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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国家权力格局处于演进中,乡村治理需要拓新思路。如何让“社会权力”发挥作用,实现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良性互动,如何整合社会资源、协调各类社会关系,是建设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所面临的重大社会课题。要统筹兼顾,精心谋划,有的放矢,全面建设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关键词]“三农”问题;新农村建设;和谐;利益关系;集体主义;政治参与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595(2007)01—0038—(05)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决策,为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指明了方向。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由此可见,我们要建设的新农村,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协调推进的新农村,是“三个文明”共同发展的新农村,是富裕、民主、文明、和谐的新农村。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深入研究和探讨建设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简称建设和谐“新农村”)这一课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国家权力格局处于演进中,乡村治理只有开拓新思路,革新和完善治理方式,才能从根本上保持农村的社会和谐
众所周知,中国传统政治格局中国家权力的控制范围与能力是有限的,但在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之前,国家权力几乎覆盖包括乡村在内的整个社会。特别是党政不分、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兼具基层行政管理和社会生产管理的职能,国家政权凭借人民公社对农村经济、政治资源的高度垄断,空前深入地介入农村,实现了对农村社会的全控型治理。广大乡村相继实行了“村为定界”的治理方式。这种治理方式以地域为权力基础,对农村和农业实行严格划分,大大加强了国家对农业和农村的管制和资源汲取。国家对农村、农业、农民和城市、工业、市民实行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政策,使资金、资源、技术、知识的配置持续地向城市、工业、市民倾斜。这样,农民的政治空间和组织行为能力被压抑在极为狭小的村组范围内,使得先天不足的中国农民变得更加缺乏社会活动能力,不能有效形成对政权和政策安排的影响力。其形成和固化的、对个体自由权利带有压制性的社会结构,也不利于农民主体意识的发育和塑造,阻遏着多元并立、充满活力的利益格局的构建,不利于中国农村和农业的市场化进程和可持续发展,使社会与自然关系、个人与社会关系、农村与城市发展失谐。
令人忧虑的是,时至今日,中国农民仍然是缺乏内聚力和社会制衡力的弱势群体,农民阶层中所具有的保守、政治意识淡漠、容易异化、难以组织化等问题依然比较突出,还应当看到,在当下的农村,各类基层行政组织、企业组织等正在发生新的变化,中介组织不断发展,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个体经济发展势头迅猛,一些新的利益群体和阶层在农村中不断涌现。他们在经济地位、社会地位、文化心理和利益诉求等方面存在着不可忽视的差异、隔阂或对峙,具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归属感与认同感。毋庸讳言,随着乡村社会利益主体逐渐分化,乡镇政府组织和乡镇干部的利益已相对独立。我们不难看到,乡镇政权的主要官员对乡镇政权所管辖的乡村社区缺乏基本的归属感,他们大多已经迁居至县(区)城,期盼离开乡村到县(区)城高就或任职。随着农村利益关系日趋复杂,农民合法权益遭受袭扰或损毁的形式也出现了新变化,而针对基层政府、基层干部的大大小小的群体性事件更是屡有发生。还须指出,随着当下农村综合改革的推进,国家权力过于集中于城市,对乡村治理上有所疏离的问题正不断凸显出来。其后果是对于村民的合法权利,难以给予有效的保障;对于乡村社区出现的纠纷,难以予以有效的化解。“撤乡并镇”以及乡镇法庭的收缩,虽然有利于裁减冗员、减轻财政负担,但也会让村民觉得国家政权变得离自己遥远起来。由于公共权力的缺失,宗族势力在不少地方有所滋长和蔓延。
从当代社会发展的大趋势来看,随着全能国家观念的消解,随着国家权力在某些领域内的“有所不为”,社会自主与社会自治的价值得到了越来越多的承认,“社会权力”作为国家权力之外的一种权力类型,其价值与意义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肯定。自实现村民自治制度以来,农村政治参与的主体性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农民已从单纯服从性质的政治参与向公民赋权和决策性质的政治参与转变,权利意识和主体人格得到张扬。不过,在传统的自然经济条件下对权力的盲目顺从和崇拜导致的政治诉求低下、重人治轻法治以及重共同体利益轻公民个体权利等观念,至今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农民政治参与的扩大和深入。应当看到,乡村治理体制绩效的提高取决于其本身制度的完善和与其共存的其他各级力量。如何正视和优化中国乡村社会多极化的权力分享格局,采取合理的方式培养村民的自治能力,扎实完善自治制度,是一个需要认真探讨的复杂问题。目前,乡政村治的治理体制正在多数村庄的权力结构中占据主导地位,但是其运作绩效仍需提高,其问题则集中体现在农民对乡政村治的低度、不均衡地参与,非制度化参与时有发生,并有扩大的趋势。由于权力腐败和异化,基层政权和乡村“两委”在捍卫广大农民的利益上无所作为或乱作为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普通民众参与并推动乡村政治建设的制度化路径比较狭窄,对乡村组织与干部的权力、行为难以发挥有效的制约,一些地区的乡村政治出现劣化现象,这是令人堪忧的。如何让“社会权力”(包括宗族等民间组织)发挥作用,实现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良性互动,如何整合社会资源、协调各类社会关系,是建设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所面临的重大社会课题。
二、利益差异和矛盾凸显,乡村文化生态堪忧,建设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难度加大
近年来,中国工业化、城镇化步伐加快,国民经济持续较快增长,但城乡之间的发展差距呈继续扩大之势。当前农业和农村发展仍处于艰难的爬坡阶段,农业基础设施脆弱、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滞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等问题依然严重。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中国城乡经济运行机制和规律尚存在较大的差异。农村经济以农业为基础,而农业属于经济效益低而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大的弱质产业,农业经济的规模报酬递增幅度一般低于工业经济的规模报酬递增幅度。特别是随着中国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深入,传统社会中的权力结构与集团关系被日渐强大的资本力量打破,权利界限或产权关系在重新洗牌。社会转型使得不同利益群体共同进入利益博弈时期已成必然,但由于彼此博弈所依赖的资源条件与能力带有较大的差异性或不平等性,而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又未能完全发挥,因此,滥用公共权力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政府部 门的决策体现的往往是强势集团的利益,广大民众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则遭到不同程度的忽视。比如,政府袒护地产开发商,采取强制拆迁、哄抬房价等手段损害底层民众的利益,导致“抗法”与“上访”事件时有发生;工商、公路、质检等部门滥收费问题屡禁不止,导致民众就业难、创业难等。而就乡村工业而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倘若没有农村社区或集体的整体力量为支撑,很难与城市竞争对手相抗衡。由于长期以来的“城乡分治”,中国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的特征并未消除,某些体制和政策屏障虽有所破除,但总体而论,城乡居民在就业、教育、医疗、养老保险等方面存在的不平等现象仍然比较突出。
我们已经看到,尽管中国的土地、户籍两项制度改革,会导致农民的身份自由,导致农民向城市流动。然而,城市的市场机制与社会运行规则是刚性的,城市不可能解决大量农民就业问题。同时,农村精英人才和农业资本大规模流向城市,也不利于农业和农村的发展。还要看到,在中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过程中,农村因耕地、林地遭到城市扩张的侵蚀、工业企业相继在农村落户以及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水向农村转移和排放等,生态环境恶化问题日显突出,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已构成危害农村社会和谐的重要祸端之一。
2005年年末,《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征收条例》正式废止,可以说,自有“皇粮国税”以来,此举实为千年未有之变局,其积极意义显而易见,但也使农村原有的深层次矛盾凸显,并引发了大量的新情况、新问题。比如,原来农业税所占比例大的地区,税改后成了名副其实的要饭财政。有的地方财政补贴居然达到了95%以上,地方上基本无收入。为弥补收入缺口,造成很多地方非税收入剧增,这主要包括行政性的罚没收入,如超生子女罚款。再就是专项资金弊端突出,乡镇干部挪用专项资金。土地问题严重,农民的土地成了唐僧肉。税收的分享结构严重向城市和上级机构集中,很多地方是在苦苦支撑,勉强度日。应当说,在没有彻底改变地方财政收支划分法或直接增加地方财政的收入前,任何要求基层政府提高服务内涵、将基层政府缩编或虚化只是治标而无法治本的做法。在后农业税时代.如何改变乡村治理结构,进一步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面临着很多新旧难题。
还要看到,乡村困顿的并不仅仅在农民经济和物质生活方面。种种迹象显示,农村精神文化生态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比较突出。不少乡村精神生活枯燥单调,农民文化素质比较低下。有的媒体将当前大量的乡村形容为“38、6l、99部队”:男人长期外出打工,留在农村的是妇女、儿童和老人。这就产生了所谓“留守问题”,如:家里缺乏男劳力,家庭内部很多矛盾难以协调,甚或激化;留守孩子难教育、难管理等等。由此造成的农村人力资本存量的下降,可谓后患无穷。
三、统筹兼顾,精心谋划,有的放矢,全面建设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一)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全面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夯实建设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物质基础和生态屏障
目前,中国在总体上已经到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解决“三农”问题不能局限于“以农言农”,必须把“三农”问题置于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运行的大背景之下。我们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使城乡发展相互促进、相互协调,实现城乡发展的一体化。要强化政府公共服务的责任,加大宏观调控的力度,更加自觉地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让公共财政的阳光及政府的公共服务惠及农民,真正实现农民的“国民待遇”。要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从各地实际出发,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和谐的城乡关系,形成合理的工农业交换关系、合理的城乡产业布局关系、合理的城乡资源分配关系,切实改善广大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农村的整体面貌。
要稳定并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推进现代农业建设、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加作为新农村建设的出发点和基本目标,推动中国农业由传统的粗放经营方式向现代集约经营方式转变。在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种养业良种体系、农业科技创新与应用体系、动植物保护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农产品市场信息体系、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体系、农业社会化服务与管理体系等农业七大体系。要大力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农产品市场,提高农业的产业化、标准化、集约化水平。在完善现有农业补贴政策的基础上,逐步建立符合国情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农民必须由农业生产进入农产品流通领域,通过农产品流通分享农业产业化的利润。因此,在增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功能的同时,要鼓励和引导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以降低交易费用,规避经营风险,减少利益流失。金融机构要不断改善服务,加强对“三农”的支持。要加快建立有利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实行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农村养老保障、最低收入保障等社会救济体系。
在过去,乡村的价值似乎只建立在便宜的土地、劳动力与农产品上。如今,在全球化浪潮的冲击下,乡村的这些优势与价值已慢慢开始消失。因此,如何创造和发现乡村新的利用价值,便成为乡村治理与基层政府努力的方向。从欧陆乡村治理的经验里,我们发现欧陆将乡村的价值塑造成为一个提供不受污染的农业生产基地、一个为世人保护稀有自然环境以及最后一片属于世人的公共空间。当下,中国人地矛盾突出,土地污染和退化问题严重。为此,“基层政府应该拒绝过去漫无目标或抄袭都市区块经济发展模式的做法,而应该全面审视乡村土地应该如何利用以及乡村应该朝哪个方向发展等问题。”我们要不断增强农村与农业生态经济系统的生态功能,推进农村与农业经济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在实际工作中,可依据农村的实际环境,把农村的山、水、林、田、路、村等诸多因素加以整合,采取有效措施使村容村貌与村庄周边环境相映成景,从而促使乡村种植业、旅游业等产业协调发展。要从源头控制入于,加大农业污染防治力度。以节地、节水、节肥、节药、节种、节能和资源循环利用为重点,建立起“资源一产品一消费一再生资源”的循环农业发展模式。还须指出,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确是大方向,但受工业化发展程度、农民知识和技能等因素制约,不是短期内可达到的,因此必须坚决防止和反对盲目地进行城镇化的错误倾向。要制定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明确空间布局和实施步骤,实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切忌违背农民意愿搞“一刀切”。村庄建设要以改善人居环境为切入点,从硬化、绿化、净化、生态化入手,改水、改路、改电、改厕、改圈、改灶,进行 村容村貌的综合整治。总之,我们必须站在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正确处理好城乡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关系,实现城乡良性互动,坚决遏制一些地方政府纵容、默许农村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的倾向。
(二)重塑乡村集体主义,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核心价值体系
国际共运的历史充分证明,传统的集体主义因片而地坚持集体至上论,不能正确看待集体与个人、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相互关系,常常把集体主义理解为一种绝对的、单向的、简单的服从关系,结果忽视、压抑甚或戕害个人正当的权益,因而与现代社会格格不入。秦晖指出,“权利问题是农民问题的核心。”“在我们国家,有一个很有趣的现象:结社权在实践中并不受重视,但同时我们却非常重视结社者,也就足说这个结社不是一种权利,不是一种自主选择,而是一种责任。即某种结社是强制性的,是不能退出的。”结社者无论在古今中外的案例中,都是对真正的集体主义的一种瓦解、解构和排斥。道理很简单:如果这个结社变成了责任而非权利,怎么能够培养出集体主义精神呢?在结社者高度膨胀的情况下,一个社会的社会认同很难建立,人们的合作机制也非常残缺,或者说是处在一种强制的整合状态下。现在农民的关键问题是很难用具体的方法保障自己的权利,比如地权、结社权、自主决策权、谈判权等。
必须看到,中国社会正处于由总体性的同质社会向多元的市民社会的变迁历史之中。我们所要建立的和谐社会本质上是一个公共性社会,是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减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而任何一个社会,包括中国的乡村社会,都有两个几乎是基本人性中的必然具有的要求,一是合作、认同,二是竞争、自由。和谐社会不能游离或有悖于这两个要求,其话语体系应是立足于中国“市场化社会”的现实,围绕社会公正和制度创新的发展主题,迈向现代公民社会的一种新的“共同体”文化或制度伦理。因此,在建设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充分关照农民的各种合法权利,扬弃传统集体主义,使集体主义真正成为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核心价值理念,无疑是非常必要的。在广大农村,要大力发掘和弘扬优良的乡土文化资源,建立和发展以集体主义为核心的价值体系,培养农民自立、自强、勤俭、自主的精神。要坚持和实行诚信、互助、合作、团结、稳定、有序的社会准则,通过对和谐的肯定评价与相应的奖惩褒贬,建立、健全各项法规,以指导和约束村民的各种社会行为。
(三)拓宽和疏通农民政治参与的渠道,不断完善农村基层民主、自治制度,为建设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牢固的组织保证和权力支撑
要继续进行乡镇机构改革和乡镇职能转变。不过,“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新一轮乡镇机构改革变数颇多,任重而道远……下一步改革应重点解决我国长期地影响和制约乡镇改革的复杂因素和体制性障碍,如政党政治与政府政治互相交叉,国家政权与农民自治互相渗透,乡镇行政体制与财政体制互相脱节等等一系列重大问题,而不能局限于‘撤并乡镇、精简机构,分流人员、转变职能’。”在新的历史时期,乡镇改革的目标是调整乡镇政府长期以来(间接)为城市服务的功能定位,实现乡镇政府的功能归位,转变到真正为农村居民提供各类公共服务和公共设施上来。
应当说,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扩大农村社会各阶层的参政范围和参政渠道,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是一个长期的政治任务。改革开放时期,以推行统分结合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配套以各方而政策法规。在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新的发展阶段,中国农村建设的发展规模、发展周期、人力资源、财务资源、权力结构以及农民综合素质等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为此,我们必须及时对涉及农村经济发展、土地、村庄整治与建设、环境建设、科教文卫、就业与社会保障、乡村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政策法规进行整合和优化,以适应新农村建没的要求。 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发展法》,加大农村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的法律供给力度,切实保障农民的农地权,增强对农民合法权利的法律保护力度。要对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在内的各种物权采取一体承认、平等保护措施,消除对集体土地的歧视。同时,完善对集体农地的保护方式,建立既包括公力保护方式(如请求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保护),也包括私力保护方式(如物上请求权、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财物自助行为等)在内的完整的物权保护方式,加强对土地权利的保护。
在乡政村治制度自我完善方面,要加强村民自治的规范化和实质化。乡镇政府要根据具体情况对村庄进行有力指导,各项政策的实施要充分考虑农民的意愿和承受能力。要通过各种有效的途径和方式,让农民充分了解基层政府作出各种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过程以及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为他们参政议政提供基本条件,更好地保障他们所应当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人身权利。在处理乡政村治与其他各级力量关系的方面,要坚持乡政村治在乡村权力结构中的主导作用,充分利用并规范其他各级力量的活动,将其纳入乡政村治的制度框架下,以实现多极化权力分享格局的平衡。这里,关键是切实保证农民依法进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要充分发挥民间社会的潜能,在现有治理资源的基础上调整和重构乡村权力结构。为了使乡镇政府之利益与村民利益更加协调一致,应当强化乡镇人大的作用。到目前为止,乡镇政府中人大的地位还比较边缘,难以真正反映整个乡镇全体居民的意志。这是村民自治体的利益容易受到侵犯的一个根本原因。由于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全面贯彻执行新时期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根本保证,因此,必须全面加强农村各级党组织建设,有效地提升农村各级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使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得到充分的体现。
还应当看到,乡村治理经常面临着治理范围与影响力是否需要调整的难题。实际上,以地理或行政层级来划分治理范围有着很大的局限性,乡村治理所需要的是如何整合地方合作的机制以及让整个机制发挥更大的效果。在未来的乡村治理中,我们需要改变以前那种以人口数量或地域界线等简单划分区域的方法,应根据不同的文化、价值以及生活习惯截然不同的原居民村庄来重新规划出许多不同文化与民族风格的新乡村地区。
(四)服务农民群众,营造良好乡风,为建设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造就一大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
新农村建设的主力军是农民,农民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速度与质量。要统筹城乡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和思想政治教育等社会事业,着力改善和优化农民的人文环境。在广大的农村,既要严格按照《义务教育法》着力搞好农村义务教育,又要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和对农民的专业技能培训,大力开发农村的人力和人才资源,从根本上提高农民的就业、创业能力,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要组织开展好送文化下乡、送医下乡、送科技下乡、送法律下乡等活动;实行鼓励参与新农村建设的激励机制,大力推动非公人士“致富思源,富而思进”,开展捐资助学、扶贫济困等活动。通过举办远程教育、短期培训班、专题讲座等方式,对农民进行就业技能、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根据岗位需要和劳动力分布情况,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与劳务市场、用工单位相联结的就业工作机制,增强农民转产转岗就业的能力。
优良的乡风是建设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因素。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统一战线成员要努力在发展农村教育事业、活跃农村健康的文体活动、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完善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等方面出力献策,满足农民多样化的文化需求,丰富农村文化生活,特别要引导广大农民崇尚科学、破除迷信、移风易俗,树立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形成积极向上的社会风貌。
[责任编辑:庄道树]
[关键词]“三农”问题;新农村建设;和谐;利益关系;集体主义;政治参与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595(2007)01—0038—(05)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决策,为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指明了方向。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由此可见,我们要建设的新农村,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协调推进的新农村,是“三个文明”共同发展的新农村,是富裕、民主、文明、和谐的新农村。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深入研究和探讨建设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简称建设和谐“新农村”)这一课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国家权力格局处于演进中,乡村治理只有开拓新思路,革新和完善治理方式,才能从根本上保持农村的社会和谐
众所周知,中国传统政治格局中国家权力的控制范围与能力是有限的,但在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之前,国家权力几乎覆盖包括乡村在内的整个社会。特别是党政不分、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兼具基层行政管理和社会生产管理的职能,国家政权凭借人民公社对农村经济、政治资源的高度垄断,空前深入地介入农村,实现了对农村社会的全控型治理。广大乡村相继实行了“村为定界”的治理方式。这种治理方式以地域为权力基础,对农村和农业实行严格划分,大大加强了国家对农业和农村的管制和资源汲取。国家对农村、农业、农民和城市、工业、市民实行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政策,使资金、资源、技术、知识的配置持续地向城市、工业、市民倾斜。这样,农民的政治空间和组织行为能力被压抑在极为狭小的村组范围内,使得先天不足的中国农民变得更加缺乏社会活动能力,不能有效形成对政权和政策安排的影响力。其形成和固化的、对个体自由权利带有压制性的社会结构,也不利于农民主体意识的发育和塑造,阻遏着多元并立、充满活力的利益格局的构建,不利于中国农村和农业的市场化进程和可持续发展,使社会与自然关系、个人与社会关系、农村与城市发展失谐。
令人忧虑的是,时至今日,中国农民仍然是缺乏内聚力和社会制衡力的弱势群体,农民阶层中所具有的保守、政治意识淡漠、容易异化、难以组织化等问题依然比较突出,还应当看到,在当下的农村,各类基层行政组织、企业组织等正在发生新的变化,中介组织不断发展,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个体经济发展势头迅猛,一些新的利益群体和阶层在农村中不断涌现。他们在经济地位、社会地位、文化心理和利益诉求等方面存在着不可忽视的差异、隔阂或对峙,具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归属感与认同感。毋庸讳言,随着乡村社会利益主体逐渐分化,乡镇政府组织和乡镇干部的利益已相对独立。我们不难看到,乡镇政权的主要官员对乡镇政权所管辖的乡村社区缺乏基本的归属感,他们大多已经迁居至县(区)城,期盼离开乡村到县(区)城高就或任职。随着农村利益关系日趋复杂,农民合法权益遭受袭扰或损毁的形式也出现了新变化,而针对基层政府、基层干部的大大小小的群体性事件更是屡有发生。还须指出,随着当下农村综合改革的推进,国家权力过于集中于城市,对乡村治理上有所疏离的问题正不断凸显出来。其后果是对于村民的合法权利,难以给予有效的保障;对于乡村社区出现的纠纷,难以予以有效的化解。“撤乡并镇”以及乡镇法庭的收缩,虽然有利于裁减冗员、减轻财政负担,但也会让村民觉得国家政权变得离自己遥远起来。由于公共权力的缺失,宗族势力在不少地方有所滋长和蔓延。
从当代社会发展的大趋势来看,随着全能国家观念的消解,随着国家权力在某些领域内的“有所不为”,社会自主与社会自治的价值得到了越来越多的承认,“社会权力”作为国家权力之外的一种权力类型,其价值与意义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肯定。自实现村民自治制度以来,农村政治参与的主体性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农民已从单纯服从性质的政治参与向公民赋权和决策性质的政治参与转变,权利意识和主体人格得到张扬。不过,在传统的自然经济条件下对权力的盲目顺从和崇拜导致的政治诉求低下、重人治轻法治以及重共同体利益轻公民个体权利等观念,至今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农民政治参与的扩大和深入。应当看到,乡村治理体制绩效的提高取决于其本身制度的完善和与其共存的其他各级力量。如何正视和优化中国乡村社会多极化的权力分享格局,采取合理的方式培养村民的自治能力,扎实完善自治制度,是一个需要认真探讨的复杂问题。目前,乡政村治的治理体制正在多数村庄的权力结构中占据主导地位,但是其运作绩效仍需提高,其问题则集中体现在农民对乡政村治的低度、不均衡地参与,非制度化参与时有发生,并有扩大的趋势。由于权力腐败和异化,基层政权和乡村“两委”在捍卫广大农民的利益上无所作为或乱作为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普通民众参与并推动乡村政治建设的制度化路径比较狭窄,对乡村组织与干部的权力、行为难以发挥有效的制约,一些地区的乡村政治出现劣化现象,这是令人堪忧的。如何让“社会权力”(包括宗族等民间组织)发挥作用,实现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良性互动,如何整合社会资源、协调各类社会关系,是建设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所面临的重大社会课题。
二、利益差异和矛盾凸显,乡村文化生态堪忧,建设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难度加大
近年来,中国工业化、城镇化步伐加快,国民经济持续较快增长,但城乡之间的发展差距呈继续扩大之势。当前农业和农村发展仍处于艰难的爬坡阶段,农业基础设施脆弱、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滞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等问题依然严重。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中国城乡经济运行机制和规律尚存在较大的差异。农村经济以农业为基础,而农业属于经济效益低而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大的弱质产业,农业经济的规模报酬递增幅度一般低于工业经济的规模报酬递增幅度。特别是随着中国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深入,传统社会中的权力结构与集团关系被日渐强大的资本力量打破,权利界限或产权关系在重新洗牌。社会转型使得不同利益群体共同进入利益博弈时期已成必然,但由于彼此博弈所依赖的资源条件与能力带有较大的差异性或不平等性,而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又未能完全发挥,因此,滥用公共权力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政府部 门的决策体现的往往是强势集团的利益,广大民众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则遭到不同程度的忽视。比如,政府袒护地产开发商,采取强制拆迁、哄抬房价等手段损害底层民众的利益,导致“抗法”与“上访”事件时有发生;工商、公路、质检等部门滥收费问题屡禁不止,导致民众就业难、创业难等。而就乡村工业而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倘若没有农村社区或集体的整体力量为支撑,很难与城市竞争对手相抗衡。由于长期以来的“城乡分治”,中国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的特征并未消除,某些体制和政策屏障虽有所破除,但总体而论,城乡居民在就业、教育、医疗、养老保险等方面存在的不平等现象仍然比较突出。
我们已经看到,尽管中国的土地、户籍两项制度改革,会导致农民的身份自由,导致农民向城市流动。然而,城市的市场机制与社会运行规则是刚性的,城市不可能解决大量农民就业问题。同时,农村精英人才和农业资本大规模流向城市,也不利于农业和农村的发展。还要看到,在中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过程中,农村因耕地、林地遭到城市扩张的侵蚀、工业企业相继在农村落户以及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水向农村转移和排放等,生态环境恶化问题日显突出,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已构成危害农村社会和谐的重要祸端之一。
2005年年末,《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征收条例》正式废止,可以说,自有“皇粮国税”以来,此举实为千年未有之变局,其积极意义显而易见,但也使农村原有的深层次矛盾凸显,并引发了大量的新情况、新问题。比如,原来农业税所占比例大的地区,税改后成了名副其实的要饭财政。有的地方财政补贴居然达到了95%以上,地方上基本无收入。为弥补收入缺口,造成很多地方非税收入剧增,这主要包括行政性的罚没收入,如超生子女罚款。再就是专项资金弊端突出,乡镇干部挪用专项资金。土地问题严重,农民的土地成了唐僧肉。税收的分享结构严重向城市和上级机构集中,很多地方是在苦苦支撑,勉强度日。应当说,在没有彻底改变地方财政收支划分法或直接增加地方财政的收入前,任何要求基层政府提高服务内涵、将基层政府缩编或虚化只是治标而无法治本的做法。在后农业税时代.如何改变乡村治理结构,进一步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面临着很多新旧难题。
还要看到,乡村困顿的并不仅仅在农民经济和物质生活方面。种种迹象显示,农村精神文化生态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比较突出。不少乡村精神生活枯燥单调,农民文化素质比较低下。有的媒体将当前大量的乡村形容为“38、6l、99部队”:男人长期外出打工,留在农村的是妇女、儿童和老人。这就产生了所谓“留守问题”,如:家里缺乏男劳力,家庭内部很多矛盾难以协调,甚或激化;留守孩子难教育、难管理等等。由此造成的农村人力资本存量的下降,可谓后患无穷。
三、统筹兼顾,精心谋划,有的放矢,全面建设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一)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全面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夯实建设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物质基础和生态屏障
目前,中国在总体上已经到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解决“三农”问题不能局限于“以农言农”,必须把“三农”问题置于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运行的大背景之下。我们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使城乡发展相互促进、相互协调,实现城乡发展的一体化。要强化政府公共服务的责任,加大宏观调控的力度,更加自觉地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让公共财政的阳光及政府的公共服务惠及农民,真正实现农民的“国民待遇”。要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从各地实际出发,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和谐的城乡关系,形成合理的工农业交换关系、合理的城乡产业布局关系、合理的城乡资源分配关系,切实改善广大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农村的整体面貌。
要稳定并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推进现代农业建设、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加作为新农村建设的出发点和基本目标,推动中国农业由传统的粗放经营方式向现代集约经营方式转变。在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种养业良种体系、农业科技创新与应用体系、动植物保护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农产品市场信息体系、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体系、农业社会化服务与管理体系等农业七大体系。要大力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农产品市场,提高农业的产业化、标准化、集约化水平。在完善现有农业补贴政策的基础上,逐步建立符合国情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农民必须由农业生产进入农产品流通领域,通过农产品流通分享农业产业化的利润。因此,在增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功能的同时,要鼓励和引导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以降低交易费用,规避经营风险,减少利益流失。金融机构要不断改善服务,加强对“三农”的支持。要加快建立有利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实行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农村养老保障、最低收入保障等社会救济体系。
在过去,乡村的价值似乎只建立在便宜的土地、劳动力与农产品上。如今,在全球化浪潮的冲击下,乡村的这些优势与价值已慢慢开始消失。因此,如何创造和发现乡村新的利用价值,便成为乡村治理与基层政府努力的方向。从欧陆乡村治理的经验里,我们发现欧陆将乡村的价值塑造成为一个提供不受污染的农业生产基地、一个为世人保护稀有自然环境以及最后一片属于世人的公共空间。当下,中国人地矛盾突出,土地污染和退化问题严重。为此,“基层政府应该拒绝过去漫无目标或抄袭都市区块经济发展模式的做法,而应该全面审视乡村土地应该如何利用以及乡村应该朝哪个方向发展等问题。”我们要不断增强农村与农业生态经济系统的生态功能,推进农村与农业经济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在实际工作中,可依据农村的实际环境,把农村的山、水、林、田、路、村等诸多因素加以整合,采取有效措施使村容村貌与村庄周边环境相映成景,从而促使乡村种植业、旅游业等产业协调发展。要从源头控制入于,加大农业污染防治力度。以节地、节水、节肥、节药、节种、节能和资源循环利用为重点,建立起“资源一产品一消费一再生资源”的循环农业发展模式。还须指出,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确是大方向,但受工业化发展程度、农民知识和技能等因素制约,不是短期内可达到的,因此必须坚决防止和反对盲目地进行城镇化的错误倾向。要制定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明确空间布局和实施步骤,实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切忌违背农民意愿搞“一刀切”。村庄建设要以改善人居环境为切入点,从硬化、绿化、净化、生态化入手,改水、改路、改电、改厕、改圈、改灶,进行 村容村貌的综合整治。总之,我们必须站在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正确处理好城乡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关系,实现城乡良性互动,坚决遏制一些地方政府纵容、默许农村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的倾向。
(二)重塑乡村集体主义,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核心价值体系
国际共运的历史充分证明,传统的集体主义因片而地坚持集体至上论,不能正确看待集体与个人、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相互关系,常常把集体主义理解为一种绝对的、单向的、简单的服从关系,结果忽视、压抑甚或戕害个人正当的权益,因而与现代社会格格不入。秦晖指出,“权利问题是农民问题的核心。”“在我们国家,有一个很有趣的现象:结社权在实践中并不受重视,但同时我们却非常重视结社者,也就足说这个结社不是一种权利,不是一种自主选择,而是一种责任。即某种结社是强制性的,是不能退出的。”结社者无论在古今中外的案例中,都是对真正的集体主义的一种瓦解、解构和排斥。道理很简单:如果这个结社变成了责任而非权利,怎么能够培养出集体主义精神呢?在结社者高度膨胀的情况下,一个社会的社会认同很难建立,人们的合作机制也非常残缺,或者说是处在一种强制的整合状态下。现在农民的关键问题是很难用具体的方法保障自己的权利,比如地权、结社权、自主决策权、谈判权等。
必须看到,中国社会正处于由总体性的同质社会向多元的市民社会的变迁历史之中。我们所要建立的和谐社会本质上是一个公共性社会,是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减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而任何一个社会,包括中国的乡村社会,都有两个几乎是基本人性中的必然具有的要求,一是合作、认同,二是竞争、自由。和谐社会不能游离或有悖于这两个要求,其话语体系应是立足于中国“市场化社会”的现实,围绕社会公正和制度创新的发展主题,迈向现代公民社会的一种新的“共同体”文化或制度伦理。因此,在建设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充分关照农民的各种合法权利,扬弃传统集体主义,使集体主义真正成为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核心价值理念,无疑是非常必要的。在广大农村,要大力发掘和弘扬优良的乡土文化资源,建立和发展以集体主义为核心的价值体系,培养农民自立、自强、勤俭、自主的精神。要坚持和实行诚信、互助、合作、团结、稳定、有序的社会准则,通过对和谐的肯定评价与相应的奖惩褒贬,建立、健全各项法规,以指导和约束村民的各种社会行为。
(三)拓宽和疏通农民政治参与的渠道,不断完善农村基层民主、自治制度,为建设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牢固的组织保证和权力支撑
要继续进行乡镇机构改革和乡镇职能转变。不过,“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新一轮乡镇机构改革变数颇多,任重而道远……下一步改革应重点解决我国长期地影响和制约乡镇改革的复杂因素和体制性障碍,如政党政治与政府政治互相交叉,国家政权与农民自治互相渗透,乡镇行政体制与财政体制互相脱节等等一系列重大问题,而不能局限于‘撤并乡镇、精简机构,分流人员、转变职能’。”在新的历史时期,乡镇改革的目标是调整乡镇政府长期以来(间接)为城市服务的功能定位,实现乡镇政府的功能归位,转变到真正为农村居民提供各类公共服务和公共设施上来。
应当说,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扩大农村社会各阶层的参政范围和参政渠道,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是一个长期的政治任务。改革开放时期,以推行统分结合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配套以各方而政策法规。在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新的发展阶段,中国农村建设的发展规模、发展周期、人力资源、财务资源、权力结构以及农民综合素质等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为此,我们必须及时对涉及农村经济发展、土地、村庄整治与建设、环境建设、科教文卫、就业与社会保障、乡村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政策法规进行整合和优化,以适应新农村建没的要求。 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发展法》,加大农村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的法律供给力度,切实保障农民的农地权,增强对农民合法权利的法律保护力度。要对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在内的各种物权采取一体承认、平等保护措施,消除对集体土地的歧视。同时,完善对集体农地的保护方式,建立既包括公力保护方式(如请求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保护),也包括私力保护方式(如物上请求权、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财物自助行为等)在内的完整的物权保护方式,加强对土地权利的保护。
在乡政村治制度自我完善方面,要加强村民自治的规范化和实质化。乡镇政府要根据具体情况对村庄进行有力指导,各项政策的实施要充分考虑农民的意愿和承受能力。要通过各种有效的途径和方式,让农民充分了解基层政府作出各种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过程以及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为他们参政议政提供基本条件,更好地保障他们所应当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人身权利。在处理乡政村治与其他各级力量关系的方面,要坚持乡政村治在乡村权力结构中的主导作用,充分利用并规范其他各级力量的活动,将其纳入乡政村治的制度框架下,以实现多极化权力分享格局的平衡。这里,关键是切实保证农民依法进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要充分发挥民间社会的潜能,在现有治理资源的基础上调整和重构乡村权力结构。为了使乡镇政府之利益与村民利益更加协调一致,应当强化乡镇人大的作用。到目前为止,乡镇政府中人大的地位还比较边缘,难以真正反映整个乡镇全体居民的意志。这是村民自治体的利益容易受到侵犯的一个根本原因。由于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全面贯彻执行新时期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根本保证,因此,必须全面加强农村各级党组织建设,有效地提升农村各级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使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得到充分的体现。
还应当看到,乡村治理经常面临着治理范围与影响力是否需要调整的难题。实际上,以地理或行政层级来划分治理范围有着很大的局限性,乡村治理所需要的是如何整合地方合作的机制以及让整个机制发挥更大的效果。在未来的乡村治理中,我们需要改变以前那种以人口数量或地域界线等简单划分区域的方法,应根据不同的文化、价值以及生活习惯截然不同的原居民村庄来重新规划出许多不同文化与民族风格的新乡村地区。
(四)服务农民群众,营造良好乡风,为建设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造就一大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
新农村建设的主力军是农民,农民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速度与质量。要统筹城乡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和思想政治教育等社会事业,着力改善和优化农民的人文环境。在广大的农村,既要严格按照《义务教育法》着力搞好农村义务教育,又要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和对农民的专业技能培训,大力开发农村的人力和人才资源,从根本上提高农民的就业、创业能力,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要组织开展好送文化下乡、送医下乡、送科技下乡、送法律下乡等活动;实行鼓励参与新农村建设的激励机制,大力推动非公人士“致富思源,富而思进”,开展捐资助学、扶贫济困等活动。通过举办远程教育、短期培训班、专题讲座等方式,对农民进行就业技能、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根据岗位需要和劳动力分布情况,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与劳务市场、用工单位相联结的就业工作机制,增强农民转产转岗就业的能力。
优良的乡风是建设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因素。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统一战线成员要努力在发展农村教育事业、活跃农村健康的文体活动、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完善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等方面出力献策,满足农民多样化的文化需求,丰富农村文化生活,特别要引导广大农民崇尚科学、破除迷信、移风易俗,树立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形成积极向上的社会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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