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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学习鲁迅先生的《谈所谓“大内档案”》,笔者对档案鉴定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鉴而不销”现象进行了分析,提出经鉴定已无档案保存价值的档案可能仍有其他保存价值,档案鉴定后的处置(主要是销毁)应早日列上工作日程。
关键词:档案馆工作 鉴定 销毁
鲁迅先生于1927年12月著《谈所谓“大内档案”》(以下简称《鲁文》)一文,揭露八千麻袋事件真相,痛斥北洋政府大小官僚和清朝遗老对历史档案的恶劣态度和盗窃行为。他愤慨地说,“中国公共的东西,实在不容易保存。如果当局是外行,他便将东西糟完,倘是内行。他便将东西偷完”。写这篇文章,鲁迅先生真的是为了揭露和谴责北洋政府出卖八千麻袋档案的行为?其实早有学者提出过不同看法。但鲁迅先生的文章内涵丰富,正如《档案界》论坛中jiage版主建议大家重读此文时说“鲁迅先生写此文的初衷和文中所指,均值得深思”。
在查阅八千麻袋事件有关资料时,笔者注意到一些细节:“(内阁大库)由于年积月累,数量愈多。库房不敷应用。曾多次销毁。宣统年间因大库墙壁倒塌修缮。本拟销毁的档案移交学部,造成中国档案史上有名的八千麻袋事件,使大量档案流散社会。”(李鹏年)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教育部与历史博物馆出卖原清内阁大库所存档案的事件。宣统元年(19091清朝政府修缮内阁大库,将库内档案移出,准备焚毁。学部参事罗振玉见到,遂请张之洞奏准罢焚,将档案移归学部暂管。北洋政府建立后。教育部接管这批档案并交历史博物馆筹备处管理。1921年教育部与历史博物馆以经费困难为由,将大部分档案装了8000麻袋约15万斤,以银洋4000元售给北京同懋增纸店作重造纸张的原料。”(邹家炜)从字面上看,笔者有几点认识:一是清政府销毁认为已无保存价值的档案是有先例的(是否惯例或形成制度。未经考证不敢妄加评论);二是将(经鉴定)已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焚毁或作造纸原料应该是允许的,但档案流散到社会上是不可以的(现行制度也是如此);三是档案鉴定的标准是什么。其标准是否科学值得研究。
关于档案鉴定。已有多部专著出版,学术论文就更多了。本文不讨论档案鉴定的理论和具体业务问题。而仅对档案馆保存期满的档案鉴定后的处置问题谈些看法,作为读《鲁文》的体会。需要说明的是笔者没有专门去借《而已集》,而是在网上读的《鲁文》。
1 潜规则:“鉴而不销”
1.1《鲁文》写道:“他是知道中国的一切事万不可‘办’的;即如档案罢,任其自然,烂掉,霉掉,蛀掉,偷掉,甚而至于烧掉,倒是天下太平;倘一加人为。一‘办’,那就舆论沸腾,不可开交了。结果是办事的人成为众矢之的,谣言和谗谤,百口也分不清。所以他的主张是‘这个东西万万动不得’……于是麻袋们又安稳地躺了十来年。”“那时的整理法我不大记得了,要之,是分为‘保存’和‘放弃’。即‘有用’和‘无用’的两部分。……‘保存’的一部分,后来给北京大学又分了一大部分去。其余的仍藏博物馆。不要的呢,当时是散放在午门的门楼上。那么,这些不要的东西,应该可以销毁了罢,免得失火。不,据‘高等做官教科书’所指示。不能如此草草的。派部员几十人办理,虽说倘有后患,即应由他们负责,和总长无干。但究竟还只一部,外面说起话来,指摘的还是某部。而非某部的某某人。既然只是‘部’。就又不能和总长无干了。于是办公事,请各部都派员会同再行检查……那么,这些不要的东西,应该可以销毁了罢,免得失火。不。F总长是深通‘高等做官学’的,他知道万不可烧,一烧必至于变成宝贝,正如人们一死,讣文上即都是第一等好人一般……这些废纸从此便又没有人再提起。直到历史博物馆自行卖掉之后,才又掀起了一阵神秘的风波。”
1.2 由于多种原因。我国档案鉴定工作长期停滞。一些档案馆、室过去也曾进行过档案鉴定,但对应该销毁的档案长期不予销毁。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四川省档案馆曾组织人员对所存档案进行鉴定,共区分出建国后短期档案资料10.65万卷(册),备销档案资料4.9万余卷(册)。这15.55万余卷(册)档案资料至今仍占据着整整一个楼层面积达800平方米的库房,并由两名保管员专职保管,若按每卷每年耗资0.5元计算。每年将耗去7.78万余元,其浪费程度是惊人的。
1.3 档案的销毁责任阻碍了鉴定工作的开展。在鉴定出来的档案要进行销毁的情况下,由于对档案的价值判断很困难,很多档案部门担心鉴定出的档案一旦销毁,连挽回的余地也没有。将来“万一”有人查询,要承担责任不敢销毁,一些领导机关(包括领导人)由于同样的担心,也不敢承担批准销毁的责任,以致造成档案的鉴定工作迟缓。可以说,“销毁档案”的存在是放大鉴定困难,阻碍鉴定开展的一个主要原因。试想一下,当对档案价值的鉴定几近缘木求鱼,出现错误不可避免,但又无法挽回的情况下,哪个档案部门敢积极主动地开展鉴定工作呢?在档案价值难以鉴定的情况下,怎么能够避免出现广东那样的“北水史料”事件呢?在对档案销毁的规定下,又能有多少待销档案会有“北水史料”那样幸运呢?
1.4 未开展鉴定销毁工作,与我们现行的一些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不无关系。《河南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等级标准》规定省一级档案馆,档案事业经费要列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每年除人员工资、基建和设备费外。省辖市档案馆每卷册档案资料保护费2元,县(市、区)档案馆每卷册档案资料保护费1元。《标准》中还规定。省一级档案馆的专门、科技和声像档案数量要占馆藏档案总量的30%以上;馆藏档案资料,省辖市档案馆达10万卷以上,县(市)档案馆达6万卷以上。而《地方各级档案馆人员编制标准》(劳动人事部、国家档案局1985年)正是以档案馆馆藏档案资料多少万卷册来确定的。既然档案馆的编制、经费、目标管理都与其馆藏量直接挂钩,那么出现不鉴定。即使鉴定了也不销毁的现象就再正常不过了。
2 经鉴定已无档案保存价值的档案可能还有其他价值
2.1 据《鲁文》描述:变成考古家的大小官吏们“大举整理”、“各部都派员会同再行检查”所谓的“大内档案”。初衷是为了找宋版书。其间发现的多是贺表、黄绫封、黄榜、实录等。结果是大家都“拾取些黄绫表签和别的他们所要的东西”。从字面看,当时的官员好像并没有考虑这些东西的档案价值,其看重的主要是文物和收藏价值。
2.2 档案的价值是有层次的,档案在社会上的使用价值是其在立档单位中使用价值的延伸。对历史档案而言,既有内部价值。也有外部价值。内部价值主要是指档案中文字记载的内容(含签批)具有的长久保存价值。外部价值是指除档案上文字记载的内容之外的有价值的图像、信息和文字。比如历史档案中采用特殊纪年方法的档案、涉及有关人物的孤证档案、书法精美者、印章特别者、载体特殊者。若无 内部价值,都应考虑其是否具有外部价值。
2.3 经鉴定已无档案保存价值但仍有其他价值的档案是档案馆与有关单位进行档案交换的主要时象。《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既是文物、图书资料又是档案的,档案馆可以与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编辑出版有关史料或者进行史料研究。《档案工作基本术语》对“交换”的解释是“国家(地区)之间、档案部门之间、档案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按照法规或协定互换档案和其他文献的活动”。既然是交换,双方所能得到的利益就应基本对等,否则交换就无法进行。档案馆拿什么来和对方交换呢?一是原件,但当原件只有一份且对本馆仍有价值时,是不可能拿出来和别人交换的。二是复制件,但复制件(仿真件)用来展览或研究完全可以。要作为档案保存,其实没有多大意义。开展档案鉴定,特别是对档案馆保存期满的档案进行鉴定,从可以销毁的档案中挑出已无档案保存价值但仍有其他价值的档案,正好成为档案馆与有关单位进行交换的对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重复件是不需归档的。如果归重了。经鉴定可以销毁。这部分有价值的重份档案可以用来和别人交换。已无内部价值,但是具有外部价值的档案,在某一档案馆可能价值不是太高。但对一些特定的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则可能具有特殊的意义,这些就成为我们与之交换我们想要档案的资本。
3 档案馆“消肿”应早日列上日程
鉴而不销成了潜规则,经鉴定已无档案保存价值的档案可能还有其他方面的价值,那么还需不需要开展鉴定工作。还有无必要提档案销毁呢?答案应该是肯定的。让我们来一步一步分析,先看档案馆有没有可以销毁的东西;如果有,再来看有无政策法律规定可以将其销毁;如果还有,就要看档案鉴定理论和档案鉴定人员的素质是否具备了开展档案鉴定销毁的可行性;最后,设想一下经鉴定销毁一部分档案后。会出现什么情况。
3.1 档案馆有“肿”可消。“(江苏省档案馆)馆藏短期档案数量占馆藏近1/4……一是源于特殊历史时期,如20世纪五六十年代接收的档案。这批档案数量较大,现已成为档案馆历史遗留问题:二是源于新接收档案。近20年来几次机构改革中形成的撤销单位的全部档案,包括短期档案。此外,建国以来所形成的长期档案正陆续到期。”这种情况在市、县两级基层档案馆可能还会更严重一些。除此之外,各级档案馆内或多或少还会保存一些基建档案、设备档案、会计档案。基建档案,如果建筑物已经没了,而且建筑物是一般的民房、办公用房或厂房,无疑这些档案是可以销毁的。设备档案同理,如果设备已经报废按有关规定处理过了,档案也可以销毁。会计档案中需永久保存的很少,大部分在保存若干年后是可以销毁的。这种情况在档案室同样存在,“有些厂矿已失去价值的科技档案占总藏量的二分之一,有的甚至高达三分之二。”
3.2 《档案法》第十五条规定:“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虽然没有见过国家档案局制定的销毁档案标准和办法,但通用的和一些专用的档案保管期限表已经颁布实施,某些专门档案管理规定办法中对销毁档案的规定还是比较明确的。比如,《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条就专门对保管期满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做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3.3 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档案界开始了档案鉴定的理论研究,90年代后期形成研究热潮。档案鉴定成为档案学研究热点问题之一。建立《档案鉴定学》的呼声不绝于耳,出版和发表了一批档案鉴定方面的专著和论文。近年来,档案鉴定研究又掀起了一个新的高潮。2005年《中国档案》连载了刘国能先生的《档案鉴定工作及其改革》系列文章共4篇:我省学者刘东斌先生从档案鉴定——为谁鉴定、由谁鉴定、挑选什么、鉴定什么、如何鉴定等角度。对档案鉴定基本问题进行了思考(《档案管理》2006年第2期至第6期连载);傅荣校教授的《档案鉴定理论与实践透视》(档案出版社,2007年),看书名就是一部理论联系实际的专著。应该说档案鉴定的理论已经成熟。根据国家档案局的统计,十六大以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综合档案馆,在档案工作人员的文化程度和档案专业教育程度上,大专以下的人员在绝对数量和发展方向上都处于下降的趋势:本科以上学历人员的数量有了大幅度的增加,尤其是双学位以上的人员从2002年的364人增加到2006年的752人,5年时间增长了107%。理论来源于实践。理论指导实践。理论又要用实践来检验。现在理论有了。人员的素质也有了明显提高。各级各类档案馆、室没有什么理由不开展档案鉴定工作。
3.4 在档案价值难以鉴定的情况下,怎么能够避免出现广东那样的“北水史料”事件呢?在对档案销毁的规定下,又能有多少待销档案会有“北水史料”那样幸运呢?我们试着来分析一下,假如全国1/10、1/100,即使是1/1000的村都将其档案不加挑选全部保存下来,其价值还会有这么高。还会引起这么大的轰动吗?显然不会,正是因为稀缺其价值才会增值。正如《鲁文》所写,“在尘埃中看宝贝。大抵是贺表。黄绫封,要说好是也可以说好的。但太多了,倒觉得不稀奇。还有奏章,小刑名案子居多,文字是半满半汉,只有几个是也特别的,但满眼都是了,也觉得讨厌。”从理论上讲,全部保存似无必要;从实践来看,全部保存也不大可能。那么应该保存到什么程度呢?借用一位学者的话:在无法预测到未来学术研究人员的利用需求前提下,选择有代表性的档案全部保存。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挑选全部“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的每一方面的有代表性的档案:另一方面是挑选有代表性的“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的某一方面,可以是一个地区、一个行业、一个单位、一个事件、一个人等。将其形成的全部档案全部挑选出来保存,以适应未来学术研究人员的各种利用需求。事实上,我们只有这样做,也只能这样做,才能相对来说挑选出反映“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的“社会记忆”,来满足未来学术研究人员的不同利用需求,同时也可以满足未来社会各界的各种利用需求。
3.5 2004年以来,党和国家一直倡导树立和发扬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这种大环境、大气候下。开展档案鉴定和销毁工作,为档案馆瘦身恰逢其时。
关键词:档案馆工作 鉴定 销毁
鲁迅先生于1927年12月著《谈所谓“大内档案”》(以下简称《鲁文》)一文,揭露八千麻袋事件真相,痛斥北洋政府大小官僚和清朝遗老对历史档案的恶劣态度和盗窃行为。他愤慨地说,“中国公共的东西,实在不容易保存。如果当局是外行,他便将东西糟完,倘是内行。他便将东西偷完”。写这篇文章,鲁迅先生真的是为了揭露和谴责北洋政府出卖八千麻袋档案的行为?其实早有学者提出过不同看法。但鲁迅先生的文章内涵丰富,正如《档案界》论坛中jiage版主建议大家重读此文时说“鲁迅先生写此文的初衷和文中所指,均值得深思”。
在查阅八千麻袋事件有关资料时,笔者注意到一些细节:“(内阁大库)由于年积月累,数量愈多。库房不敷应用。曾多次销毁。宣统年间因大库墙壁倒塌修缮。本拟销毁的档案移交学部,造成中国档案史上有名的八千麻袋事件,使大量档案流散社会。”(李鹏年)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教育部与历史博物馆出卖原清内阁大库所存档案的事件。宣统元年(19091清朝政府修缮内阁大库,将库内档案移出,准备焚毁。学部参事罗振玉见到,遂请张之洞奏准罢焚,将档案移归学部暂管。北洋政府建立后。教育部接管这批档案并交历史博物馆筹备处管理。1921年教育部与历史博物馆以经费困难为由,将大部分档案装了8000麻袋约15万斤,以银洋4000元售给北京同懋增纸店作重造纸张的原料。”(邹家炜)从字面上看,笔者有几点认识:一是清政府销毁认为已无保存价值的档案是有先例的(是否惯例或形成制度。未经考证不敢妄加评论);二是将(经鉴定)已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焚毁或作造纸原料应该是允许的,但档案流散到社会上是不可以的(现行制度也是如此);三是档案鉴定的标准是什么。其标准是否科学值得研究。
关于档案鉴定。已有多部专著出版,学术论文就更多了。本文不讨论档案鉴定的理论和具体业务问题。而仅对档案馆保存期满的档案鉴定后的处置问题谈些看法,作为读《鲁文》的体会。需要说明的是笔者没有专门去借《而已集》,而是在网上读的《鲁文》。
1 潜规则:“鉴而不销”
1.1《鲁文》写道:“他是知道中国的一切事万不可‘办’的;即如档案罢,任其自然,烂掉,霉掉,蛀掉,偷掉,甚而至于烧掉,倒是天下太平;倘一加人为。一‘办’,那就舆论沸腾,不可开交了。结果是办事的人成为众矢之的,谣言和谗谤,百口也分不清。所以他的主张是‘这个东西万万动不得’……于是麻袋们又安稳地躺了十来年。”“那时的整理法我不大记得了,要之,是分为‘保存’和‘放弃’。即‘有用’和‘无用’的两部分。……‘保存’的一部分,后来给北京大学又分了一大部分去。其余的仍藏博物馆。不要的呢,当时是散放在午门的门楼上。那么,这些不要的东西,应该可以销毁了罢,免得失火。不,据‘高等做官教科书’所指示。不能如此草草的。派部员几十人办理,虽说倘有后患,即应由他们负责,和总长无干。但究竟还只一部,外面说起话来,指摘的还是某部。而非某部的某某人。既然只是‘部’。就又不能和总长无干了。于是办公事,请各部都派员会同再行检查……那么,这些不要的东西,应该可以销毁了罢,免得失火。不。F总长是深通‘高等做官学’的,他知道万不可烧,一烧必至于变成宝贝,正如人们一死,讣文上即都是第一等好人一般……这些废纸从此便又没有人再提起。直到历史博物馆自行卖掉之后,才又掀起了一阵神秘的风波。”
1.2 由于多种原因。我国档案鉴定工作长期停滞。一些档案馆、室过去也曾进行过档案鉴定,但对应该销毁的档案长期不予销毁。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四川省档案馆曾组织人员对所存档案进行鉴定,共区分出建国后短期档案资料10.65万卷(册),备销档案资料4.9万余卷(册)。这15.55万余卷(册)档案资料至今仍占据着整整一个楼层面积达800平方米的库房,并由两名保管员专职保管,若按每卷每年耗资0.5元计算。每年将耗去7.78万余元,其浪费程度是惊人的。
1.3 档案的销毁责任阻碍了鉴定工作的开展。在鉴定出来的档案要进行销毁的情况下,由于对档案的价值判断很困难,很多档案部门担心鉴定出的档案一旦销毁,连挽回的余地也没有。将来“万一”有人查询,要承担责任不敢销毁,一些领导机关(包括领导人)由于同样的担心,也不敢承担批准销毁的责任,以致造成档案的鉴定工作迟缓。可以说,“销毁档案”的存在是放大鉴定困难,阻碍鉴定开展的一个主要原因。试想一下,当对档案价值的鉴定几近缘木求鱼,出现错误不可避免,但又无法挽回的情况下,哪个档案部门敢积极主动地开展鉴定工作呢?在档案价值难以鉴定的情况下,怎么能够避免出现广东那样的“北水史料”事件呢?在对档案销毁的规定下,又能有多少待销档案会有“北水史料”那样幸运呢?
1.4 未开展鉴定销毁工作,与我们现行的一些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不无关系。《河南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等级标准》规定省一级档案馆,档案事业经费要列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每年除人员工资、基建和设备费外。省辖市档案馆每卷册档案资料保护费2元,县(市、区)档案馆每卷册档案资料保护费1元。《标准》中还规定。省一级档案馆的专门、科技和声像档案数量要占馆藏档案总量的30%以上;馆藏档案资料,省辖市档案馆达10万卷以上,县(市)档案馆达6万卷以上。而《地方各级档案馆人员编制标准》(劳动人事部、国家档案局1985年)正是以档案馆馆藏档案资料多少万卷册来确定的。既然档案馆的编制、经费、目标管理都与其馆藏量直接挂钩,那么出现不鉴定。即使鉴定了也不销毁的现象就再正常不过了。
2 经鉴定已无档案保存价值的档案可能还有其他价值
2.1 据《鲁文》描述:变成考古家的大小官吏们“大举整理”、“各部都派员会同再行检查”所谓的“大内档案”。初衷是为了找宋版书。其间发现的多是贺表、黄绫封、黄榜、实录等。结果是大家都“拾取些黄绫表签和别的他们所要的东西”。从字面看,当时的官员好像并没有考虑这些东西的档案价值,其看重的主要是文物和收藏价值。
2.2 档案的价值是有层次的,档案在社会上的使用价值是其在立档单位中使用价值的延伸。对历史档案而言,既有内部价值。也有外部价值。内部价值主要是指档案中文字记载的内容(含签批)具有的长久保存价值。外部价值是指除档案上文字记载的内容之外的有价值的图像、信息和文字。比如历史档案中采用特殊纪年方法的档案、涉及有关人物的孤证档案、书法精美者、印章特别者、载体特殊者。若无 内部价值,都应考虑其是否具有外部价值。
2.3 经鉴定已无档案保存价值但仍有其他价值的档案是档案馆与有关单位进行档案交换的主要时象。《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既是文物、图书资料又是档案的,档案馆可以与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编辑出版有关史料或者进行史料研究。《档案工作基本术语》对“交换”的解释是“国家(地区)之间、档案部门之间、档案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按照法规或协定互换档案和其他文献的活动”。既然是交换,双方所能得到的利益就应基本对等,否则交换就无法进行。档案馆拿什么来和对方交换呢?一是原件,但当原件只有一份且对本馆仍有价值时,是不可能拿出来和别人交换的。二是复制件,但复制件(仿真件)用来展览或研究完全可以。要作为档案保存,其实没有多大意义。开展档案鉴定,特别是对档案馆保存期满的档案进行鉴定,从可以销毁的档案中挑出已无档案保存价值但仍有其他价值的档案,正好成为档案馆与有关单位进行交换的对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重复件是不需归档的。如果归重了。经鉴定可以销毁。这部分有价值的重份档案可以用来和别人交换。已无内部价值,但是具有外部价值的档案,在某一档案馆可能价值不是太高。但对一些特定的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则可能具有特殊的意义,这些就成为我们与之交换我们想要档案的资本。
3 档案馆“消肿”应早日列上日程
鉴而不销成了潜规则,经鉴定已无档案保存价值的档案可能还有其他方面的价值,那么还需不需要开展鉴定工作。还有无必要提档案销毁呢?答案应该是肯定的。让我们来一步一步分析,先看档案馆有没有可以销毁的东西;如果有,再来看有无政策法律规定可以将其销毁;如果还有,就要看档案鉴定理论和档案鉴定人员的素质是否具备了开展档案鉴定销毁的可行性;最后,设想一下经鉴定销毁一部分档案后。会出现什么情况。
3.1 档案馆有“肿”可消。“(江苏省档案馆)馆藏短期档案数量占馆藏近1/4……一是源于特殊历史时期,如20世纪五六十年代接收的档案。这批档案数量较大,现已成为档案馆历史遗留问题:二是源于新接收档案。近20年来几次机构改革中形成的撤销单位的全部档案,包括短期档案。此外,建国以来所形成的长期档案正陆续到期。”这种情况在市、县两级基层档案馆可能还会更严重一些。除此之外,各级档案馆内或多或少还会保存一些基建档案、设备档案、会计档案。基建档案,如果建筑物已经没了,而且建筑物是一般的民房、办公用房或厂房,无疑这些档案是可以销毁的。设备档案同理,如果设备已经报废按有关规定处理过了,档案也可以销毁。会计档案中需永久保存的很少,大部分在保存若干年后是可以销毁的。这种情况在档案室同样存在,“有些厂矿已失去价值的科技档案占总藏量的二分之一,有的甚至高达三分之二。”
3.2 《档案法》第十五条规定:“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虽然没有见过国家档案局制定的销毁档案标准和办法,但通用的和一些专用的档案保管期限表已经颁布实施,某些专门档案管理规定办法中对销毁档案的规定还是比较明确的。比如,《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条就专门对保管期满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做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3.3 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档案界开始了档案鉴定的理论研究,90年代后期形成研究热潮。档案鉴定成为档案学研究热点问题之一。建立《档案鉴定学》的呼声不绝于耳,出版和发表了一批档案鉴定方面的专著和论文。近年来,档案鉴定研究又掀起了一个新的高潮。2005年《中国档案》连载了刘国能先生的《档案鉴定工作及其改革》系列文章共4篇:我省学者刘东斌先生从档案鉴定——为谁鉴定、由谁鉴定、挑选什么、鉴定什么、如何鉴定等角度。对档案鉴定基本问题进行了思考(《档案管理》2006年第2期至第6期连载);傅荣校教授的《档案鉴定理论与实践透视》(档案出版社,2007年),看书名就是一部理论联系实际的专著。应该说档案鉴定的理论已经成熟。根据国家档案局的统计,十六大以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综合档案馆,在档案工作人员的文化程度和档案专业教育程度上,大专以下的人员在绝对数量和发展方向上都处于下降的趋势:本科以上学历人员的数量有了大幅度的增加,尤其是双学位以上的人员从2002年的364人增加到2006年的752人,5年时间增长了107%。理论来源于实践。理论指导实践。理论又要用实践来检验。现在理论有了。人员的素质也有了明显提高。各级各类档案馆、室没有什么理由不开展档案鉴定工作。
3.4 在档案价值难以鉴定的情况下,怎么能够避免出现广东那样的“北水史料”事件呢?在对档案销毁的规定下,又能有多少待销档案会有“北水史料”那样幸运呢?我们试着来分析一下,假如全国1/10、1/100,即使是1/1000的村都将其档案不加挑选全部保存下来,其价值还会有这么高。还会引起这么大的轰动吗?显然不会,正是因为稀缺其价值才会增值。正如《鲁文》所写,“在尘埃中看宝贝。大抵是贺表。黄绫封,要说好是也可以说好的。但太多了,倒觉得不稀奇。还有奏章,小刑名案子居多,文字是半满半汉,只有几个是也特别的,但满眼都是了,也觉得讨厌。”从理论上讲,全部保存似无必要;从实践来看,全部保存也不大可能。那么应该保存到什么程度呢?借用一位学者的话:在无法预测到未来学术研究人员的利用需求前提下,选择有代表性的档案全部保存。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挑选全部“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的每一方面的有代表性的档案:另一方面是挑选有代表性的“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的某一方面,可以是一个地区、一个行业、一个单位、一个事件、一个人等。将其形成的全部档案全部挑选出来保存,以适应未来学术研究人员的各种利用需求。事实上,我们只有这样做,也只能这样做,才能相对来说挑选出反映“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的“社会记忆”,来满足未来学术研究人员的不同利用需求,同时也可以满足未来社会各界的各种利用需求。
3.5 2004年以来,党和国家一直倡导树立和发扬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这种大环境、大气候下。开展档案鉴定和销毁工作,为档案馆瘦身恰逢其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