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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职业卫生的行为,是指违反《职业病危害防治法》等国家关于职业卫生防治方面的法律规定,因而导致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发生急性职业病事故或慢性职业病危害的行为;现行刑法对危害职业卫生行为的规制存在啦法目的的双重化、立法罪名的隐名化和犯罪构成结果的事故化等缺陷;为强化刑法对危害职业卫生行为的规制,除更新立法理念,更加注重刑法的人性关怀外,还需要完善已有的刑法相关条款的罪名和罪状,并创设新的罪名.最终形成刑法对职业卫生的保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