的最高司法长官,只要是在其治下的任何事物,皆由其掌管,是一种高度集权的治理模式。而古代官员的产生,一般来源于科举,而即使是将断案作判加入科举考试必考科目,将其作为官员必备技能的唐朝,在判词考试的过程中,更注重的是士子风流的文采以及对圣人先贤微言大义的理解,而不是对诉讼断案决狱的法律的适用以及法律逻辑的思考问题,这也使得唐代判词成为了展现官员文学水平的“美文”的舞台。而对于在当时教育体制下缺乏普及教育水平的百姓而言,这样的判词根本有如一张废纸,因为他们读不懂判词的内容。
四、中国传统“无讼”与“息讼”文化
诉讼文化是指由社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结构、生活环境及生活方式所决定的,并对社会经济、政治、生活方式起巨大影响的,与特定民族及时代相联系的,在历史进程中积累下来并不断创新的有关诉讼法和诉讼活动的群体性认识、评价、行为、思维方式和制度承载等的总汇。而中国古代官员在精神上信奉着一套共同的价值理念—儒家思想。而儒家思想所体现的是一种“无诉”、“和谐”、“教化”的精神。重视的是以礼治国,以德治国的观念,追求的是一种人人大同,人人懂礼的目标。那么,要实现这个目标,无诉、少诉必定成为儒家文化的一个最基础的道德追求。孔子在《论语:颜渊》中正式提出了“无诉”的主张。自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儒家思想开启了充当法律基石,进而上升为封建国家意志的进程。春秋决狱是儒家思想染指和支配司法的开端,在法律的规定不符合儒家的思想主张时,采用儒家的经典特别是《春秋》中的实例和原则来指导案件的审判。由此形成了中国法律的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的独特传统,为中国传统诉讼文化增添了道德主义的色彩。德治传统更是将“无诉”作为统治的终极目标,“无诉”本身就成了和谐和秩序的要求。在中国传统法律中,“无讼”是最高境界的追求。古文中这样描述讼:“讼,争也。”而历代统治者所追求的莫不是社会稳定从而巩固统治,而讼必会产生争端,有了争端便使人心涣散,社会不安定。在统治者看来任何社会的不安定都存在着动摇统治的可能性。因此历代统治者都对争讼有着不约而同的观点,即是追求“无讼”。“无讼”是一种理想化状态,在实际的贯彻中一般更多地采取的是“息讼”的方式。
“息讼”,一方面是一种官吏处理诉讼的方法,另一方面是蕴含在整个法律体系中限制诉讼的指导思想。古人为了追求实现“无讼”理想而诞生的一种处理诉讼纠纷的方法。在漫长的历史中,历代统治者和思想家的不断努力,使“息讼”思想逐渐成熟,不断完善,成为了完全不逊于“无讼”的成熟法律思想。这一法律思想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影响着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由此带来的最明显的影响,就在于官府不鼓励百姓以诉讼的形式解决纠纷,而判词的本身存在的意义也逐渐从解决纠纷变成了如何用儒家思想教化万民。而且不少科举出身的官员并没有实务断案经验,也没有受过专门的法律培训,这一以现代的司法理念看起来不可思议的制度也造成了大部分官员实务能力的缺失。
除了“无诉”与“息诉”思想对古代判词以及其他古代司法制度的影响外,古代判词随意性太大,不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没有统一的规范和要求,也是判词局限之一,在一个权力高度集中的人情社会里的判决书背后所代表的公平和正义不由让人质疑,这样的判词常常沦落成为为权贵特权阶级开脱罪责,免除处罚的工具。
总之,古代判词受到其本身所处特定环境的影响,必然有它的历史局限性,但不可否认的是,在中国三千多年的王朝更替,法制发展中,判词发挥了它重要的作用,为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做出了无可比拟的贡献,它背后的一些情理原则,一直到现在都对我国的法治理念有所影响,我们应当全面认识它,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让判词能够真正地古为今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