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法治文化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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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由于农耕文明的发展,在我国,国家的形成并没有造成氏族制的瓦解,反而发展出了宗族制度。这种宗族制的延续和发展使得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处理更多的是靠一种情感和道德来指导,所形成的是一种道德文明秩序,造成了我国缺乏步入现代法治社会的文化基因。传统农业国家中,重农轻商又使得我们法治精神缺乏了一个十分重要的推动力。因而在现代法治社会我们需要进一步的推进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的建设,同时还应当吸收我们传统哲学中可以提升自身修养和社会道德的因素。
  关键词 宗族制度 重农轻商 法治文化
  作者简介:唐国育,河南卉林律师事务所,四级律师,研究方向:法律文化。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002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分析了母系社会是怎样过渡到父系社会,并随着生产的发展,单个的家庭脱离了氏族社会,并且随着技术更大的进步出现了社会的大分工由此产生新的阶级以及作为经济单位的个体家庭。由各个亲属部落组成的联盟,发展出了对内统治,对外进行战争的军事民主机关并进而发展出国家。
  其实在国家的形成过程中,中国国家的形成和古代西方国家的形成是存在一定的差异的。这一差异在冯友兰看来,造成了中西哲学上的差异。在梁治平看来造成了中西法观念上的差异。
  本文希望通过梳理恩格斯在本书中的思路,找出中西方在国家的形成中是在哪一阶段产生了差异性,并理解梁治平所说的由此造成的法律观念的差异。
  恩格斯指出,“随着男子在家庭中的实际统治的确立,实行男子独裁的最后障碍便崩溃了。男子在家庭中的独裁使得父权制取代了母权制,随之而来的对偶制逐步被一夫一妻制所替代。但这样一来,在古代的氏族制度中就出现了一个裂口,个体的家庭已经成为一种力量,并且以威胁的姿态与氏族对抗了。” 随着技术的更大的进步和财富的迅速增加,生产活动更加丰富多样,随着“生产的不断在增长以及随之而来的劳动生产率的不断增长,提高了人的劳动力的价值。” 在氏族社会内部产生奴隶和自由人之间的划分和富人和穷人之间的阶级的差别。
  隨着生产的进一步发展和农业、手工业的进一步分工“除了表现为商品和奴隶的财富外,除了货币财富以外,这时还出现了表现为地产的财富。” 在这种社会的变革之中,“氏族和部落到处都杂居了起来,到处都有奴隶、被保护民和外地人在自由民中间居住着……由于居住地受商业活动、职业变换和土地所有权转让的影响而变动不定,所以时常遭到破坏。” 这样便在原始的氏族内部产生了各个不同的利益集团,同时在氏族所居住地区还加上了大批新的、于氏族无关的居民。他们的数量可观以至于不可能被逐渐容纳入血缘亲属的氏族和部落之中。在这种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内外矛盾的斗争下,原始氏族社会必然解体,同时需要一种调和这种矛盾的第三种力量,这样国家便应运而生了。对于恩格斯所分析的这一段国家产生的历史之中,尤其值得我们注意的有两点:
  第一点是在我们国家,似乎国家的产生并不意味着氏族的解体,而是产生了影响至深的宗族制度。
  第二点是商人阶级在国家形成之中以及形成之后所产生的作用,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又一个影响中西法律文化差异的因素。
  对于第一点,梁治平认为中国的国家形成过程中并没有以氏族的瓦解为代价的,而是由战争强化权力和族长传统相结合的模式。他指出:“西方国家的形成是金属器具和生产工具相结合而产生的。由于宗族制度在国家形成之前已经解体,因而地域成为了取代宗族亲属的原则。但在我国,国家的产生并却是原有氏族组织直接转化的成果。这就造成了氏族而非地域成为了居民划分的标准。” 在这里造成这种差异的因素有一点是需要注意的。即和自然地理条件有关的因素,西欧土地相对贫瘠,其人口对土地的依附性并不强,人口的流动性较大,且除了农业之外,手工业商业等发展较快。因而其氏族就存在着瓦解的外部环境因素。
  而我们却是一个有着大片可耕种土地的国家,这就造成了我们是以耕种农业为主。这样的自然因素下我们容易走向传统的农业国家。绝大多数的人成为农民,他们附着于其所耕种的土地之上。人口几乎没有什么流动,在这种情况下,宗族也更加的稳定,成为所形成的国家的最基本的内在组成。在以后的发展进程之中,农民是始终和土地联系在一起的,农业一直被视为人们生活所依赖的根本。这对于宗族制的巩固和与之相适应的儒家思想的发展有着支撑作用。“由于生产生活方式的固定性,代际之间的家庭成员往往自然的生活在一起。由此产生的中国宗族制度,具有世界少有的复杂和组织性。儒家思想的产生和传承很大意义上和这种家族制度的理性化相契合。”
  我们可以看出这种宗族制度的保留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们国家后来的哲学和法学体系的发展。这种宗族制的延续和发展使得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处理更多的是靠一种情感和道德来指导,所形成的是一种道德文明秩序。这种秩序对人有一种更加强烈的关怀,使得人与人之间更加趋于一种感性的和谐。但是这种心性文化和西方以理性为基础的智性文化之间是存在着冲突的,二者之间的冲突的协调也是一个难题。而“智性文化孕育了法律文明秩序。法治是智性文化,它反映了权利文化。” 这一点正是我们国家步入现代法治社会所缺乏的文化基因。
  对于第二点,商人阶级在国家的形成及其发展中所产生的作用,中西方之间是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的。如前所述欧洲的地理因素也是影响着其商业发达的一个重要因素。地中海国家由于土地的贫瘠而多投身于商业和相互的掠夺之中。同时欧洲良好的航海条件对于人口的流动商业贸易的发展也是一个促进因素。这样“它又加上了一个第三次的、它所特有的、又决定意义的重要分工:它创造了一个不从事生产而只从事产品交换的阶级——商人。”
  商人阶级的出现,一方面他具有很强的人口流动性,这对于以血缘为基础的氏族制度是一个冲击。另一方面在商人阶级进入原始氏族地域之后,随着其自身财富的增长,其势必要谋求更多的有利于自身的利益,这就造成了他们和氏族所发展出来的贵族阶级之间的矛盾和斗争。在这一次次的斗争之后,商人阶级往往将自己所争取的权利确定下来,同时特别重视这种斗争取得的权利的契约的履行。他们推动着对这种斗争取得的权利的遵守和尊崇,这是发展出法治精神即只有法律而不是个人才是最高的统治者的重要的因素。   而在我们这个传统的农业国家,商人始终是一个十分弱小的存在,且多数时候处于不利的评价之下。冯友兰讲到:“著于公元前三世纪的《吕氏春秋》有一章名为《上农》,其通过比较认为由于生活方式的差异,农民更多的表现出一种质朴的品质,由于其附着于土地,因而当国家有难时,他们会更加勇于保卫国家;商人则多表现出唯利是图、不服管治的品质,而由于其财产的移动性强,因而当国家有难时,商人则更倾向于逃跑,而不是保卫国家。因而其得出不仅农业对国家更重要,而且农民的生活方式也比商人的生活方式高尚的结论。”
  在我们社会传统的观念之中,始终是将农业视为国之本,将商业视为国之末。在农业为根本的国家,经济的生产,人民的温饱始终是靠着农业的,而很难想象“根本不从事创造和生产的商业”会给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带来什么益处。从事着欺诈和不劳而获的活动的商人阶级被视为社会的竇虫。
  我们知道商人是最具有契约精神的,在这种传统的重农轻商思想的影响下,我们的法治精神便缺乏了一个十分重要的推动力。因而最终,西方发展了商业,发展了法治。而中国则保存了农业,保存了氏族制度之中的优良之处,但是也没有发展出法治。
  通过对这两点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人类社会的形成和发展是存在着一定的偶然性和地域特殊性的。虽然宗族制度和商业的不发达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们步入现代法治社会的脚步,但是我们不能简单的肯定或者否定这些原生的自发的观念和制度。宗族制度一定程度上发展了於兴中所讲的人的特质中的心性,他促进了我们道德秩序的发展和亲族感情的亲密。在五四之后我们对传统的宗族制度和哲学观念清除反思的比较彻底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适时的对这种传统的哲学思想进行再梳理再反思,吸取其中可以提升我们自身内心情感完善和社会道德提升的因素。与之相反,对于轻视商业的意识则是延续至今的。从改革开放之初刑法中的“投机倒把罪”和“非法经营罪”以及变化无常的政策因素随时都可能成为惩治商人的工具甚至会使他们遭遇牢狱之灾,到现今的仇商仇富思想都是对商业商人阶级的形成和发展不利的因素。“相对于政策的不确定性,法律更能明确和稳定的保障商人的合法权益。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对法治的要求最多的也是商人阶层。因此,市场经济需要法治。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因而在现代法治社会我们需要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来保护商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更重要的可能是我们对待商人的传统的态度需要一定程度上的转变。我们需要一边细致耐心的对西方完善的商业意识和对商人的保障制度进行学习,一方面注重发掘我们传统中对于商人的责任意识的关切来使得商人和民众之间的矛盾得到缓解。
  注释:
  [德]恩格斯著.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0页,第161页,第165页,第163页.
  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16页.
  馮友兰.中国哲学简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出版社.2009年版.第23-24页,第21页.
  於兴中.法治东西.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27页.
  葛洪义,等.法治中国.广东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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