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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刑事政策有广狭义两重理解,我们应立足于狭义的现实向广义行进。“严打”刑事政策的实施取得了一定的积极功效,但也招致了诸多批评,这主要是因为在政策的具体落实中,没有把握好刑事政策辅助性策略的定性。
关键词 刑事政策 严打 定位 刑事政策辅助论
一、刑事政策概谈
关于刑事政策的概念,目前学界还没有一个定论,如侯宏林认为所谓刑事政策,就是指社会公共权威综合运用刑罚、非刑罚方法与各种社会手段预防、控制犯罪的策略,而梁根林将刑事政策定义为国家和社会整体以合理而有效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为目标而提出的有组织地反犯罪斗争的战略、方针、策略、方法以及行动的艺术、谋略和智慧的系统整体。我国自颁行刑法以来主要刑事政策的发展历程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严打——宽严相济。这种历程划分主要是以时间为主线,在相对应的时间段各自为主的同时,又都有一定的交叉融合。如严打政策盛行时期,梁根林就指出,“严打”刑事政策已成为实然的刑事政策,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已走到后台。陈兴良亦提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虽然没有从法理上被否定,但已经逐渐地演变成为应然的刑事政策”的见解,而目前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迅速崛起,一直饱受争议的严打政策似乎也摆脱不了打入冷宫的命运。整体来说,刑事政策随着具体的犯罪发展境况而有所变化,带有一定的时期烙印,但毫无疑问这些刑事政策对我国的刑事法治进程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正如李斯特所说“刑事政策给予我们评价现行法律的标准,它向我们阐明应当适用的法律;它也教导我们从它的目的出发来理解现行法律,并按照它的目的具体适用法律。”
二、“严打”政策实况
在我国已有的主要刑事政策中,“严打”政策(以下简称“严打”)一直是最受争议的,尽管由于更契合法治精神的“宽严相济”政策的兴起,严打已基本退居二线,但是其影响力依旧不减。
(1)“严打”政策产生的背景
严打活动的开展,直接的原因是当时社会治安状况的严重恶化,重大恶劣案件不时发生,从而引起了一般民众的极大恐慌。以01至03年的严打为例,00年的焦文军、马俊打闷棍案、02年的“蓝极速网吧”纵火案以及03年的黄旻翔北大、清华爆炸案等一系列团伙暴力恶性案件便是直接的导火线。
(2) “严打”政策取得的正负效果
三次严打活动的开展取得了良好的阶段性成果。其一,严打过程中,司法机关不论思想重视上还是资源精力投入上都得到了最大化的发挥,从而大大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势,降低了犯罪率,控制了治安形势恶化的趋势;其二,严打的开展,让民众看到了国家打击犯罪、维护群众利益的积极态度,使民众朴素的报应情感和正义观得到了满足;其三,严打满足了刑罚的目的,也即实现了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效果。
严打的负面影响在于:第一,长期效果并不明显。严打带来的是资源的严重耗损,一旦将严打长期化,社会必将不堪重负,影响自身的正常运作。第二,重刑主义思想泛滥。这样的结果不符合当代刑罚轻缓化和刑罚人道主义的大趋势。第三,运行不适当严重损害公民权益。严打期间内,“有的地方甚至采取指标的办法,提出判重刑的要占多少比例以上,有的把所谓判刑数量、重刑比例作为评判刑事审判工作成绩的标准”。
三、刑事政策的正确定位
严打之所以饱受争议,主要是“不健全的法制环境使‘严打’政策的执行缺乏科学的规范依据,而法律素养的欠缺又使执法者难以准确把握’严打’政策所应蕴涵的公正价值”:
(1)刑事政策主导论
以严打为例,只要有针对性的犯罪发生,部分执行机关便拿出“从快从严”的利器,忽略法定的刑事证明标准,漠视当事人正规的程序权利,使出全部力氣让犯罪嫌疑人获得“应有的报应”,甚至不只针对性的犯罪,一些本不属于“严打”范围的犯罪,也会因为执行人员的心血来潮而“水涨船高”。
(2)刑事政策辅助论
刑事政策对刑事发展的指导是不可或缺的,“刑法之制定与运用,罪刑之确定与执行,都应由刑事政策的观点出发,以是否合于刑事政策的要求为指向,不合于刑事政策的刑事立法,是不良的立法,离开刑事政策的判决与执行,也必定是不良的判决与执行”,事实上,刑事政策终归只是一种实现刑事法治完善的策略、方法或手段,鉴于刑事政策的手段性,所以刑事政策具有辅助性特征,在现实运作中,执行人员不能抛弃刑事政策的指引,但这种指引的作用发挥必须严格限定在已有的刑事架构中。同时,刑事政策具有现实多变性,每一个刑事政策体系必然有与其刑事政策价值目标和所处的社会历史条件相适应的刑罚结构,并且必然会随着刑事政策价值和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而相应地嬗变。
四、“严打”政策评价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给严打政策一个整体性的评价:本质是好的,运作仍需完善。具体来说,严打是顺应当时恶化的治安状况而生,很好的解决了当时的困境。它的内涵是相对完善的,本质上要求依法,也即在现有的刑事法框架下集中力量重点整治恶性犯罪,严打强调从快亦是刑罚的内在本质要求之一,正是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时间隔得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久。由于“严打”这个词语本身带有的严厉性,往往让人心生畏惧和误解,同时,严打只注重刑罚“严”的一面,而忽视了“宽”的层次,这与目前刑罚轻缓化、行刑社会化的国际化大趋势不相符合。
参考文献:
[1]侯宏林.刑事政策的价值分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77,301-308.
[2] 梁根林.刑事政策:立场与范畴[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3,23-42,84.
[3]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J].法学杂志,2006(1).
[4][法]弗兰茨.冯.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M].徐久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
关键词 刑事政策 严打 定位 刑事政策辅助论
一、刑事政策概谈
关于刑事政策的概念,目前学界还没有一个定论,如侯宏林认为所谓刑事政策,就是指社会公共权威综合运用刑罚、非刑罚方法与各种社会手段预防、控制犯罪的策略,而梁根林将刑事政策定义为国家和社会整体以合理而有效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为目标而提出的有组织地反犯罪斗争的战略、方针、策略、方法以及行动的艺术、谋略和智慧的系统整体。我国自颁行刑法以来主要刑事政策的发展历程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严打——宽严相济。这种历程划分主要是以时间为主线,在相对应的时间段各自为主的同时,又都有一定的交叉融合。如严打政策盛行时期,梁根林就指出,“严打”刑事政策已成为实然的刑事政策,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已走到后台。陈兴良亦提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虽然没有从法理上被否定,但已经逐渐地演变成为应然的刑事政策”的见解,而目前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迅速崛起,一直饱受争议的严打政策似乎也摆脱不了打入冷宫的命运。整体来说,刑事政策随着具体的犯罪发展境况而有所变化,带有一定的时期烙印,但毫无疑问这些刑事政策对我国的刑事法治进程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正如李斯特所说“刑事政策给予我们评价现行法律的标准,它向我们阐明应当适用的法律;它也教导我们从它的目的出发来理解现行法律,并按照它的目的具体适用法律。”
二、“严打”政策实况
在我国已有的主要刑事政策中,“严打”政策(以下简称“严打”)一直是最受争议的,尽管由于更契合法治精神的“宽严相济”政策的兴起,严打已基本退居二线,但是其影响力依旧不减。
(1)“严打”政策产生的背景
严打活动的开展,直接的原因是当时社会治安状况的严重恶化,重大恶劣案件不时发生,从而引起了一般民众的极大恐慌。以01至03年的严打为例,00年的焦文军、马俊打闷棍案、02年的“蓝极速网吧”纵火案以及03年的黄旻翔北大、清华爆炸案等一系列团伙暴力恶性案件便是直接的导火线。
(2) “严打”政策取得的正负效果
三次严打活动的开展取得了良好的阶段性成果。其一,严打过程中,司法机关不论思想重视上还是资源精力投入上都得到了最大化的发挥,从而大大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势,降低了犯罪率,控制了治安形势恶化的趋势;其二,严打的开展,让民众看到了国家打击犯罪、维护群众利益的积极态度,使民众朴素的报应情感和正义观得到了满足;其三,严打满足了刑罚的目的,也即实现了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效果。
严打的负面影响在于:第一,长期效果并不明显。严打带来的是资源的严重耗损,一旦将严打长期化,社会必将不堪重负,影响自身的正常运作。第二,重刑主义思想泛滥。这样的结果不符合当代刑罚轻缓化和刑罚人道主义的大趋势。第三,运行不适当严重损害公民权益。严打期间内,“有的地方甚至采取指标的办法,提出判重刑的要占多少比例以上,有的把所谓判刑数量、重刑比例作为评判刑事审判工作成绩的标准”。
三、刑事政策的正确定位
严打之所以饱受争议,主要是“不健全的法制环境使‘严打’政策的执行缺乏科学的规范依据,而法律素养的欠缺又使执法者难以准确把握’严打’政策所应蕴涵的公正价值”:
(1)刑事政策主导论
以严打为例,只要有针对性的犯罪发生,部分执行机关便拿出“从快从严”的利器,忽略法定的刑事证明标准,漠视当事人正规的程序权利,使出全部力氣让犯罪嫌疑人获得“应有的报应”,甚至不只针对性的犯罪,一些本不属于“严打”范围的犯罪,也会因为执行人员的心血来潮而“水涨船高”。
(2)刑事政策辅助论
刑事政策对刑事发展的指导是不可或缺的,“刑法之制定与运用,罪刑之确定与执行,都应由刑事政策的观点出发,以是否合于刑事政策的要求为指向,不合于刑事政策的刑事立法,是不良的立法,离开刑事政策的判决与执行,也必定是不良的判决与执行”,事实上,刑事政策终归只是一种实现刑事法治完善的策略、方法或手段,鉴于刑事政策的手段性,所以刑事政策具有辅助性特征,在现实运作中,执行人员不能抛弃刑事政策的指引,但这种指引的作用发挥必须严格限定在已有的刑事架构中。同时,刑事政策具有现实多变性,每一个刑事政策体系必然有与其刑事政策价值目标和所处的社会历史条件相适应的刑罚结构,并且必然会随着刑事政策价值和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而相应地嬗变。
四、“严打”政策评价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给严打政策一个整体性的评价:本质是好的,运作仍需完善。具体来说,严打是顺应当时恶化的治安状况而生,很好的解决了当时的困境。它的内涵是相对完善的,本质上要求依法,也即在现有的刑事法框架下集中力量重点整治恶性犯罪,严打强调从快亦是刑罚的内在本质要求之一,正是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时间隔得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久。由于“严打”这个词语本身带有的严厉性,往往让人心生畏惧和误解,同时,严打只注重刑罚“严”的一面,而忽视了“宽”的层次,这与目前刑罚轻缓化、行刑社会化的国际化大趋势不相符合。
参考文献:
[1]侯宏林.刑事政策的价值分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77,301-308.
[2] 梁根林.刑事政策:立场与范畴[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3,23-42,84.
[3]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J].法学杂志,2006(1).
[4][法]弗兰茨.冯.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M].徐久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