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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纠纷的多样性要求解决环境纠纷的方式也必须多样化。为了更高效地处理环境纠纷,建立健全环境纠纷的解决机制就尤为重要。在诸多解决方式中,行政调解作为中重要的非诉形式.以其特有的优势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现行的环境纠纷行政调解制度仍有许多不足,如法律依据模糊、调解机构专业性不强、调解结果不力等。为了更好地建构我国环境纠纷行政调解制度,就必须尽快完善上述缺失,解决上述问题,让行政调解在解决环境纠纷的领域更好地发挥其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