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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我国《刑法》对渎职罪主体作了严格限定,2002年12月全国人大九次会议对渎职罪的主体的适用范围作出了解释,增加了四类人员。主体范围的扩大势必影响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内涵的界定,基于此,笔者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作出了界定,笔者以为应坚持以具备资格为前提,以拥有职责和职权为基础,以职务名义从事公务为核心的三位一体的“新公务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