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环境刑法中的罪过形式立法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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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环境刑法在罪过形式立法上既有择一罪过立法,又有双重罪过立法。择一罪过立法明确规定了同一犯罪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双重罪过立法主要是指结果犯的罪过形式立法,由行为人对行为的心理态度和对结果的心理态度构成。这两种罪过形式立法是刑法明确性原则的重要表现,既有利于深度贯彻责任主义,也有利于实现刑法的全面评价,进而实现刑罚公平。与此相比,我国环境刑法在罪过形式立法上则显得粗糙得多,对法治原则的贯彻明显不够。所以,德国环境刑法中的罪过形式立法值得我国学习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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