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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研究室农林司张顺喜:应鼓励发展农村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首先,合作保险组织形式可做到同舟共济。它将参加保险的全体成员和这个企业的组织者,也就是把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及当地政府看成一个同舟的整体。其次,互助合作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基本上是农民之间的互助互济,比商业保险的形式更适合于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和思想水平,比较容易被农民接受及当地政府的认同。第三,互助合作保险可在比较大的范围内组织和实施大规模的防灾增益及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推广应用。在互助合作保险的基础上,政府为其提供再保险。合作保险加再保险模式既能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